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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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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我国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的难点与对策王典(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石家庄050000)摘要: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交易便捷性、跨国流动性等特征,容易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跨境洗钱工具。我国严厉整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但也面临着虚拟货币跨境洗钱风险。从各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跨境案件管辖权、调查和取证等方面分析看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活动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需要我国完善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调。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反洗钱;跨境;国际合作中图分类号:F820;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73(2022)11-0050-04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交易便捷性、跨国流动性等特征,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跨境洗钱工具,而各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措施存在滞后性,各种潜在跨境洗钱风险逐渐显现。随着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洗钱,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行为。我国虽然已经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但仍面临着虚拟货币跨境洗钱风险,需要通过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联合其他国家共同应对。一、虚拟货币成为跨境洗钱工具虚拟货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转移和交易可以不受地点和时间的限制,从而对传统上银行的支付结算服务形成替代。虚拟货币可以随意进行大额交易,跨境交易中没有支付额度的限制。这种特性提供了一种新的资金跨境转移渠道,合法活动可以使用,洗钱活动也可以利用。一些虚拟货币的账户开立和交易行为不需要实名认证,完全可以在匿名的条件下进行,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非法资金活动提供便利。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以数字形式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获取、存储、转移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模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使金融机构难以及时发现可疑作者简介:王交易。监管部门很难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资金追踪,从而造成监管真空。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隐藏自己的非法活动,便选择在处于监管空白的“暗网”中交易虚拟货币,进一步助长了虚拟货币洗钱行为。虚拟货币交易所也可能成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帮凶”。由于一些国家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这些国家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可以正常经营,所以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购入虚拟货币。虽然这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采取反洗钱监管措施,但是一些虚拟货币交易所消极接受监管或为了满足客户要求而逃避反洗钱监管,这为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跨境转移非法资金提供了条件。虚拟货币借助互联网实现了即时传输、全球流通,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交易者分布在世界各地。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绕开了各国对资金、商品跨境流动的管制措施,实现了价值的跨境转移,满足了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需求。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各国监管政策差异,通过虚拟货币与不同法定货币之间、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间接实现不同法定货币之间的非法兑换。此外,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交易,交易记录典(1992-),男,河北定州人,硕士,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50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反洗钱

将被保存在不同的国家,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进行反洗钱监管的难度。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超越国界,严重威胁各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挑战。二、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和流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入中国市场以后,迅速掀起投资热潮,而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态度经历了从包容到规范、整治的过程。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关于虚拟货币的政策文件,逐步禁止虚拟货币在国内的交易和流通。我国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从未承认其作为货币或资产的合法地位;禁止虚拟货币参与金融活动,也禁止金融机构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积极整治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违法犯罪。但相关法律和监管的长期缺失使我国成为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活跃的国家,而且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性较强,其可以跨境交易的特征也增加了整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和打击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难度,因此虽然我国开展了多次整治工作,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和相关犯罪问题在我国屡禁不止。2021年5月以来,我国掀起了新一轮对虚拟货币的整治。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正是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和相关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此次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整治力度超过以往,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更为严厉,反映了虚拟货币乱象已经引起国家重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态度更加明确。《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会对2022.11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洗钱罪等相关刑事案件的刑事认定产生影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也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通知》中特别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表明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行为将被禁止,开展相关业务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有利于我国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三、我国仍面临虚拟货币跨境洗钱风险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虚拟货币交易被定性为非法行为,也就不需要像承认虚拟货币合法的国家那样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采取的措施以打击为主。虽然我国通过采取禁止政策和严厉打击交易行为等措施极大地压缩了虚拟货币在国内的活动空间,但虚拟货币可以网络交易、跨境交易等特性有助于其逃避打击,使国内打击虚拟货币的效果受到限制。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并未消失,它仍是犯罪分子青睐的洗钱工具。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途径获取虚拟货币,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虚拟货币交易频繁出现在国内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贩毒、恐怖主义、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例如,贩毒集团为躲避侦查,以比特币等流通性较高的虚拟货币作为毒资,进行网络毒品交易;恐怖分子在“暗网”中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获取资金支持,为恐怖活动筹集资金;走私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经由地下钱庄转移资金。