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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3日发(作者:)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篇一: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2012年度)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

“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

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

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

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

同时,“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公司企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法认定三一重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 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版权所有人,其授权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第九城市公司)对网络游戏进行汉化,并由第九城市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运营该网络游戏。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九城互动公司)从第九城市公司经营该游戏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并作为2005年、2006年该游戏的会计核算主体。

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情文公司)是第九城市公司授权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光盘经销商之一。

北大方正公司认为暴雪公司等在该游戏客户端中,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5款字体;在该游戏

运行过程中,各种游戏界面的中文文字分别使用了上述5款字体。

前述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上述5款字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8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但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字

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第九城市公司在《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使用涉案5款字体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游戏玩家提供相关客户端软件等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北大方正公司、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

字库中的字体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故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暴雪公司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本案中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这种使用均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篇二: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

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

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被告:北京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驰飞宇公司)

【案情】

原告华晨金杯公司是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由金程公司制造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后以该客车外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对比,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金程公司生产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

售了涉案侵权轻型客车,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金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仿冒他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屡见不鲜。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仿冒行为,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王公司)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简称武进教育局)

【案情】

原告汉王公司开发出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简称“汉王文本王”软件),并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产品上市销售。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武进教育信息网”站点,提供“汉王文本王文”软件下载,该软件原有的加密程序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汉王文本王”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此软件。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其网站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软件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目前,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加大对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在网络上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即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庄羽

被告:郭敬明

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简称春风出版社)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图书大厦)

【案情】

原告庄羽创作完成小说《圈里圈外》并出版发行。此后,被告郭敬明创作、春风出版社出版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问世。原告庄羽认为,被告的小说抄袭其作品《圈里圈外》,故将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及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敬明创作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诸多主要情节、一般情节、语句上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剽窃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人物,造成两部作品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

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春风出版社存在过错,应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既是对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予以的适当弥补,也是对被告严重侵权行为的一种惩戒。

案例六:《刀郎》歌曲专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大圣公司)

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飞乐公司)

被告:潘晓峰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

“刀郎”为歌手罗林的艺名,其演唱的歌曲被收录到《刀郎》个人专辑中,该专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原告广东大圣公司是《刀郎》专辑的中国大陆总经销商,其设计了《刀郎》专辑的包装封面文字、图案和歌词本版式。被告潘晓峰是广东飞乐公司的签约歌手,广东飞乐公司以“刀郎”为名发行的潘晓峰专辑使用了与《刀郎》专辑近似的包装、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刀郎》专辑特有的包装、歌曲名称等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识别性。被告使用“刀郎”以及与原告专辑相似的包装、装潢易使消费者对演唱者、词曲作者和专辑整体产

生误认,存在假冒原告专辑或假借原告专辑知名度的故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广东飞乐公司、潘晓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中,“刀郎”一词作为已有术语属于公共领域,但用于特定人、特定产品并加以设计,并产生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即具有专有属性。被告专辑中突出使用“刀郎”,同时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致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七:“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

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

【案情】

“长城及图”是原告中粮集团使用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城”商标中的文字具有识别原告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被告“嘉裕长城”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但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含有“长城”文字的“嘉

裕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与原告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联系。被告的“嘉裕长城”商标使用了原告“长城”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侵犯了原告“长城”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北京法院目前涉案标的、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假冒、搭便车等各种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八:“环球娱乐网”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步升公司)

被告: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名人公司)

【案情】

原告步升公司对许巍演唱的《纯真》等4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名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环球娱乐网”()上向公众提供这4首歌曲的再现视听、铃声下仔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对该歌曲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对所提供的信息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但其未征得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数量、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法定赔偿等赔偿方法。通过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

案例九:“中国科学院”名称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科学院

被告:北京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弘天弘公司)

