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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

天河区村改制公司“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河区村改制公司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

“三资”)的交易行为,促进村改制公司集体经济发展,推进村改制公司党风廉

政建设,维护改制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天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改制公司,是指经济联社、经济社及使用原村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统称。

第三条 村改制公司“三资”交易(简称“三资”交易)是指村改制公司建

设项目发包和资产资源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折价入股、合

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 天河区辖区内村改制公司的“三资”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三资”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

和公开、公平、公正、公益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

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改制公司“三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改制公司所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

森林、林木和林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等自然资源;

(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改制公司所有的依法可交易的经济发展用地、兴

办企业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

(三)村改制公司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依法可交易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

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村改制公司的债权,以及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兴办的集体企业资

产;

(五)村改制公司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村改制

公司集体所有的资产;

(六)村改制公司接受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资助、捐助的

资产;

(七)村改制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改制公司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本区“三资”交易必须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八条 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内设村改制公司“三资”综合监管办公室(简

称区“三资”综合监管办公室)是天河区 “三资”交易监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三资”管理工作;

(二)对“三资”交易进行监督;

(三)调查处理“三资”交易相关投诉;

(四)调查处理“三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天河区村改制公司“三资”交易中心(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天河

区“三资”交易平台、交易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为“三资”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二)为“三资”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四)审核“三资”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三资”交易活动;

(六)建立完善村改制公司“三资”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七)组织“三资”交易相关合同的鉴(见)证或公证;

(八)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九)管理和维护“三资”交易系统。

第十条 街道村改制公司“三资”交易监督管理站(简称街道“三资”交易

监管站)是街道辖区内“三资”交易的监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对村改制公司进入区交易中心的交易标的进行预登记和程序合规性审

核;

(二)监督指导村改制公司开展小额“三资”交易活动;

(三)监督指导村改制公司“三资”基础数据录入“三资”监管和交易平台;

(四)调查处理辖区内“三资”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区“三资”交易中心及街道“三资”交易监管站的运作经费列入

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三资”交易,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

年)的耕地、森林、荒地、林地、水面、自留地等农用地经营权承包;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占集体上年总收

入10%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

10年以上(含10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

用权发包、出租;

(三)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或原值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一般固定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

第十三条 未达到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标的限额的“三资”,由村改制公司按

照《天河区村改制公司小额“三资”交易指导意见》交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承租户(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可在合同到期后协议续约:

(一)原承租或承包合同租金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二)原承租或承包方信誉良好,按时交纳租金。

依照本条规定续约的,村改制公司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审

议表决后报街道“三资”交易监管站及区交易中心备案,公布信息。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村改制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三资”交易按照公开透明、操作简便、快捷高效的要求,一般

采取竞投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交易程序如下:

(一)交易预登记

“三资”交易前应先进行交易预登记,由出让方(出租方)填写《村改制公

司资产资源交易预登记表》,递交街道“三资”交易监管站进行初审和会审。街

道“三资”交易监管站按预登记表提供的交易项目行业、类别和特点分别送相关

职能部门会审。如有部门提出否定意见,则不接受该交易预登记。

(二)民主表决

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对已通过交易预登记的项目提

出交易估价(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确定交易项目的底价,编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如实

填写《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情况表》。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

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

额;(6)违约责任。

(三)程序合规性审核

经过民主表决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将《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民主

表决情况表》送街道“三资”交易监管站加具审核意见。

(四)提交材料

民主表决通过并经街道加具审核意见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相关表格、文件,包括:

(1)《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预登记表》

(2)《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表》

(3)《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情况表》

(4)《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2、出让方(出租方)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等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交易项目的《评估报告书》或《估价报告书》;

5、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区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的,原表决结果无效;需要

继续提交材料的,应当再次进行民主表决,并于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提交材

料。

(五)接受交易

区交易中心应对村改制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

接受交易作出回复。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事项,应接受交易

并在《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表》上注明“接受交易”;对不予接受

的,应在《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表》中注明“不接受交易”并说明

理由,区交易中心保留交易信息发布表复印件备查,资料退还提交单位。

(六)信息发布

对受理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信息,应当在天河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

开平台、天河区村改制公司“三资”交易监督平台、天河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公

开发布,该村改制公司也要同时在本村改制公司信息公开(三公开)栏内发布,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主要内容:

(1)交易项目名称;(2)交易项目基本概况;(3)评估价或底价;(4)报名人

资格条件;(5)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6)保证金交纳方式;(7)交易时间、

地点和拟采用的交易方式;(8)联系方式和联系人;(9)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信息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

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在交易日的前3个工作日向区交易中

心提出书面撤回或变更声明,区交易中心收到声明后应当即时撤销或变更已发布

的交易信息。

(七)组织报名

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交易中心提出受让意向,

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竞投报价表;

3、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30%。交易保证金应按

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纳。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若不能成功竞得,

可在该宗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该受让意向人,受让意向人也

可以凭此保证金多次参与其他交易项目竞投。若成功竞得,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或按交易公告约定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4、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八)组织交易

区交易中心必须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在本中心场所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

受让意向的,可采用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由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

意向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无人提出受让意向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

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表》后另行组

织交易。

(九)交易确认

交易双方应当现场签订《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确认书》。

(十)交易结果公示

完成交易确认后,区交易中心和出让方(出租方)应及时将交易结果在天河

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天河区村改制公司“三资”交易监督平台、天河

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该村改制公司也要同时在本村改制公司信息公开

(三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交易结果公示内容主要为:

(1)交易项目名称;(2)出让方;(3)成交价格;(4)成交时间;(5)竞得人;

(6)合同文本;(7)公示期限;(8)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十一)合同签订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到区交易中心签订合同。若在公示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

放弃交易,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国库。

(十二)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区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村改制公司资产资源交易项

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三资”交易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

(一)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

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下列交易事项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以土地折价入股或以土地合作开发建设;

2、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3、除建设用地、房产物业以外的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般固定

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

(三)交易方案可以由村改制公司班子成员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班子成员会

议审议交易方案时,必须有监事会成员列席。

以上交易事项的审议,除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可以一次审议,多

次使用,直至经营方式发生变更为止,其他交易事项的审议,必须一事一审议。

审议表决事项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下列“三资”禁止交易:

(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三)合同、契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四)出让方(出租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要求表决通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二十条 区交易中心组织“三资”交易时,出让方(出租方)应派出3名

以上监督小组到现场见证监督。监督小组由村改制公司领导班子、监事会及街道

“三资”交易监管站或廉情监察站成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交易关系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三资”

综合监管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有效投诉后,

30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改制公司有关人员在组织“三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

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

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三资”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

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三资”交易

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三资”

的。

第二十三条 区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采取串通、瞒骗等不

正当手段,影响“三资”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

教育、通报批评、依法予以转岗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三资”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村改制公司“三资”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三资”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

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

订。

本文标签: 交易三资公司改制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