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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
广州某公司、某网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案 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23.09.25
正文
广州某公司、某网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网络股份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网络股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沪73知
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刘春泉,被上诉人某网络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吴萍到庭参
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网络股份公司的一
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某网络股份公司提交的
公证书证据中公证员未执行磁盘清洁性检查,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一审
法院不应采信。(二)“葫芦侠3楼”应用是一个游戏交流平台,广州某网络科技
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直接提供侵权软件的行为。
《MuseDash》(中文名:《喵斯快跑》)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存储于被链接
的百度网盘服务器而非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服务器上,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
络服务提供者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亦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
不应承担责任。(三)涉案游戏由网络用户个人上传,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无
关,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既不直接提供内容,也不会对用户所提供的内容进行选
择、编辑、修改、推荐等。涉案链接发帖人“【CTG】风哥哥”真名为“梁某”,
虽曾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但发帖时已离职。该发帖账户只是网站普通用
户,而非官方账户,一审认定“【CTG】风哥哥”系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站管理
人员的事实认定错误。(四)即使认定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一审
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某网络股份公司辩称:(一)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是内容提供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广州某网
络科技公司无法证明网络用户“【CTG】风哥哥”就是其离任员工“梁某”,但在
案证据能够证明“【CTG】风哥哥”是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网站管理人员,广州
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就发帖人“【CTG】风哥哥”的上传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的葫芦
系列APP为用户推送游戏,推送数量极为可观,还设置了游戏推荐版块,并置顶推
广破解内容,授意招聘人员为其宣传推广,并招聘从事破解的人员。因此,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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