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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1篇)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1 (1)业务室负责人为机房内仪

器设备的负责人,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负有领导责任。

(2)每台仪器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制定严格的“设备操

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新购置的仪器,须经严格验收,由业务室

负责人统一签收。

(3)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所用设备的技术规程

及注意事项,凡属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其责任。

(4)设备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若发生重

大故障或损失,及时报告设备负责人,写明事故报告,由业务室

负责人组织调查,并做出处理。

(5)工作人员应爱护公物,精心维护仪器,未经许可,不

得擅自挪用、外借,不得擅自拆卸、更换。

(6)移动式、搬移式监测设备应定期开机检查,确保设备

正常运行。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设备性能,有

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摄像

机、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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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办公设备的配备及管理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

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购买,所购办公设备要经公司机

关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新购办公设备采取公司与个人按照一定出资比例购

买,在规定使用年限后归个人所有。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一般

情况是公司所有,个人使用。

第五条原购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在公司综合工

作部备案,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

用年限后,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

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

灭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在办公设备规定使用年限期间,配备人员因工作需要

发生调动的,公司范围内调动办公设备采取“机随人走”,公司

范围外调动办公设备上交公司,由公司返还其剩余年份的出资额。

所交办公设备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

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办公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

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年限费用递增办法包干使用,据实列

销。

第九条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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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公司经理、书记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据实报销。

公司副职领导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

降低50%。

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

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25%。

其他岗位人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基础出资比例。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办公设备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发生的费用一

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资比例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综合工作部负责

解释。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3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

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搞好设备的综合管理,保证

生产需要;

2、本矿所有机电设备一律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分类打号,

建帐、建卡,予以管理。设备管理应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

照;

3、矿属各机电班,应指定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

位设备的领取、使用、维修、回收、建帐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领

取设备时,予先办理好建帐手续。上井设备要及时委托销帐。对

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要追查责任人,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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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台设备应有领用、发放、回收制度。设备组对全矿机

电设备有权调整使用。使用单位无权外借、互借、转让、转售设

备。更不准随意改装,拆套设备。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转让时,应

予先与设备组联系查清数量,办理好手续,方可进行。违者追究

责任,严肃处理。

5、固定资产和租赁的机电设备,不准借出和出售,易耗机

电设备经矿、科领导签字批准,并办理财务手续,方可出售;

6、各使用单位需要设备和其他部件时,必须提前做出月计

划报设备组,设备组积级组织货源,保证生产需要。使用单位新

增设备时,必须持电管组批发的设备用电申请单;

7、使用中的设备,不准随意倒装。机电设备改变安装地点,

应先同设备组联系好,否则设备组有权停发该单位的机电设备。

8、新地区机电设备的安装,应由机电科画出机电设备安装

示意图,设备组按图准备设备。安装队办理领用手续,设备安装

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设备组到现场清点手续,办理

设备移交手续。

9、各单位不准存放闲置设备。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5天内

回收上交,停产工作面设备回收时间不超过10天。回收上交的

设备,设备组应抽专人检查,零部件要保持齐全,无损,否则按

价值赔损。

10、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设备要实行包机制,

分片包干,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牌一致,防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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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失爆,完好率必须保持在90%以上。

11、大修理返矿和新进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维修

工和防爆员检查,发放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在检查中发现

的一般问题由维护工处理,确系大修质量和制造厂家的问题,由

设备组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12、设备库房的设备要分类摆设,库房要清洁,设备要完好。

检修过的设备凭合格证方可入库。库内设备不准拆套,确因生产

急需,应有领导批准。不经设备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在库

房拉运,拆用设备和配件,否则按丢失论处。

13、设备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生产服

务,保证设备的合理使用。若因设备人员失职造成损失者,应追

查责任。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4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贴合国家或行业规定

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

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

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

现异常情景,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景,必须及时对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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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

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

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

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

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5 一、目的:通过对设备的有效

管理、使用和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满足生产要求。

二、适用范围:

1、与生产有直(间)接关系的设备及其附带设施。

2、模具及其附带设备。

3、仪器、仪表、试验测试设备。

4、其它有关用水、电等设备。

5、设备相关的.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等档案资料。

三、管理部门职责:

