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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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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总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赛事名称

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以下简称“青超联赛”)。

二、主办、承办与推广单位

2018年青超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联合

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校

足办”)共同主办,并与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以下简称

“学体联”)共同统筹管理,各相关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

员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足球分会(以下简称“中体协足球分

会”)承办的年度赛事。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为赛事推广

单位。

三、赛事组织委员会

中国足协、全国校足办、学体联共同组成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

联赛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全面管理、指导、

监督2018年青超联赛。

四、大区、赛区组织委员会

中国足协所属会员协会与全国校足办所属地方校足办单位联

合组成大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区组委会”)负责相应大区赛

的组织、管理工作。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部大区分

别由大连足协、中体协足球分会、上海足协、武汉足协、广东足协、

1

成都足协牵头组织。由大区组委会授权参赛队所在城市的相关体

育、教育系统单位组成主场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

会”),在全国组委会的统筹、指导下分级管理青超联赛工作。

五、其他

U-19竞赛规程以另行下发的《2018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

U-19联赛竞赛规程》为准。

第二章 技术规程

六、参赛组别

(一)组别设置

2018年青超联赛设19岁以下组(简称U-19)、17岁以下组(简

称U-17)、15岁以下组(简称U-15)、14岁以下组(简称U-14)、13

岁以下组(简称U-13)五个组别的比赛。

(二)校园球队

全国校足办将选派校园足球优秀大学组球队参加U-19组别、

高中组球队参加U-17组别、初中组球队参加U-15组别的比赛。

(三)俱乐部梯队

中超、中甲俱乐部必须有U-19和U-17精英梯队报名参加相应

组别比赛,中乙俱乐部必须有U-15梯队报名参加相应组别比赛。

七、报名和比赛日期

(一)报名日期

按预报名通知日期进行报名。

(二)比赛日期

2

根据中国足协发布的《中国足协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

联赛竞赛日程》进行。

八、球队报名资格

(一)以下单位所属球队具有报名资格

1. 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具有参赛资格青

少年的球队;

2.参加2017年青超联赛的校园足球优秀的球队;

3.参加2017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并进入到大区的球队;

4.参加2017年中国中学生足球锦标赛的球队;

5.根据大区实际情况,由全国组委会根据过往参加中国足协、

校园足球比赛成绩、表现等情况选派的球队。

6.校园足球队报名组别为U-15、U17、U19。

(二)球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赛

1.报名队伍需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了2017/2018年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并按照规定在中

国足协进行备案;校园足球队需在当地校足办注册,并按照规定在

全国校足办备案。

2.球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大区进行报名,并由大区报全国组

委会,由全国组委会审核确认球队参赛资格;

3.球队应符合相应年龄组别的参赛资格和报名人数规定,并遵

守青超联赛总规程以及中国足协与全国校足办有关足球竞赛的相

关规定。

3

4.球队主场应符合办赛要求,大区组委会按要求检查审核后报

全国组委会。

九、球员报名参赛资格

(一)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球队的球员参赛资格

1. 通过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报名的球队球员,必须是在中国足协

会员协会已办理本年度注册手续,并在中国足协备案的青少年球

员;

2.球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

具;

3.球员应参加中国足协依据“中华05计分法”标准组织的骨龄检

测并符合相应年龄段标准,方可参加相应组别的比赛;

4.球员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

格登记证》;

5.球员需是中国足协管辖区域(不含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的

大陆居民;

6.年龄要求

(1)U-19组:应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各队报名人数

不得少于20人,不得多于35人,其中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出

生的球员不得超过5人;

(2)U-17组:报名球员应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

月31日之间出生;可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运动

员不多于4人参加比赛;

4

(2)U-15组:报名球员应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间出生;可报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不多于4

人参加比赛;

(3)U-14组:报名球员应为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间出生;可报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不多于4

人参加比赛;

(4)U-13组:报名球员应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间出生;可报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不多于4

人参加比赛。

(二)校园球队的球员参赛资格

1.参赛球员必须是文化课学习成绩考试合格,遵守学校各项有

关规定,在当地校足办注册备案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

中学生;

2.参加U-19年龄组大学校园足球队的球员必须是在校大学生

(含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参加U-17年龄组高中校园足球队的球员必须是1999年9月

1日以后的高中在校生;

4.参加U-15年龄组的初中校园足球队球员必须是2002年9

月1日以后的初中在校生;

5.球员参赛必须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电

子学籍卡复印件(附本人照片加盖学校公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单据原件(有效期必须包含往返比赛场地途中及比赛期间)、健康