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并在相关交易平台上进行兑换、转移,清洗犯罪所得,其中有很多非法资金流向境外。从我国公开的洗钱罪判决案例来看,犯罪分子进行虚拟货币洗钱的手法主要是使用非法所得在国内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模糊资金链条,然后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从而实现了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吴云等,2021)。国内的犯罪分子积极利用虚拟货币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增加了追回赃款的难度。例如,2021年3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的陈某枝洗钱案就是利用虚拟货币将赃款转移到境外。陈某枝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波的赃款转移给比特币“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已经潜逃国外的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51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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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力度很难延伸到境外,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将非法所得转移到虚拟货币监管相对薄弱的国家或地区开展洗钱活动,为洗钱案件追查带来困难。一些从境内转移到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仍然为境内提供虚拟货币跨境服务,这也为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开展跨境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国内的一些地下钱庄通过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所购买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后兑换为法定外币,有效规避反洗钱监测,匿名实现跨境资金转移,也容易被跨境洗钱犯罪所利用。因此,虚拟货币相关洗钱活动并未在国内消失,我国仍然面临着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特别是在跨境领域。四、我国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的主要困难(一)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诞生以来,世界各国对其态度各异:中国、土耳其等国家颁布对虚拟货币的禁令;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将虚拟货币合法化,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萨尔瓦多将比特币作为本国的主权货币。很多国家希望将虚拟货币合法化是由其特性决定的。虚拟货币交易对于没有银行账户的低收入群体更加便利,成本也更低,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满足一些人进行跨境支付的需求,这些优点对支付清算体系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很有吸引力。但将虚拟货币合法化的国家也面临着如何对其有效实施监管的问题,否则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活动将会泛滥。此外,一些国家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自由兑换,也创造了跨境洗钱的条件。如果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那么一国的犯罪分子可以先将本国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然后将虚拟货币转移到国外,再兑换成外汇,从而绕开了本国的外汇管制和监控措施。随着虚拟货币的支付和投机功能日益为人们所熟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再加上很多国家将其合法化,虚拟货币逐渐进入日常生活之中,有大规模使用的趋势。虚拟货币的合法用途与非法用途混在一起,识别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变得更加困难。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作为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监管政策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一些将虚拟货币合法化的国家在监管方面存在滞后性,相应反洗钱监管措施还有待完善。有的国家并未明确对虚拟货币实施反洗钱监管,有的国家的监管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制度,导致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洗钱反洗钱犯罪活动不能得到有效管控。虚拟货币的跨境属性导致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带来的风险是全球性的,而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存在差异,客观上也加剧这一风险。虚拟货币的跨国流动带来较高的洗钱风险,也引发了相关反洗钱国际合作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FATF)是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制定机构。为预防虚拟货币被滥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近年来,FATF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标准。根据FATF标准,如果一国选择禁止虚拟货币,则不需要对其进行反洗钱监管;反之,则需要按照FATF标准对虚拟货币建立反洗钱监管规则。目前,各国实施FATF标准的进展情况并不相同。2021年6月,FATF完成了对修订后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标准的实施情况的第二次审查,并发布相应的报告。报告显示,128个提交报告的司法管辖区中有58个表示已经实施了修订后的FATF标准,还有很多司法管辖区尚未执行FATF的要求。这意味着,防止虚拟货币被滥用于洗钱的全球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很多国家在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方面存在漏洞,从而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留下发展空间,这是当今世界范围内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犯罪分子可以将虚拟货币转移到监管宽松的国家或地区,逃避相关的反洗钱监管。我国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基本上都已经转移到境外,如果所在国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仍将对国内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构成威胁。(二)跨境洗钱犯罪的管辖权难以确定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所关联的资金、犯罪行为人等可能不局限于一国,容易引起不同主权国家的纠纷。由于虚拟货币依托的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与无边界性,确定虚拟货币交易双方的身份与地点往往存在困难,因而难以确定管辖范围,也难以制定管辖原则,从而影响后续开展引渡、刑事司法协助、证据保全等措施(李智和黄琳芳,2020)。管辖权难以确定将影响司法判决,对此只有加强国家之间的协调合作,才能保障司法效力。但各国对虚拟货币的认识不同,监管政策不同,我国与国外司法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司法理念上的差异,这些差异导致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开展合作中难免产生矛盾,对于确定管辖权、罪名认定、引渡等问题未必能够达成共识。在合作交流过程中如果难以有效进行沟通协调,也会对52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反洗钱

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造成不利影响。(三)跨境洗钱犯罪的调查和取证难由于跨境洗钱犯罪可能涉及境外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导致调查和取证往往具有难度。一方面,我国对虚拟货币跨境交易的资金监测分析难度较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可能存储于境外,使得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难以获取信息。由于缺乏相应技术手段,有效跟踪虚拟货币流向的难度较大。在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如果需要寻求相关国家的司法协助,通常要经过漫长而繁杂的程序与手续,要收集的相关电子证据也极易被篡改。另一方面,我国在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起步较晚,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情报交换、联合打击洗钱犯罪等工作的经验较少,信息共享不足,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有效合作机制尚不完善,这限制了我国调查跨境洗钱犯罪的能力,严重影响了我国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效果。五、政策建议(一)畅通我国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渠道我国应与其他国家就洗钱及上游犯罪的调查与起诉,以及相关诉讼事宜开展合作,对协助调查取证、协助送达诉讼文书等双边司法协助进行协商,积极协调两国之间因法律差异而造成的冲突,建立适当的管辖冲突协调机制,保障国家之间的反洗钱合作顺利开展;积极参与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的活动,促进国际反洗钱合作机制的建立,为我国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提供保障。