【案情】

被告中科弘天弘公司是与原告中国科学院并无任何法律关系的企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设施、网站及广告宣传品中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和院徽,并宣称其是“唯一与中国科学院合作”的公司,被告的行为已使社会公众认为该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存在密切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均系中国科学院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相区分的重要标志,对于中国科学院而言意义重大。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其行为无合法根据,已侵犯了中国科学院的名称权及对院徽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法人名称权是一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恶意对法人名称进行混淆或者进行攀附性使用,可能导致淡化他人法人名称的区别性特征,甚至损害他人对法人的社会评价。对擅自使用他人法人名称的侵权行为,应予惩处。

案例十:“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励致公司)

被告:天津市威望通用家俱有限公司(简称威望通用公司)

【案情】

原告华润励致公司是名称为“组合屏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在某家具展览会上,被告威望通用公司展示并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其特征完全覆盖了原告的专利,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告没有提出其产-合法来源的证据,故认定其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了侵权产品。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产品的销售者如不知道其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应证据,同时虚构生产厂家的,应令其同时承担侵权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篇三: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高分悬赏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李某是某(转载自: 博 旭范文 网: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美术学院的高材生,在某厂担任美术设计。该厂近年来一直生产大理石装饰,产品销路平平。为了开发新产品,王某开发出一种新工艺,用大理石料制作浮雕。厂领导对此项设计非常重视,打算将此设计投入生产。由于大理石浮雕都是根据世界名画再创作的,厂里不知道这种使用是否可以。为慎重起见,他们向有关部门求教,询问大理石浮雕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如获保护应履行什么程序。

大理石浮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是,是否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根据世界名画制作浮雕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怎样能够保证不侵权?

问题补充:

最佳答案

依照<<著作权法>>,大理石浮雕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是借鉴名画进行的创作,是名画的再创作的作品,所以享有著作权.

关于大理石浮雕的著作权你可以在所属的省市级版权部门进行作品的自愿登记,不会收费,同时可以作为将来产生纠纷的证据.

关于世界名画的著作权问题有两方面,一个是著作权人,即画家

若过逝50年,则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另一个是若画家没有过逝,则要取得他的同意,依照《著作权法》,新衍生的作品是不能干扰原作品的著作权的。

另,如果浮雕是批量生产的话,可以对生产技术进行专利申请。

图书目录

案例1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权认定——胡江耀诉吴义辉、缪铮、周玲丽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例2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重点审查秘密点——李孟凌诉威信县羊藿酒业有限公司、晤通市远昌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

第二章 侵犯商标权案件

案例3 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与认定——昆明市官渡区金氏炒货厂诉昆明市官渡区金津食品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4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柳文东、柳文君诉孙国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5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如何解决——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诉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 如何审查注册商标承印人印制行为的合法性——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昆明耀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7 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

叶进出口公司诉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8 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及侵权判定标准——云南大江旅游漂流有限公司诉昆明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9 商标字号化使用的侵权判定——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 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0 使用印有注册商标的废纸箱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云南思茅兴洋茶叶有限公司诉思茅市鸿丰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曾小斌商标侵权纠纷案

第三章 侵犯著作权案件

案例11 卡拉OK播放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2 著作权归属的认定——王川波诉中国电力出版社、曾昭桂、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3 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毕然诉范稳、人民文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4 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判定——广西美术出版社诉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黄德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5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证明标准及免费在线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云南省

电信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6 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两种汉字输入法之间抄袭与否的比对认定——王希其等六人诉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学出版社、成都大恒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 犯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7 作品名称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8 依法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陈睿诉云南省杂技团委托创作纠纷案 案例19 作者和委托人,著作权到底该归哪一方——王正昌诉伽峰山乡村营地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第四章 侵犯专利权案件

案例20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专利为从属专利及在侵权纠纷中对数额的确定一——胡正纯诉湖北省襄樊市内燃机配件厂、河南省唐河县封口活塞环厂、昆明市西山区立信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姚栓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1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李泽清诉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本文标签: 有限公司公司侵权被告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