5

体检证明(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

十、教练员报名

(一)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球队的主教练资格

1.U-13、U-14:应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助理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证书。

2.U-15、U-17: 应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B级教练员证书,

助理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二)校园足球参赛球队的主教练资格

校园足球参赛队教练员资格由赛事全国组委会批准确认。

十一、报名流程

(一)填写要求

按要求填写《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预报名申请表》

和《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预报名球队球员名单》并加盖

本单位公章及球队所属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公章。

(二)上报要求

将填报好的《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预报名申请表》

和《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预报名球队球员名单》电子版

(Word版本)及盖章扫描件(PDF版本)发送到各大区指定工作

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球队全称+组别(如:青超U-19-人大附中三

高)。

(三)审核

预报名结束后,全国组委会将对预报名球队进行审核,并将根

6

据预报名审核情况确定参赛队伍。

(四)调整

根据预报名情况全国组委会有权对球队进行参赛的大区进行

调整。

十二、报名要求

(一)球队名称

球队报名表须填写球队全名称及简称(6个字内),职业俱乐部

球队名称中必须包含俱乐部名称。

(二)健康证明

球队的报名单须加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公章,或附二级以上

综合医院出具健康诊断证明,以证明报名球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参加

足球比赛。

(三)保险

球队应为报名单内所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此对所

有人员在参加超级联赛全部活动中的健康负责。参赛报名单上应附

上全体报名人员的保险单号。

(四)官员人数

U-13至U-17球队官员可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

2-3人,医生1人以及可能有的翻译及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多于7

人。

(五)球员人数

U-13至U-17每队报名球员不得少于18人,不得多于40人,

7

报名球员中至少包括2名守门员。

(六)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1.U-13至U-17参赛俱乐部官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变更时,

必须提前7天向大区组委会申报,并经审核批准后向全国组委会报

备;

2.任何一名球员在一个赛季最多只能代表两个俱乐部队参加本

赛事;

3.U-13至U-17组别球员的补报与更换只能在赛季中的夏季转

会窗口内进行(2018年7月9日至7月12日)。

(七)比赛服颜色

球队报名时须同时申报2套以上颜色不同的比赛服并说明主

色、副色。

(八)球衣号码

球员报名时的球衣号码应自1号起连续排列,1号必须为守门

员。

十三、竞赛安排

(一)赛程

赛程详见中国足协发布的《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赛

程》。

(二)赛制

1.U-19组采取全国主客场的形式,由中国足协直接进行管理,

由主场赛区所在地区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组建赛区组委会具体组织

8

竞赛工作。

2.U-17、U-15、U-14、U-13组采取两阶段赛制,第一阶段进行

大区主客场比赛,由全国组委会根据队伍分布选择若干会员协会或

当地教育行政单位组成大区组委会,授权各大区组委会按照规程要

求,设计本大区比赛日历,并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三)全国总决赛

全国总决赛的比赛具体时间由全国组委会确定,另行通知。

十四、比赛地点

(一)U-19组

主场赛区的比赛地点由参赛球队申报,经全国组委会派员检查

合格并确认同意。

(二)U-17、U-15、U-14、U-13组

主客场阶段主场赛区的比赛地点由参赛球队申报,大区组委会

派员检查合格后,报全国组委会备案。全国总决赛的比赛地点由全

国组委会选定。

十五、参赛球队数量

参赛球队数量以最终符合参赛报名资格的球队数量为准。具体

由全国组委会根据参赛队报名数量、资格审核情况以及竞赛时间等

综合因素进行最终确定。

十六、竞赛办法

(一)U-17、U-15、U-14、U-13组依据地域及队伍报名情况

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部6个大区,进行的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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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场比赛(西部大区为主客场和赛会制混合赛制)

1.报名队超过6队但未超过10队(含10队)的,按照双循环

积分排列各组名次。

2.超过10队的,将根据大区具体情况分成两个小组进行两阶段

比赛方法。第一阶段进行分组双循环,第二阶段两个小组前两名将

进行交叉主客场排名赛,其他队伍按小组同名次进行对位排主客场

排名赛,决出大区最终名次。

(二)U-19组采取全国范围主客场比赛办法,按照双循环积分

排列各组名次。

(三)西部大区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单循环或者其他混合赛制,

按照各队在全部比赛中的积分排列西部大区各年龄组名次。

(四)全国总决赛(U-17、U-15、U-14、U-13)

1.各大区各年龄组别排名前2名队伍参加;

2.根据最终参赛数量情况抽签分组;

