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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

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

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

• 【公布日期】2021.08.11

• 【字 号】冀卫发〔2021〕7号

• 【施行日期】2021.08.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

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卫发〔202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

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

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

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全

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军区保障局

2021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

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推动各级各类

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

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如下措施。

一、强化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强化依法执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注册的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

动,严禁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活动。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

查,及时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严格执行《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管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理检查的监控、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纳入记分

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保障

局)

(二)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医学伦理

规范、从业行为规范,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坚持因病施治,根据患者病

情,制定适宜的诊疗方案和计划,合理选择适宜技术和药物,定期组织开展用药、

用械合理性评价。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严格掌握大

本文标签: 医疗河北省执业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