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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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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考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3题,单选)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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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本题中,因

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同时,继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遗产所在地法院是能够管辖本案的。D选项是正确的,A、B、C都错误。

3.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天津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采购合同,总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1个月,由于建材市场价格上涨,建材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加价50%,否则将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建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B、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C、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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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A项符合题意。

4.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5题,单选)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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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5章>第3节>上诉的撤回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撤回起诉。《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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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2章>第4节>一般司法协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司法协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278条第1款的规定,AB项正确;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3款的规定,D项正确。

6.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李某与王某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张某与钱某相邻权纠纷一案,钱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C、周某诉李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D、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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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0章>第4节>民事决定的概念

【答案】:C

【解析】:

此题考查裁定和决定的不同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项情形下应

该延期审理,但法院应该“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诉讼中止应该是适用“裁定”,而不是“决定”,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法院不应裁定诉讼终结,因此D项错误。

7.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41题,单选)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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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4节>举证时限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由此可见,针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的理由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属一般过失。《民诉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

8.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清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

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C、裁定诉讼终结

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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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D

【解析】:

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9.崔丹申请强制执行王雄的财产,法院将王雄的一块蜜蜡列为执行标的。执行过程中,邓杰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才是该块蜜蜡的所有权人,王雄只是借去观赏而已,但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经审查,法院认为邓杰的异议成立并裁定中止执行,崔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方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崔丹为原告,邓杰和王雄是共同被告

B、崔丹和王雄为原告,邓杰为被告

C、崔丹为原告,其可以选择以王雄为被告起诉,也可以选择以邓杰为被告起诉

D、崔丹为原告,邓杰为被告,可以将王雄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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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D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故其反对案外人异议,但未反对申请执行人崔丹,故应当将案外人邓杰列为被告,被执行人王雄为第三人。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0.下列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情形正确的是:( )

A、检察机关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和当事人启动再审法定事由一样

B、检察机关依据法定事由提出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C、为最大限度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可以同时向法院和检察机关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D、检察机关在调查抗诉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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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7章>第3节>抗诉和监察建议的启动

【答案】:D

【解析】:

考查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与第208条,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民诉解释》第383条,C项错误。根据《民事上诉讼法》第210条,D项正确。

11.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50题,单选)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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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8章>第2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本题中,法院正在审查乙公司的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尚未正式裁定撤销,此时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还是应当受理执行申请。但是,在受理执行之后,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同时裁定中止执行。所以,A和B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针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当事人依申请进行,法院并没有告知

12.关于再审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未作书面表示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B、已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发现原判决虽理由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遂对原判予以维持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维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D、丁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审理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本着一次解决纠纷原则对该新请求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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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7章>第5节>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412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1款的规

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

13.王某和张某就买卖合同达成了仲裁协议,在王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下列有关仲裁程序正确的是:( )

A、仲裁员甲因和王某是表兄弟,张某因此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集体决定后支持张某的申请

B、买卖合同不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必须公开进行

C、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不能先行调解

D、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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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6章>第6节>仲裁裁决

【答案】: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7条规定,D项正确。

14.以下有关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一个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舞蹈家赵某与A影视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标的额较小,法院对该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B、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代表人诉讼,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C、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D、如果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其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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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4章>第3节>小额诉讼适用的范围

【答案】:B

【解析】:

①选项A考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纠纷一律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选项A的说法错误。

②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再审,但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作出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以不应按小

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可以上诉;以生效裁判内容违法、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不得上诉。选项C的说法错误。

③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5.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38题,单选)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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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7章>第5节>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三撤与再审的关系。《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本案的判决由A市B县法院作出,而由A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属于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6.赵美丽辞职后开了一家美发店并以自己名义的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美发店的店名为"美丽一生发廊"并依法登记。开业后不久,赵美丽因家庭原因将该美发店转让给表妹阿花经营,但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美发店长期拖欠A公司的染发剂货款,被A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A、"美丽一生发廊"

B、阿花

C、赵美丽和阿花

D、"美丽一生发廊"和赵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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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2节>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答案】:A

【解析】:

①本案属于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纠纷,《民诉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个体工商户涉诉,如果有字号的,一律将该字号作为诉讼当事人,故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美丽一生发廊"。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据前所述,本案被告应当为"美丽一生发廊"。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本案被告应当为"美丽一生

17.甲市仲裁委员会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A公司返还B公司三合板材1000张。A公司拒绝履行。于是B公司先后向A公司住所地甲市乙区和A公司三合板仓库所在地的甲市丙区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由哪一法院执行?( )

A、甲市乙区基层法院

B、甲市丙区基层法院

C、乙区和丙区基层法院共同管辖

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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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8章>第1节>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463条的规定及《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D项正确。

18.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9题,单选)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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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所提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A、C、D选项错误

19.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43题,单选)

A、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C、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D、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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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1章>第1节>保全的种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前保全。《民诉解释》第163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由该法条可直接看出,A项与D项是错误的。执行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实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

20.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6题,单选)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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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2节>公开审判制度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48条之规定,本题属于商业秘密案件且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需公开宣判,故B、D选项均错误。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即可满足不公开审理的前提,故A选项错误。综上,C选项正确。

21.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 )

A、一审合议庭由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B、书记员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但是未回避的

C、判决书中被告的名字存在文字错误

D、被告并没有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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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5章>第4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答案】:C

【解析】:

考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因此答案为C。

22.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乙市A区法院

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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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4节>一般地域管辖

【答案】:B

【解析】:

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3.刘伟与张继之间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张继应当向刘伟返还借款25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张继未履行还款义务,李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张继没有任何个人存款,法院扣押了张继家中摆放的一套实木家具,但张继称该套家具的价值远超过了自己的欠款数额,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违法并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张继的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完毕

B、如果法院裁定张继的异议成立,则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或纠正违法的扣押行为

C、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张继的异议,张继有权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D、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张继的异议,张继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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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B

【解析】:

①张继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张继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张继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法

24.执行法院对下列哪项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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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1章>第3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等,故AB不当选。根据《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

25.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5年卷三39题,单选)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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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2节>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本题中,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并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徐某)与实际经营者(李某)不一致,应当以徐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因此,B选项当选。

2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付款,随后甲公司将房屋转租于丙公司。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机构应在征得甲、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丙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C、丙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D、仲裁机构可依职权或者根据甲乙双方的申请,追加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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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具有自愿性,如丙公司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合同纠纷,应与相对方达成仲裁协议。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27.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2017年卷三42题,单选)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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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一事不再理。《民诉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乙公司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这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这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所以,B选项说法

28.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0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 )

A、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崔某是证人

B、崔某是被告,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崔某是被告,赵某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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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2节>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答案】:C

【解析】:

考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赵某与崔某都是被告,属于当事人,并非证人。

29.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7题,单选)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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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2节>回避制度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院长的回避才是由审委会决定,而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故A选项错误。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故D选项错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故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故C选项正确。

30.孙老太太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两个儿子成年后,都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孙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孙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8万元。孙老太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未进行分家析产,此时二审法院应怎样处理?( )

A、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

B、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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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0章>第2节>当事人自愿原则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1.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

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年卷三48题,单选)

A、书证

B、鉴定意见

C、勘验笔录

D、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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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本题中,李某所提交的光盘只是收集、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并非证据本身。本题考查的证据是数码照片。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作为数字化的照片形式,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而非其他。D选项当选。

32.以下有关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田某与张某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结案,该市市民范某向法院申请查阅生效的调解书,被法院告知不予查阅,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公开审判制度

B、证人马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C、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体现了处分原则的具体要求

D、某市检察机关针对三家大型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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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1节>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

【解析】:

①生效调解书本身不属于公众可申请查阅的法律文书范围,故法院告知不予查阅的做法未违反公开审判制度。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包括证人,故证人马某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体现了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而非处分原则。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检察监督原则的对象仅限于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行为与执行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为抗诉或检察建议,某市检察机关针对三家大型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属于检察机

33.某商业公司有一座7层的办公楼,2017年7月,该商业公司向H银行贷款,并将这座办公

楼抵押给H银行作担保。2017年12月,该商业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某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该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商业公司办公楼查封。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法院所作的裁定是错误的,因该办公楼已事先抵押给了H银行