3.先进行小组单循环赛,并排列名次。再进行小组间排位赛,

排列全国总决赛各年龄组名次。

十七、决定名次办法

(一)循环赛阶段,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平1

场各得1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

等,则依据下列条件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10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的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

前;

5.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的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

前;

6.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二)交叉赛、同名次排位赛阶段,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

场得0分,平1场各得1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如果两队积

分相等,则依据下列条件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客场进球数多者, 名次列前;

3.如仍相等,则以罚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十八、规则与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各组别比赛比赛均采用11人制比赛方法。

(三)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各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

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1.U-19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

不得超过15分钟;

2.U-17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

不得超过15分钟;

3.U-15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

11

不得超过15分钟;

4.U-14全场比赛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

不得超过15分钟;

5.U-13全场比赛为70分钟,上、下半时各35分钟,中场休息

不得超过15分钟.

(四)比赛球和换人

1.所有比赛必须使用中国足协指定的比赛用球。

2.所有比赛的换人程序必须符合足球竞赛规则。

3.U-19使用5号球。每场比赛可从赛前提交的7名替补队员中

更换6名。(但只能在全场三次换人时间中进行至多3名队员更换,

中场休息时可替换其余3名替补队员)

4.U-17使用5号球。每场比赛可从赛前提交的7名替补队员中

更换6名。(但只能在全场三次换人时间中进行,中场休息可另有

一次换人机会)

5.U-15使用5号球。每场比赛可从赛前提交的7名替补队员中

更换7名(但只能在全场三次换人时间中进行,中场休息可另有一

次换人机会)

6.U-14使用5号球。每场比赛可从赛前提交的9名替补队员中

更换7名(但只能在全场三次换人时间中进行,中场休息可另有一

次换人机会)。

7.U-13使用5号球。每场比赛可从赛前提交的9名替补队员中

更换7名(但只能在全场三次换人时间中进行,中场休息可另有一

12

次换人机会)。

8.所有组别比赛中,换下运动员不得在同一场比赛中再次更换

上场参赛。

(五)红黄牌及停赛

1.U-13至U-17组球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

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累计3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2.大区主客场比赛阶段的黄牌不带入全国总决赛累积计算;

3.由于在大区主客场阶段黄牌累积或者由于红牌原因,在全国

总决赛第一轮应停赛的运动员,应继续执行停赛处罚;

4.由于违反纪律被大区纪律委员会、全国组委会或者中国足协、

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罚而仍在停赛期的运动员,应按照纪律处罚规定

的时间执行,在任何阶段均应有效。

(六)比赛球员

1.在各阶段比赛中,球队须在赛前联席会前,向比赛监督提交

赛区报到名单。赛区报到名单中的运动员及球队官员必须是青超联

赛秩序册名单的正式人员,且不得少于16人。如有增加、转会,则

有全国组委会另行下发补充名单。赛前联席会由比赛监督对两队报

名运动员进行审核并确认参赛资格。

2.每场比赛开始前60分钟,各队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交上场队员

名单、替补队员名单和球队官员名单,只有在此名单内的人员才能

在替补席就坐。各组别比赛进入报名单并在技术区就座的替补队员

不多于9名,官员不多于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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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队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未填报的替补队员不得上场比赛。

4.在任何组别的任何阶段比赛中,当一方的场上球员不足7人

时,比赛将被终止。如出现此种情况,由大区组委会或全国组委会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比赛服装

1.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不小于30厘米,胸前小号码高不小于

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号码颜色应与服

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2.比赛队员的姓名、比赛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

规定或无号、重号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3.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

明显区别;

4.比赛队员紧身衣、裤的颜色与比赛服上衣和短裤的颜色应一

致;

5.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6.如比赛服不符合上述要求,比赛监督应要求球队按规定更换

或调整,如球队不执行要求,比赛监督应报大区组委会,大区组委

会可依照本规程有关退出比赛的条款进行处理。

(八)替补席和技术区

1.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

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2.每队技术区席位不多于16个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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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区内所有人员服装的颜色须与双方比赛队员的比赛服颜

色有明显的区别;

4.技术区内每次只能有一人起立指挥比赛,如为外籍教练员可

跟随一名翻译;

5.比赛过程中,每队最多可以同时有6名球员在本方一侧的替

补席后方或球门后进行无球热身,可有一名官员进行协助;

6.因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教练员、球员或官员在比

赛过程中不得进入技术区域。如上述人员不执行此条款,则裁判员

可中断比赛令其离开,如当事人不服从管理造成比赛不能在规定时

间内恢复,则当事人及所属球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九)礼仪

1.参赛球队除执行赛前握手程序外,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

在队长的带领下,列队到对方技术区前集体行礼致谢;

