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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7日发(作者:)

湖北省供销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结合湖北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投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所有者权益有重大影响并需要审批、备案的事项。如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改制、重组、上市、资产处置、企业重大投资、企业经营者薪酬等。

第二章 审批事项

第四条 企业下列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和其它涉及产权变动的重要事项;

(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四)对省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五)小车购置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购建在50万元以上的;

(六)对外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中农资和银丰在100万元以上);

(七)处置或核销资产原值(包括投资损失)当年累计超过50万元或净资产10%的;

(八)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九)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 备案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股东会、董事会和全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二)投资设立或撤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

(三)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所属子企业或与本企业业务关联的企业兼职;

(四)对外投资、资产购建、资产处置及投资损失在审批事项规定额度(或比例)之下的;

(五)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程 序

第六条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为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企业上报审批和备案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决定。

第八条 审批、备案事项应按照省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报送。

第九条 审批事项,须经省社审批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备案事项,省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方可实施。

第十条 对受理的审批事项和有必要的备案事项,省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上报的审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补充材料重新上报。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是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行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上报材料须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出。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不报、缓报、瞒报等行为的,给予企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为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省社通过审批、备案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不得以此为由推卸相关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社参股企业中有股权代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本文标签: 企业事项资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