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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实施《广州市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18.12.29

• 【字 号】穗天府规〔2018〕5号

• 【施行日期】2019.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实施《广州市畜禽养

殖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穗天府规〔2018〕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河区实施<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天河区实施《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

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的陆生

动物,包括猪、牛、羊、马、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本实施细则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

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畜禽养殖备案文件设定的饲养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保护动物、“三有”动物和宠物等畜禽饲养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

止生猪、牛、羊养殖及其他畜禽规模化养殖。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河涌两岸、湖泊沿岸以及水塘、水渠、边沟、边

渠等小微水体岸边向外延伸100米的陆域范围内严禁畜禽散养。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山林地、农田的畜禽散养数量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

政府颁布畜禽养殖备案文件设定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规模标准的10%,具体如

下:肉兔存栏不得超过10只,蛋禽存栏不得超过50只,肉禽存栏不得超过100

只,其他畜禽的散养数量参照执行。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山林地、农田的畜禽散养数量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畜禽

养殖备案文件设定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规模标准10%以上的,纳入清理整治范

围。

第六条 科研养殖、体育竞技驯养、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测等畜禽养殖场的饲养

本文标签: 畜禽养殖广州市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