2.如参赛球队不执行的规定礼仪,比赛监督须报告赛区组委会,

对领队和教练组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做出进一步处罚。

(十)比赛录像

1.每场比赛必须按组委会要求的标准对比赛进行摄录,对组委

会要求的场次进行直播;

2.每场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赛区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供全场比

赛实况不间断的录影光盘;

3.大区每轮比赛结束后,赛区需把所有比赛汇总提供给大区组

委会,并由大区组委会把所有比赛录像提供给全国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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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赛区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比赛监督应向大区组委会提交书

面报告,由大区组委会对赛区做出相应处罚,并报全国组委会。

十九、比赛场地

(一)大区赛在大区组委会批准的天然草皮或达到国家级竞赛

标准的人造草场地上进行;

(二)全国总决赛在中国足协检查批准的天然草皮或达到国家

级竞赛标准的人造草场地上进行;

(三)所有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应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的相

关规定;

(四)赛区组委会应保证比赛场地在比赛开始前3天达到使用

状态,由于比赛场地不能达到使用状态而导致比赛无法进行的,由

赛区组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五)在大区赛阶段,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致使原定场地无

法进行比赛,由比赛监督报大区组委会同意后,可在经检查合格的

备用场地上进行比赛。在总决赛阶段,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致使

原定场地无法进行比赛,由比赛监督报中国足协同意后,可在经检

查合格的备用场地上进行比赛;

(六)在大区主客场赛阶段,参赛客队到达赛区后,如时间允

许,赛区组委会应在正式比赛场地安排客队进行一次不少于45分

钟的适应性训练,由于天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进行适应训练,由比

赛监督报大区组委会后,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具体安排。

二十、开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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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大区组委会应依据参照中国足协编制的《中国足协

2018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赛历表》,编排大区赛日和比赛时间,

并负责监督执行。各大区竞赛秩序册在第一轮比赛前10天报送全

国组委会备案;

(二)特殊情况下,全国组委会视具体情况,可与相关大区组

委会协商提出大区主客场赛竞赛时间的修改建议,最终由全国组委

会决定并执行;

(三)所有比赛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开始,全国组委会和大区组

委会将派出巡视员对赛事组织和赛区竞赛管理工作进行观察,并向

全国组委会和大区组委会提交报告。

二十一、其他规定

(一)比赛中断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中断,应采取以下

措施:

1.暂停比赛,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继续进行,但暂停时间不得

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中断;

2.比赛暂停后30分钟内,当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认定比

赛可以恢复时,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迅速恢复比赛;

3.如裁判员宣布本场比赛中断,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赛区组

委会必须在24小时内选择场地补足本场比赛剩余的时间。

(二)比赛取消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不能准时开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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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以下措施:

1.推迟开球,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

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取消;

2.在推迟开球的30分钟内,经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认定可

以开始比赛,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开始比赛;

3.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取消后10分钟内,必须将情况报告赛区组

委会,由赛区组委会报大区组委会,并由大区组委会决定是否另选

比赛时间、地点,同时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三)比赛弃权

各阶段比赛中,在未得到组委会许可情况下,或并非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参赛球队出现以下行为,经比赛监督报赛区组委会核实,

将被认定为退出比赛:

1.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场进行比赛;

2.比赛过程中拒绝继续进行比赛;

3.在比赛结束前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球队被认定退出比赛,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1.取消该球队参赛资格及该阶段比赛成绩,取消其他球队与该

球队比赛时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2.其他球队与退赛球队比赛时产生的红牌、黄牌及纪律委员会

做出的追加处罚继续有效;

3.取消该球队所有人员的评奖资格;

4.取消该球队本赛季的参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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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发全部补贴;

6.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四)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如果球队在参赛过程中,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

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1.取消该球队参赛资格及该阶段比赛成绩;

2.其他球队与该球队比赛时产生的红牌、黄牌及纪律委员会做

出的追加处罚继续有效;

3.取消该球队所有人员的评奖资格;

4.取消该球队本赛季的参赛资格;

5.扣发全部补贴;

6.报中国足协做进一步处理。

二十二、违规违纪行为

(一)球队自赛区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离开赛区,在以下

范围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比赛监督必须立即报告赛区组委会,并

报告大区组委会,由赛区组委会做出处罚,必要时提交大区组委会和

全国组委会作进一步处理:

1.比赛场地及更衣室;

2.训练场地及更衣室;

