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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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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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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要求有什么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

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

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

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

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

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

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

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

监管部门网络监管。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

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

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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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

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

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

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 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

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

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

以记录;

(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

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

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六条 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

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供货单位、购货单

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

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

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

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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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经营系统医疗器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