B、法院可以作出保全裁定,但事先应征得H银行的同意

C、法院可以作出保全裁定,但H银行对该办公楼仍有优先受偿权

D、法院作出裁定是正确的,H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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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1章>第1节>保全的措施

【答案】:C

【解析】:

考查对抵押物的保全。根据《民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C项正确。

34.甲申请依法宣告乙失踪,法院经特别程序审理后宣告乙失踪,甲被指定为乙的财产代管人。后因为甲恶意处分乙的财产,乙的父亲丙申请变更代管人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本案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甲的请求清理乙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甲为财产管理人

B、若甲申请更换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C、乙的父亲丙申请变更代管人甲,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D、乙的父亲丙申请变更代管人甲,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来灵活确定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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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6章>第3节>审理与判决

【答案】:D

【解析】:

考查财产代管人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4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故A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44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中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BC正确,D错误。

35.离婚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时,约定2套房屋给女方,双方签字生效后发现法院在调解书中打错字了,误写为双方各一套,问这时如何处理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法院裁定文书补正

B、以违背当事人自愿为由申请再审

C、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

D、调解书签收即生效,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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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0章>第4节>相关问题的处理

【答案】:A

【解析】:

法官如果在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对于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本题中,发现法院在调解书中打错字,属于调解书中的文字错误,应用裁定文书补正,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36.某英籍人士安迪于2012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别墅一套。同年年底,因工作原因回国,将别墅卖给北京人刘某,签订合同但尚未交房。2013年房价上涨,安迪后悔,不愿履行合同。刘某欲诉至法院,双方协议于海淀区法院进行诉讼。请问,关于本案管辖的法院正确的是:( )

A、昌平区人民法院

B、双方协议约定的海淀区法院

C、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D、被告住所地英国相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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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2章>第2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虽然本案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但由于本案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属于合同债权纠纷,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53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由海淀区法院管辖。

37.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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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3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答案】:A

【解析】: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选项A说法正确。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B的说法错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项C的说法错误。最高法院管辖两类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选项D错误。

3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43题,单选)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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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审理前准备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A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B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

39.范浩在下班开车回家的途中,与路边行人蒋萌发生碰撞,蒋萌将范浩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为了证明相关的事实,蒋萌提供了目睹车祸全过程的赵六的证言,但范浩称其并未撞到蒋萌,是蒋萌意图"碰瓷儿"而故意倒在了自己车前,并提供了行车记录仪的录像用以证明。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蒋萌提供的赵六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B、蒋萌提供的赵六的证人证言属于本证

C、范浩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属于电子数据、间接证据

D、范浩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属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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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3节>本证与反证

【答案】:B

【解析】:

①直接证据为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为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为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传来证据为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如书证的复印件、音像资料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事实等。本案中蒋萌提供的赵六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但属于原始证据而非传来证据。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本证为对某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本案中蒋萌对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40.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下列情形中,属于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是哪一个?

A、人民陪审员方某在审理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接受了当事人赠送的皮包一只

B、鉴定人黄某接受当事人赠送的加油卡并出具了有利于该当事人的鉴定意见

C、在某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义务并想尽一切办法隐匿财产

D、法官谢某就某建筑合同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利民公司有利的法律咨询意见,利民公司以专家咨询费的名义付给谢某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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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1节>检查监督原则

【答案】:A

【解析】:

①检察监督的对象仅限于法院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和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故人民陪审员方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鉴定人不属于法院审判人员,其行为也就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被执行人不属于法院执行人员,其行为也就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法官谢某就某建筑合同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利民公司有利的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利民公司专家咨询费的行为与法院的审

二、多选题

1.下列情形中,法院应当受理起诉的有哪些?