3.住宿宾馆内;

4.从住宿宾馆到比赛场地或训练场地的交通工具上;

5.在赛区安排的相关活动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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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本规程,赛区组委会有做出如下处罚的权力:

1.停止球队及教练员、球员在赛区的参赛资格;

2.取消球队在赛区的比赛成绩;

3.报大区组委会、全国组委会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依据本规程,大区组委会有做出如下处罚的权力:

1.停止球队及教练员、球员在大区范围内参加省市联赛和大区

决赛的参赛资格;

2.取消球队在大区范围内的比赛成绩;

3.取消球队及教练员、球员在大区范围内的的评奖资格;

4.对违规赛区、球队做通报批评;

5.扣发补贴、经费;

6.报全国组委会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依据本规程,全国组委会有作出如下处罚的权利:

1.停止球队及教练员、球员在本赛季的参赛资格;

2.取消球队本赛季的比赛成绩;

3.取消球队及教练员、球员本赛季的评奖资格;

4.通报所属单位,将严重违规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球队、教

练员、球员带离赛区教育整顿;

5.扣发球队、赛区及大区补贴、赛事管理经费;

6.对违规大区、赛区、球队进行通报批评;

7.报中国足协做出进一步处理。

20

第三章 管理规程

二十三、全国组委会

(一)设立

由中国足协和全国校足办联合牵头组建,全面负责青超联赛赛

事的规划,监督各级赛事的运行,指导各级组委会的工作。

(二)组成

主任:由中国足协和全国校足办相关领导担任。

委员:由青超联赛参赛队所在地区会员协会的秘书长或主管协

会青少年工作的负责人、全国校足办、学体联相关负责人及球队负

责人担任。

秘书长:由组委会主任指派中国足协竞赛部负责人担任。

副秘书长:由组委会主任指派中国足协竞赛部负责人和全国校

足办相关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能

1.竞赛部

负责监督各级赛事的运行;检查或委派大区组委会检查各赛区

比赛场地及安保工作;选派竞赛官员,公布比赛成绩、红牌、黄牌、

观众人数停赛通知等。负责参赛球员的资格复核工作。

2.裁判部

负责对青超联赛有关裁判选派等工作。

3.资格部

负责对参赛球队、教练员、球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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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部

负责青超联赛的财务相关工作。

5.数据调研部

负责对青超联赛数据、技术统计等工作。

6.商务开发部

根据中国足协授权,青超联赛的商务开发、执行及监督管理工

作由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负责。

7.纪律委员会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处理有关青超联赛各赛区发生的

违纪事件并将处罚文件抄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

二十四、大区组委会

(一)设立

1.2018赛季青超联赛按照地域及报名队分布,分为东北、华北、

华中、华东、华南、西部6个大区,由中国足协指定若干会员协会

和中体协足球分会或当地校足办牵头牵头组建大区组委会。大区组

委会受中国足协授权,负责大区内U-17、U-15、U-14、U-13四个

组别的大区主客场阶段赛事的筹备、组织、管理工作;U-19组由中

国足协直接负责竞赛管理工作;

2.全国组委会将根据青超联赛的发展状况和青少年足球运动的

发展需要,逐步调整大区区域设置。

(二)组成

主任:由大区组委会牵头单位所在地政府或体育部门的主要负

22

责人担任。

副主任:由大区组委会牵头单位所在地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等

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大区所属各赛区会员协会、教育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担任。

秘书长:由大区组委会主任指派。

各大区组成纪律委员会

主任:由大区副主任兼任。

委员:由大区内各赛区组委会各推荐一人担任。

竞赛部:由大区牵头会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资格部:由大区牵头会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裁判部:由大区牵头会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技术部:由大区牵头会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安保部:由大区牵头会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财务部:由大区牵头会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医务部:由大区牵头会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经营开发部; 由大区牵头会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

1.负责本大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大区秩序

册及相关规程;

2.授权相关参赛地区会员协会协同教育部门成立赛区组委会,

督导与协调各赛区组委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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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大区主客场赛赛区承办资格,协助全国组委会审核大区

内参赛球队、教练员、球员的参赛资格;

4.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赛区、球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

球员,大区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

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本规程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5.督导本大区所属各赛区组委会的安保管理工作;

6.负责本大区青超联赛的财务管理工作;

7.根据本规程有关权限进行本大区内青超联赛涉及的商务开发

及监督工作;

8.负责召开本大区与青超联赛相关的工作会议;

9.向全国组委会报交大区内所有比赛的秩序册及数据资料;

