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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

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

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在本机构购买基金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基金产品、资管计划、公益组织等

适用本制度。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

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

社会团体等单位不适用。

本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制

度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

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本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

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

有人隐匿资产。

本机构每年年末对本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

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

第二章 基本定义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

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

联机构。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

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本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

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

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本制度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

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

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

构。

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一)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二)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三)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

司;

(四)成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五)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六)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

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七)非营利组织。

本制度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

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

制的个人。

本制度所称非居民标识是指本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和新

开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一)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二)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三)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

(四)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五)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六)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

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

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

本制度所称证明材料是指:

(一)由政府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由政府出具的含有个人姓名且通常用于身份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明,或

者由政府出具的含有机构名称以及主要办公地址或者注册成立地址等信息的官

方文件。

第三章 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本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一)个人开立

账户时,本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

“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本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

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声明文件

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个人代理

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

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本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

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

盾。本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

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本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本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

本文标签: 账户信息居民机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