1、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的更新改造、使用维护保养

以及设备的资产管理、设备所需要的能源动力管理等。

2、模具车间:负责公司模具的维护、保养、领用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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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化实验室:负责公司各种仪器、仪表、试验测试设备

的使用保管、定期检查鉴定和校验管理。

4、车间等使用部门: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5、办公室:负责设备台帐、档案管理。

四、设备的购置:

1、申购:

1)新设备的申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设备需求规划书、详细规

格表及请购单。

2)设备维修用备品备件的请购,原则上由设备动力部提出

请购单。

2、订购:设备动力部按总经理批准的请购单,向经评估认

可的厂商下单订货,并确认交期、品质要求(性能、指标等)、

验收条件、付款方式等。

3、进厂验收:

1)新设备进厂后,由设备动力处会同使用部门共同开箱、

安装调试。重点、关键设备或特殊设备应由设备动力部安排或委

托专业安装单位进行。

2)新设备安装调试后,经验证合格后,由设备动力部办理

《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单》。正式移交使用部门,设备使用说明书、

图纸、合格证等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管理。

3)新设备验收经试车不合格者,由设备动力部通知供应厂

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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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制设备的验收:在制造完工后,设备动力部会同办公

室、技术部、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自制设备验收时必须有相应的

图纸、说明书、精度检验单或技术鉴定书等资料。验收合格后,

由设备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4、建卡编号:设备验收完成,设备动力部将设备编入《设

备台帐》,并建立“设备卡”及“维护记录卡”等档案。

五、设备的维护、保养:

1、使用与一级维护保养:

1)一级维护保养:设备的日常点检、清扫、加油、消耗品

的更换及简易零件的修理,并做好更换与修理记录。

2)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使用与一级维护保养,并对设备保

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直接责任。

3)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日常点检表》内规定项目的执行与

记录。

4)新上岗、转岗、调入的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须

进行培训,学习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

护保养知识等基本常识和“三级保养制度”的内容要求,经考核

合格后方可操作。

5)特殊工种,如:行车工、电工等需按国家规定进行专业

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相关部门颁发操作证后上岗。

2、二级维护保养与修理:

1)二级修理:现场无法自行更换且需专门技术才能恢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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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使用性能的修理。

2)设备动力部负责设备的二级维护保养与修理,并记录。

3)设备动力部每年制定《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表》,依计划做

好《定期保养记录表》。

3、三级维护保养与修理:

1)三级维护保养与修理:需委托生产厂商或专业机构做精

度检查或保养修理。

2)三级维护保养与修理由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

送修,并记录。

4、预防保养:

1)日常预防保养有:

日常保养:如加油点检、调整、清扫等;

六、巡查点检;

定期整理:调整、换油、零件交换等;

预防修理:异常发现的修理;

更新修理:损坏的修理。

2)按《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表》做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

3)主要的生产设备,如更换零件应随时有备品可使用,设

备动力部应对设备易耗品、易损件、采购困难、金额不高者,制

作《备品一览表》,建立备品库存。

备件储备:由设备动力部制订储备定额。备件采购按公司物

品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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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如需备件,应填写《备件申请单》,经生设备动力

部审批后领用。

备件应验收入库后,再领用,并严格入库、出库手续。

备件应分类、分区、分机型保管,摆放整齐,标志明显,规

范化。加强防锈、防腐措施。定期核对帐物相符。

七、设备的移装、借用:

1、设备的移装: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应由技术部提出

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设备动力部负责方可进行。设备的移装

过程中的安装事宜,由设备动力处负责实施。

2、设备的借用:外借设备须经设备动力部同意,并报总经

理批准后执行,设备动力部应做好外借设备记录。

八、设备的封存管理:

1、对闲置或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完好的生产设备,所属车

间要填写《设备封存(启用)申请单》。经设备动力部批准后,

方可封存,原则上原地封存。

2、使用部门对封存设备应做到断电、断油、断水等,将设

备保养好,涂上防锈油料,套上机床罩,挂上封存牌。设备封存

期间,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保养,不准任意拆卸设备及零部件。

3、使用部门要求启用封存设备时,应填写《设备封存(启

用)申请单》,设备动力部批准后,方能启封投产。

九、设备的报废:

1、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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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报废: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且

不能改装利用或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

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建筑物改造或工艺布

局必须拆毁的。

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

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性失效,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

或易发生危险的。

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耗无修复价值的。

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2、设备报废的审批: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

提出申请,报设备动力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经公司领导

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设备。设备未经批准报废前,

任何部门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3、销帐:设备经报废后,应在《设备台帐》等表单中予以

销帐处理,应注明报废日期、报废批准人、报废执行人等。

十、特殊工序设备、特种设备的管理

1、操作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操

作设备。

2、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违反

规定使用设备。

3、特殊工序设备要满足工艺要求。使用部门须定期进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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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精度检查,并将检查记录设备动力部备查。

4、特种设备须完好运行,严禁带病作业,并按国家规定年

检和审核。特种设备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培训合

格后操作。

十三、设备事故处理:

1、事故类别: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损失分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事故处理: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

场,通知设备动力部,经鉴定记录后处理。使用部门应在事故发

生后三日内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经济大小,形成处理意见,

报总经理审批。

十四、相关表格:

1、《设备台帐》

2、《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单》

3、《设备日常点检表》

4、《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表》

5、《定期保养记录表》

6、《备品一览表》

7、《备件申请单》

8、《设备封存(启用)申请单》

9、《设备报废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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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设备报废/销帐记录表》

11、《设备借用/租用协议书》

12、《设备借用/租用记录表》

13、《设备大修理任务书》

14、《设备事故报告单》

15、《设备事故处理意见书》

十五、作业流程图(附后)

十六、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6 一、领借电教仪器时,须与电

教保管员当面检验仪器质量,对仪器本身的质量情况作好记载。

二、借出时,要填好仪器名称、型号、借出时间、借者姓名、

仪器完好程度。

三、凡领借仪器,要细心保管,放置安全,防尘、防潮、防

晒、防磁化,搬动时忌碰撞。计算机、投影机、电视机、放像机、

收录机等设备不能带回家使用。

四、使用仪器要遵守操作规程,不能颠倒使用顺序。

五、投影仪要放置柜中,平面镜要关闭。电教柜要放正,每

天抹去外部灰尘。收录机、电视机等要有罩布或置于包装盒、柜

中。

六、要定期清洗灰尘,录音机磁头要经常清擦。保持音质清

晰。

七、银幕要挂正,注意保持清洁,不得损坏,有灰尘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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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抹布擦。

八、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修理。

九、凡属违犯操作规程、粗心或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坏,均由

领用者负责修理好或赔偿。

十、学期结束必须及时归还,归还时由电教保管员当面检验

其质量,有损坏者照价赔偿或修理,并做好记录。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7 第一条:

配电台区三相电力导线A、B、C三相的相别,应分别以黄、

绿、红色标志表示;低压电网中性线(N)以淡兰色标志表示〔TN—C

系统的保护中性线(PEC)以竖条间隔的淡兰色表示〕;接地线(明

敷设部分)以深黑色标志表示。三相三线制或三相四线制导线应

在下列地点标明相别:

1、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套管端部;

2、配电室进出线穿墙套管内外侧;

3、配电室(箱)盘(屏)母线和引下线;

4、配电室(箱)外第一基电杆;

5、电缆或地埋线进出线端部。

第二条:

开关和刀开关(刀闸)的分、合位置标示牌应清楚、正确。

合闸位置的标示牌为红色,在红底色上写明白色的“合”字;分

闸位置的标志牌为绿色,在绿底色上写明白色的“分”字。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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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配电箱巡

视完毕须加锁,电工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第四条:

低压电力设备应按下列周期进行巡视:

1、配电室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2、低压架空电力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夜巡每季一一

次》;地埋线路每半年巡视检查一次,每年测定绝缘电阻一次。

3、接户线和照明装置,每季巡视检查一次。

4、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长期停用或检修后,在使用前应进

行绝缘阻测试和检查。运行中的电动机及附属设备,每月巡视检

查一次。

5、对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在干燥季节进行检查一次,每

五年(春季)测定一次接地电阻值。

6、触电保护器(总、分路保护器)每半年检查(试跳、定

值)试验一次,应正确动作无误。

第五条:

农忙高峰用电季节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如三夏、三秋、防汛

排涝、重要节假日等)。大风、雪、雨和冰雹后,进行特殊巡视,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事故停电和触电保护器动作,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相应

措施,决不能草率行事,因急于恢复送电而扩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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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巡视检查的结果,要做详细记录,以便于分析和安排检修,

对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必须采取果断停电措施,待修复

后方可送电。一般缺陷要列入检修项目,按时定期修复,使低压

线和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8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顺

利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必备物质条件,必须严格执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为了保证学校仪器设

备得到更好的保养、维护,现制定有关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一、财产保管员负责学校教学设备的管理及其协调工作。

二、仪器设备管理员有责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设备完

好率高,并定期清点设备,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原则上“谁使用谁维护”,如出现故障,

及时告知仪器设备管理员,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上报学校财产

保管员,财产保管员根据情况进行维修。

四、打印机、扫描仪的日常维护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若出

现自己解决不了的故障,须及时通知总务处联系厂家维修,以保

证打印机的正常运作。

五、实验室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由实验管理员负责,

若设备出现故障,及时告知财产管理员,财产管理员负责联系维

修。

六、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贵重设备时,须填写“借用贵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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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申请表”,经总务主任批准后,方可领取。

七、学校的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之前,不得拆卸、改装、

借用及携带出校。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

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

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

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

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

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

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

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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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

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

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

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

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

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

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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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

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

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

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

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

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

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

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

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

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

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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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

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

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

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

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

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

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

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

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

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

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

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

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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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

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

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

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

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

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

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

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

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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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

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

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

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

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

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

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

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

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

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

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

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

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

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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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

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

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

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

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

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

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

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

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

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

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

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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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

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

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

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

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

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

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

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

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

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

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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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

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

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

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

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

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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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

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

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

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

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

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

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

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

[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xx]137号)同时废止。原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

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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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

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

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

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

资料复核:

1、《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

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

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

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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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

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

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

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施工起

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

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

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

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

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三明市建设局安全监

督机构。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篇11 1、设备的使用

1.1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经过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

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理论教育及实

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后,方可凭证独

立操作。

1.2操作工人应掌握“三好”、“四会”、严格执行使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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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见附录)。

1.3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实行岗位

责任制。对于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必须实行机长制,由机

长负责。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

度。

1.4设备在运行中出现不正常现象,必须随时记录,记录的

数据要准确、清楚、完整。

1.5对公司要求进行点检的设备。操作者必须要点检要求进

行检查,并做好点检记录。

1.6操作工人要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严

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如遇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

上级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时,设备管理部门有

权制止,操作工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告,并对违章指挥者追

究责任。

1.7设备在运行中发现故障,凡在本班可以处理的,不得交

下一班处理,本班无法完全处理,未完成部分可交给下一班,接

班人员应接着处理完成,并详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开机。

2、设备的维护

2.1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2.1.1单机、独立使用的(如运输车辆、金属切削机床)设

备由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

2.1.2连续生产线上集体操作的设备,由机长负责组织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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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维护保养。

2.1.3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班级长指定

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2..1.4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要写明

维护保养者姓名。

2.2维护保养责任者有下列职责:

2.2.1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己操作的

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

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车间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

然后空负荷试车,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

象,要停车检查,自己能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

告检修责任者,立即处理。

2.2.2正确地按公司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

润滑脂,定期换油,做到润滑装置齐全完整可靠,油路畅通,油

标醒目。

2.2.3设备的零部件、附件完整,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工、

量、夹具及工件存放整齐,不零乱。

2.2.4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

地擦拭和清扫干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

漆见本色铁见光。

2.2.5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主要设备每台都应有“设

备运转记录本”,每班人员应认真写清楚,交接双方要在“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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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记录本”上签字,设备在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2.2.6操作工应按照公司计划要求,定期在维修工配合下做

设备一级保养工作,并配合维修工做好设备二级保养工作,并对

二级保养工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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