10.按中国足协要求成立大区专家选拔团并报中国足协备案,由

专家选拔团选派优秀球队或选拔优秀教练员、球员组队参加精英

赛,并完成中国足协指派的国际交流任务。

二十五、赛区组委会

(一)设立

大区组委会对符合承办条件的地区,报全国组委会同意后,由

大区授权当地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和会员协会成立赛区组委会,负

责该赛区青少年青超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赛区组委会对大区组委

会负责。

(二)组成

主任:由赛区组委会所在地政府、体育部门或教育部门主要负

24

责人担任。

副主任:由赛区组委会所在地会员协会或教育部门的相关负责

人担任。

秘书长:由赛区组委会主任指派。

委 员:由赛区组委会所在地政府、体育部门、教育部门、会

员协会、公安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各主场赛区组成纪律委员会

主任:由赛区组委会所在地会员协会或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担

任。

委员:由赛区组委会相关人员担任。

(三)职责

1.负责赛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赛区内比赛场地、设施和备用比赛场地、设施的维护、

检查和管理;

3.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保证赛区观众的组织管理和安保工作

的落实;

4.负责竞赛官员、裁判员、球队的接待工作;

5.负责组织召开赛前联席会议;

6.负责赛区的财务管理工作;

7.负责赛区的商务监督、管理工作;

8.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球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球员,

赛区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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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秩序规定》和本规程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工作机构及职能

1.竞赛组

负责赛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及训练、比赛场地的安排;向大区组

委会传送比赛监督、裁判员所填写的各类报告;向比赛监督提供本

场比赛的录像资料。

2.场地组

负责比赛场地设施和备用比赛场地设施的维护、检查和管理工

作。

3.后勤接待组

负责竞赛官员、裁判员、球队的食宿接待和交通安排,并确保

安全和卫生。

4.新闻宣传组

负责赛区的新闻宣传工作。

5.安保组

协同当地法定质检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对比赛场地和备用比

赛场地的建筑安全及消防、疏散、照明设施等进行检查和鉴定,负

责安全保卫工作及工作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6.医卫组

负责赛区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7.财务开发组

负责赛区各项财务工作及商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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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赛区责任

1.所有青超联赛的承办赛区,必须严格履行承诺的各项条件;

2.大区赛阶段承办赛区应在比赛开始前1天至比赛结束后1天

的时间段内,为竞赛官员、裁判员提供食宿、交通、医疗等各项服

务。总决赛阶段承办赛区应在比赛开始前2天至比赛结束后1天的

时间段内,为球队、竞赛官员、裁判员提供食宿、交通、医疗等各

项服务;

3.赛区印制与比赛相关的宣传材料,须印有中国足协的会标、

青超联赛徽标及合作伙伴的标志,并经全国组委会和相关大区组委

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印制;

4.赛区应在比赛日为每个比赛队提供3箱(72瓶)饮用水;

5.赛区在比赛场地必须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至少1辆设备齐全

的急救车(须有除颤仪);

6.赛区应由符合条件的摄影台,配备专业的摄影人员为每场比

赛进行全程不间断的摄影,提供给大区、全国组委会;

7.赛区应制定包括体育场、训练场、酒店、交通在内的安保方

案,确保球队、竞赛官员、裁判员在上述区域的安全;

8.召开赛区组委会和联席会议,强调比赛纪律,确定相关工作

事宜;

9.赛区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赛区结束12小时前,办理完毕赛

区竞赛官员、裁判员的差旅报销。

二十六、竞赛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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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赛监督

1.选派

(1)所有执行青超联赛监督任务的比赛监督必须经由中国足

协竞赛部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监督资格。

(2)U-17、U-15、U-14、U-13组大区赛阶段比赛的比赛监督

由全国组委会提名推荐,其工作任务由各大区组委会指派,对大区

组委会负责。

(3)U-19组全国主客场比赛的比赛监督由全国组委会提名推

荐,其工作任务由中国足协中超联赛部、中甲联赛部指定,对中超

联赛部、中甲联赛部负责。

(4)全国总决赛的比赛监督由全国组委会选派,对全国组委

会负责。

2.工作职责

(1)督导和协调赛区组委会的各项工作,对赛区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2)负责赛区参赛队的管理工作;

(3)依据本规程对体育场进行赛前检查,如存在问题,应提

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

(4)依据本规程组织并主持赛前联席会议;

(5)在比赛现场协调各项工作,指导竞赛组织程序,监督比

赛全过程;

(6)收取记录赛区所有比赛视频文件的硬盘,并转交全国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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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或所属大区组委会;

