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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公布日期】2019.07.19

• 【文 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

• 【施行日期】2019.07.1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通知

国市监信〔2019〕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

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

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

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

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

(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

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

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

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

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

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

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

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

网”。

(二)有序公示存量信息。加强对涉企信息存量数据的梳理清洗,明确时间节

点,明晰公示规则,实现登记备案存量信息的有效公示,推动解决市场主体、政府

部门、社会公众间涉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企

业的变更信息及此前已注销企业的信息,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不含10

月1日)前已吊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

注“已吊销”。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

质登记、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

日)后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全量信息。 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

日)前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和实缴信息;2014年3月1日至

2015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设立的,登记机关不公示其实缴信息和认缴

信息;2015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

息。

本文标签: 公示信息登记市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