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539554

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

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

一步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与管理,促进我区节能工

作推进和节能事业发展,特制定《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资金

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节能工作推进、促进节能产业发

展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坚持公开申报、公正审核、择优扶持、注重示范

效用;

(四)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天河区节能减排及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指

导本实施细则的决策与实施.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成员

包含全区40个职能部门和街道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区发展改革局。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局组

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区

发展改革局安排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节能专项资金拨付

手续,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

价工作。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七条 区政府每年在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

资金,在区发展改革局的部门预算列支.

第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筑节能、节能产业、

节能管理服务及节能奖励(配套)的项目。

(一)建筑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建筑载体节能技术改造、

新能源技术应用和推广等,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写字楼、

酒店、大型批零市场等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和具有较突出

示范试点效应的公共机构场所等建筑载体;

(二)节能产业项目主要包括涉及节能工艺、新能源技

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重点支持节能产品

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业公共平台等;

(三)节能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节能计量、检查、统

计、监测、监察等公共服务体系,节能课题研究及标准制

定、碳排放交易量审定和核查等;

(四)节能奖励(配套)项目主要包括对获得国内外绿色建

筑认证的项目、区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及对获省、

市低碳示范社区项目的配套扶持计划等.

第九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项目投资方,主要标

准为:

(一)建筑节能类项目根据节能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

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节能产业类项目根据节能项目投资额的30%进

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采用合同能

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

出申请,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单位,

50%拨付给项目终端用户;

(三)节能管理服务类项目根据投入经费的40%进行扶

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节能奖励(配套)类项目具体细分为:获得国内外绿

色建筑认证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获得区节能先进单位

的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获得区节能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

1000元;获省、市低碳示范社区项目的按市拨付资金的

1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申报地址必须是在天河区行政辖区内,符合

市、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我区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

律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或行政单位,并且具备产权明

晰,合法经营,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信

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中凡涉及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在改造完

成后两年内申报,同时提交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

量审核报告,节能率不得低于20%,;

(五)低碳示范社区的配套资金必须用于该社区项目的建

设;

(六)在建筑节能、节能产业和节能管理服务项目中,申

报单位每个类型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且不得重复

享受我区同类扶持政策;

(七)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根据我区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工作重点及节能专

项资金的安排情况,每年初,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发

布节能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项目扶持重点,公布有关

规定;

(二)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天河区节能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

(三)区发展改革局于每年7月开始集中开展项目评

审。

第十二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项目

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进度计划、建设工

期和方案、节能效果、预算书、申请资金的理由和依据等

(属于事后奖励的除外);

(二)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

税务注册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

务和税务信用等级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

告(特指涉及节能技术改造类项目);

(四)本项目获省、市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节能

评估文件、项目预算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

或者审批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

声明。

第十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采取评审制的审批方

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组织评审,第

三方审核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独立出具评审报告;综合

考虑专家及多方意见,按其项目的推广及示范意义确定扶

持计划。其中涉及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将节能量作为重要

依据纳入评分标准,节能率最低不少于20%。

(一)项目初审。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的第三方独立

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资

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组织

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制定项

目计划草案;

(二)综合审定.由区发展改革局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参加

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科信

局),对项目计划草案进行综合审定,对通过审定的项目

在区政府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政府批准。区发展改革局将联席会议综合审定及

公示通过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给于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

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

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

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其他不适宜安排资金的事项。

第五章 节能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

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

财务规定,按项目申报内容使用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任何单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对违

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除责令退回截留或挪用节能专项资

金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且3年内取消其

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对节能

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监察局牵头,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对节能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

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

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

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

估修订.

附件1。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工作流程表

附件2.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3。天河区节能专项资金申报书参考提纲

本文标签: 节能项目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