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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发(作者:)
售后三包解析方案
1、三包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
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第八条3.三包有效期限自开
具发票之日始,至本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
包有效期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例如,开具发票日为1995年12月1日,
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6年12月1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
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
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
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2、工商部门能否责令经营者履行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
偿决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88号)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
作出赔偿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
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50号公布)第六条是对前述法条的援引,是同类性质的规定。根据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
责令赔偿的决定:此类赔偿可以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的商品怎么实行三包?
国家没有将这些商品列入《三包规定》目录,并不意味着这些商品就没有三
包责任。《三包规定》第四条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
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
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
三包的责任。”
对国家未制定三包规定的商品,如经营者有承诺的,按经营者承诺执行经营
者无承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法》和《消法》对所有商品都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况。
这些规定对所有商品都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
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
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
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
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两次修理
并非必须同一部位)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大兰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
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折旧费的相关规定
-、收取折旧费的条件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内规定了收取折旧费的条件: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
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
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
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
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收取折旧费应包括三个要件:
1、在三包有效期内
2、符合换货条件的,
3、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经营者才能够收取折旧费。其它三包规定内的折旧费条
款也都符合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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