A、陈涛与方红系夫妻,五年前陈涛下落不明,方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陈涛离婚

B、老刘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小豆丁的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5个月后,老刘又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C、王某以性格不合、聚少离多为由起诉与郑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三个月后,郑某也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D、A食品集团生产的乳酸饮料大肠杆菌超标,导致全市消费者不同程度出现了腹泻等症状,该市的热心市民孟某遂向法院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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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A,C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

2.对于下列再审申请,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

A、周某与孙某离婚一案中,周某在败诉后以管辖错误为南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B、检察院针对钱某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后,钱某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C、谭某申请法院宣告其子谭小某失踪,在失踪宣告判决生效一年后,谭小某重新出现,谭某遂向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D、张某在诉李某返还不当得利二审败诉后,立即以该案法官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为由提起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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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7章>第4节>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案】:A,B,C

【解析】:

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

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管辖错误不属于再审事由,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

3.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2015年卷三78题,多选)

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

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C、律师的执业证

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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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代理律师的证明材料。《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之规定,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B、C、D选项当选。

4.下列民事案件中,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有哪些?

A、第三人撤销之诉

B、执行异议之诉

C、代表人诉讼

D、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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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4章>第1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A,B,C,D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民诉法解释》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

5.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82题,多选)

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

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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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7章>第4节>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再审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可见,本题中省高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

6.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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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1节>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从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行使辩论权,而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多样,既可以口头辩论也可以书面辩论,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辩论权,选

项B的说法正确。辩论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证人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享有辩论权,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在履行作证

7.下列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基层法院可以管辖专利纠纷,但需要最高院确定

B、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专利纠纷,但需要最高院确定

C、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D、不服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其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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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2节>专门法院的管辖

【答案】:A,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A、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

8.下列不属于二审中的新的证据是:( )

A、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C、一审中的一份关键证据,原告因为疏忽大意等到二审中才提出

D、一审时已经客观存在,一审结束后当事人才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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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4节>举证时限

【答案】:B,C

【解析】:

考查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第2项的规定,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9.下列哪些判决、裁定,是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

A、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裁定

B、小额诉讼程序中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C、某基层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

D、某基层法院作出的不允许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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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0章>第3节>民事裁定的效力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选项A、B、D正确。C选项中的宣告死亡案件属于非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不准上诉,故选项C正确。

10.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则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B、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C、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

D、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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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4节>质证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

11.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王天与住所地在乙市C区的赵志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王天承租赵志位于乙市D区一套三居室住房,租金为10000元/月,租期三年。后因王天长期拖欠租金,赵志将王天诉至甲市A 区法院,要求其依约支付拖欠的房租及水电费共计5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如果在法院受理赵志的起诉后,王天主张自己从未拖欠房租,王天的主张构成反诉

B、如果在法院受理赵志的起诉后,王天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王天的主张

构成反诉

C、如果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赵志向法院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用以证明当时约定的租金数额及租赁期限,则该合同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D、甲市A区法院不应受理赵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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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4节>提起反诉的条件

【答案】:B,D

【解析】:

①王天主张自己从未拖欠房租,其并未构成独立的反请求,故属于反驳,而非反诉。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王天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该主张构成独立的反请求,故属于反诉。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为书证,且其能够独立的证明租金数额及租赁期限,故其属于直接证据。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乙市D区法院专属管辖,故甲市A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不应当受理本案。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12.中国合资公司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的B市。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2台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决定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A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B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D、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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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2章>第2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市、B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

都有管辖权,AB项正确。根据《民

13.甲和乙结婚后因为乙经常夜不归宿,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小孩归自己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得知乙准备将小孩送往国外,于是甲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乙不得将小孩送往国外。关于甲的这一申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由于甲的保全申请与财产无关,故法院应当驳回甲的申请

B、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前,可以要求甲提供担保

C、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依甲的申请而裁定保全

D、如果本案情况紧急,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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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1章>第1节>保全的申请和裁定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为保全。本案中的情况属于行为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保全,故A项错误。

14.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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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5节>指定管辖

【答案】:A,B,C

【解析】: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属于赡养费纠纷,应当“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的甲县法院管辖,虽然在案件受理后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此时应当管辖恒定,仍然由甲县法院管辖该案。因此,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乙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A和B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错误。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案中虽然乙县法

15.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C、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D、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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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审理前准备

【答案】:B,D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67条的规定;B项错误,在简易程序中也为二审终审;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D项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也可以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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