特别是识别、预防和打击跨境洗钱活动往往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信息和数据共享,我国应主动加强同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协调合作,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双边协议等方式畅通与其他国家进行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的渠道。(二)积极参与虚拟货币领域的反洗钱国际合作目前,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在各国间频繁发生,仅仅依靠一国的监管力量无法有效对虚拟货币进行反洗钱监测,也无法有效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加强虚拟货币领域的反洗钱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为了提升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的有效性,一方面,我国应积极与其他国家在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方面开展合作,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协调,减少在管辖权等问题上的纠纷;与国2022.11外的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开展沟通和合作,加强司法互助、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跨境合作,共享虚拟货币可疑交易信息,形成预防和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的合力。积极通过国际合作程序获取国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中相关的反洗钱信息,以便掌握更多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的线索。另一方面,我国可以积极发挥在FATF等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鼓励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日益严重的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形势。一是支持FATF根据各国监管政策的不同,进一步完善虚拟货币的反洗钱国际标准,并使其适用于各国法律,以减少犯罪分子利用各国监管差异进行套利的空间。二是支持FATF推动各国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跨境合作,包括司法互助和信息共享,并对管辖权等问题作出规定,促进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相关的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参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相关工作,加强在虚拟货币监管、调查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构建各国间虚拟货币反洗钱情报交换平台,开展双边司法协助以识别、冻结、扣押和没收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所得,提供对涉及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引渡等国际支持。(三)切断国内参与虚拟货币跨境交易的渠道为了防范虚拟货币跨境洗钱风险,我国需要进一步监测虚拟货币跨境交易动向,及时发现其中的跨境洗钱行为。犯罪分子将人民币兑换为实施犯罪所需的虚拟货币或是将犯罪所得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很多是通过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的。因此,打击非法交易所是遏制我国虚拟货币洗钱的关键举措(吴云等,2021)。要持续推进国内虚拟货币整治工作,进一步打击境内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所,采取措施防止境内交易者通过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国内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测,发现相关跨境洗钱线索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洗钱风险控制措施。监管部门要关注虚拟货币跨境交易带来新的洗钱手法,发布相关洗钱风险提示。社会各界做好虚拟货币的宣传警示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远离虚拟货币违法犯罪活动,避免成为虚拟货币洗钱的“帮凶”。(四)完善国内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的协作机制打击洗钱犯罪和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涉及多个部门,有效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也离不开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中国反洗钱(下转第61页)53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观察思考

(三)提高工作站位,加强内控管理金融机构位于金融消保工作的第一线,要认真检视内部机制建设,创新服务理念,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诉处理流程,畅通内部沟通协调渠道,优化跨区域纠纷处理方式。同时要持续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强化合规经营理念,定期组织排查梳理,弥补管理漏洞。还要优化业绩考核激励机制和明确问责处罚制度,强化员工合规操作意识,杜绝员工产生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四)增强责任意识,提升队伍素质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主体责任定位的认识,加大金融消保工作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消保技能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消保从业人员素质水平,杜绝敷衍塞责、久拖不决等责任推诿现象,防止矛盾纠纷升级。要落实消保考评奖惩兑现,将宣传教育、消保评估、投诉管理、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四项工作作为考核重点,提高消保评估和投诉考核权重,充分调动消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投诉事件客观、公正、高效处理。(五)明晰判别标准,落实减免政策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掌握疫情减免政策的判别标准,了解疫情减免政策的后续处(上接第53页)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的金融情报机构,接收并分析金融机构提交的涉及虚拟货币的可疑交易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由此产生的金融情报,在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遵循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思路,指导金融机构密切监测和定期评估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及其洗钱风险,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切断虚拟货币跨境交易资金支付链路,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积极运用新技术增强侦察虚拟货币跨境交易的能力,充分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线索,加大对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由于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具有网络犯罪的一些特征,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也需要得到网信、电信等部门的支持。■参考文献:2022.11理程序。各金融机构在落实疫情减免政策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研究,充分考虑到政策实施后的后续工作,做好明确还款方式和征信信息上报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具体工作。同时,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疫情减免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让客户对自身是否符合疫情减免政策有明确认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政策减免投诉案件。(六)完善调解机制,多元化解纠纷目前,金融消保投诉处理的基本流程为“投诉人投诉———监管部门转交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处理投诉”或“投诉人投诉———金融机构处理投诉”。金融机构反映部分消费者存在反复投诉和恶意投诉的情况,而消费者投诉也缺乏大家认可的第三方投诉处理机构。因此,应建立取得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并加大第三方投诉处理渠道的宣传力度,重点处理反复投诉和恶意投诉,同时保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各自权益,实现双方共赢。■[1]左利民,董晓辉,张新蕾.金融消费者投诉行为研究[J].河北金融,2022(1):52-54.参考文献:[1]12-monthReviewVirtualAssetsandVASPs[R].Paris:FATF,2021.[2]师秀霞.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2-41.[3]李伟,叶威.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法律规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6):5-12.[4]吴云,薛宏蛟,朱玮,等.虚拟货币洗钱问题研究:固有风险、类型分析与监管应对[J].金融监管研究,2021(10):1-19.[5]李智,黄琳芳.数字货币监管的国际合作[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0(1):12-19.[6]陈浩然.反洗钱法律文献比较与解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61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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