(7)每场比赛须对赛区的组织、管理工作、裁判工作、球队

表现、比赛的公正性做出客观评定,并填写相关评定表,同时传宝

报所属大区组委会,由大区组委会汇总后报全国组委会;

(8)如有违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赛区安全秩序规

定》和本规程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全国组委会和所属大区组委

会;

(9)管理裁判组人员,在不干涉裁判业务的前提下,对裁判

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场比赛后在6小时内以电子报表形

式向大区组委会或全国组委会(全国总决赛阶段)上传《青超赛区

裁判工作报告》。

(10)如遇以下情况,应立即以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组委会

和所属大区组委会汇报,并须在两小时内,将事件过程及处理情况

的书面报告传真至全国组委会和所属大区组委会。包括:

1)比赛中断;

2)比赛取消;

3)退出比赛;

4)参赛球队及所属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5)参赛球队出现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

6)其他突发事件。

3.比赛监督在赛区工作期间,不得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对比赛

进行公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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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巡视员

1.选派

巡视员由全国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委派。

2.职责

(1)受全国组委会委派进行工作并直接对全国组委会负责;

(2)检查各级组委会、各级赛区的竞赛组织工作情况,向全

国组委会提交评估报告;

(3)调研青超联赛的开展情况,听取赛区、球队、教练员、

球员的意见,对联赛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以书面形式向全国组委会

报告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到赛区调查、核实比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

收集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技术调研员、裁判员的情况报告后,

直接向全国组委会提交调查报告;

(5)赛区巡视员不参与赛区组委会工作,不介入比赛监督和

裁判组的日常工作。

3.巡视员应在赛后12小时内以电子报表形式向全国组委会上

传《青超赛区巡视工作报告》

(三) 技术调研员

全国组委会设立若干技术调研员,分工负责青超联赛各参赛队

及参赛运动员报名资格的审查、赛事资料的统计汇总、技术报告及

成绩报告的核对发布,红黄牌及停赛(包括纪律处罚的执行)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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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判监督

1.U-19全国主客场比赛和U-17、U-15、U-14、U-13全国总决

赛阶段的裁判监督由中国足协裁判部直接指派,对中国足协裁判部

负责。被选派的裁判监督必须是经过当年度全国比赛裁判监督培

训,考核通过并获得监督资格的裁判人员;

2.U-17、U-15、U-14、U-13大区主客场阶段比赛不设裁判监督,

由比赛监督履行监督评估职责;

3.每场比赛后,裁判监督(包括代行职权的比赛监督)应赛后

在6小时内以电子报表形式向全国组委会裁判部上传《青超赛区裁

判工作报告》。

(五)裁判人员

1. U-19组别裁判员、裁判监督由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指派,裁

判员级别应为预备国家级(含)以上,裁判监督为职业联赛监督序

列,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由赛区组委会指派;

2.U-17组别裁判员、裁判监督原则上由大区组委会选派,裁判

员优先选派预备国家级,最低标准选派国家一级裁判员;

3. U-15、U-14、U-13组别裁判员、裁判监督原则上由大区组

委会选派,裁判员选派最低标准为国家一级以上裁判员;

4.所有组别重点场次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将优先选派预备国家

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参与执法;

5.全国总决赛比赛阶段的全部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判部直接指

派,其级别必须是预备国家级及以上资历裁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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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各年龄组主客场比赛阶段,大区组委会(U-19为赛区)在

完成裁判员选派后,应在赛前三天将选派安排向中国足协裁判办通

报备案。在赛前三天以电子文件和大区牵头协会盖章的书面文字两

种形式将选派通知传报裁判所在的会员协会裁判管理部门,由会员

协会裁判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裁判人员按照既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参

加赛区工作;

7.每场比赛后,裁判员应赛后在12小时内以电子报表形式向大

区组委会裁判部上传《青超赛区裁判工作报告》。

8. 裁判员及裁判监督在比赛期间严禁外出、饮酒、赌博,如遇

特殊原因请假外出须报裁判长或比赛监督(大区赛),未经比赛监

督同意,不得在赛区工作未结束时离岗或提前离会。

(六)如比赛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

判人员及在场的巡视员必须如实详尽的写出书面报告,报全国组委

会和大区组委会:

1.比赛中断;

2.比赛取消;

3.退出比赛;

4.参赛球队及所属人员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5.参赛球队及所属人员在赛前、赛后于体育场范围内出现违规

违纪行为;

6.其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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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赛区报到

(一)报到时间

1.各年龄组大区赛阶段,竞赛官员、裁判员、参赛队领队必须

于赛前1天到既定赛区报到,竞赛官员、参赛领队需按时参加赛前

联席会议。参赛球队需按倒计时程序要求时间完成比赛。

2.全国总决赛阶段,参赛队、竞赛官员和裁判员必须于赛前2

天的17时之前到达既定赛区报到,并参加于次日10时召开的赛前

联席会议。

(二)报到人数

1.大区赛阶段,各队到赛区报到的运动员人数不得少于16人,

且到赛区参赛的运动员应在联赛正式报名单或增补名单中。各队抵

达赛区后依据本规程有关财务要求的条款,自行解决赛区食宿,并

提前协调主场赛区在队伍抵离赛区以及队伍由酒店往返比赛场地

的车辆安排。承办赛区必须依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安排客队的车辆事

宜;

2.全国总决赛阶段,承办赛区接待参赛队官员不超过5人、运

动员不超过23人。队伍抵离赛区、以及在赛区间的训练、比赛及

公务活动用车,包括队伍由酒店往返比赛场地的车辆由承办赛区负

责;

3.超编人员、提前报到人员、赛后因自身原因滞留的人员一切

费用自理,并按照承办赛区的补充通知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二十八、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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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权的归属

1.全国组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独立拥有青超联赛所有商务权、赛

事转播权及版权等相关商务权益;

2.未经中国足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与比赛产生关

联的方式使用青超联赛的名称、徽标用于相关商务行为;

3.承办赛区、参赛球队无权对青超联赛的商务权进行直接开发

或授权开发;

4.中国足协可以根据需要,将青超联赛的全部或部分商务权委

托他人代理开发;

5.如中国足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商务权委托代理,各方应遵

守如下规定:

(1)中国足协的商务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将在委托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代理进行青少年青超联赛的商务开发;

(2)承办赛区、参赛球队及其球员和官员有义务配合代理人

行使其商务开发权;

(3)承办赛区应保证赛区组委会在商务权开发方面不向代理

人及其商业伙伴收取任何费用;

(4)任何第三方,包括参赛球队的赞助方不得有与青超联赛

相关联的商业行为,包括:侵犯联赛的知识产权及未经授权的涉及

青超联赛的商业广告和其他推广活动。

(5)有关2018年青超联赛的具体商务管理规定,将另行下发

《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赛事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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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经费

(一)青超联赛全国组委会、大区组委会、赛区组委会、参赛

球队、比赛官员相关经费的来源和支付标准将依照中国足协另行下

发的《2018年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经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三十、保险

(一)建议参赛单位或赛区需对举办比赛的体育场相关联的风

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进

行合适数量赔偿。

(二)各参赛单位比赛的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通过适当运

动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单位应自行负责其运动队在赛区所有比赛中包括运

动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意外门急诊,住院和外科手术或由

比赛引发的其它相关问题,如失能,失业等)。且参赛单位必须使中

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免遭此类起诉。

三十一、奖励

(一)大区奖项

各大区组委会评选本大区各年龄组最佳射手奖、最佳球员奖、

最佳守门员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体育道德风尚奖,

优秀赛区奖。

(二)总决赛奖项

全国组委会评选总决赛阶段各年龄组最佳射手奖、最佳球员

奖、最佳守门员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体育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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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三)其他奖项

全国组委会评选优秀大区奖、会员协会贡献奖、优秀赛区奖,

以对大区竞赛组织和赛区赛事管理出色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十二、纪律处罚及争议仲裁

(一)纪律处罚

1.对青超联赛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为:《中

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18年全国青少年

足球超级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2.大区主客场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1)在大区主客场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俱乐部球队、教

练员、运动员及相关赛区、俱乐部、人员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大

区纪律委员会将依据规定,并根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的

报告或其它视频材料等进行处罚,同时,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2)若俱乐部球队、教练员、运动员相关赛区、俱乐部、人

员等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超越大区纪律委员会的处罚权限,由大

区组委会报全国组委会,由全国组委会提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

会进行处罚。

3.全国总决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1)在全国总决赛选拔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若相关赛区、

俱乐部、人员如俱乐部球队、教练员、运动员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由全国组委会提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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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全国组委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则有权在无比赛监

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报告时的情况下启动调查程序。

(二)争议

所有参加超级联赛的球队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教练员、球员必

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定。

(三)仲裁

1.在超级联赛举办期间出现的争议,须按照相关规定在48小时

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全国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

2.如对全国组委会所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可向中国足协提出

仲裁申请,由中国足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3.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三十三、附则

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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