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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

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发包人(A)

(a+b+c)

总承包人(B) 承包人(C)

(b+c) (a)

分包人(D)

(b)

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

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1、条文引用 【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 条文解读

(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2)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从提供的服务内容上来看,覆盖了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服务内容。

(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1、 条文引用

【条文】 第一章第二节条款七、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2%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总承包单位完成其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应无偿提供分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2.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分包单位又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的配合服务费,由总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发生额自行约定。

3.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对材料、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可按材料、设备价值的0.2%,1%向发包方计取材料、设备的管理、服务费。

2、条文解读

(1)2010定额与08清单规范对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内容一致。

(2) 2010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根据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计取。

(3)上述条文提到的“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主要适用于“情形三”,当处在“情形一”、“情形二”时,一般需要发包人的参与协调。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1、条文引用

【条文】第一章第三节条款十五、本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若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发生专业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3%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发包和总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明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及费率。

总承包服务费一般包括: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等,总承包单位不应向分包单位收取费用,分包单位也不应再向建设单位计取相应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计取分包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性项目的费用,若分包单位要求利用总承包单位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时,其费用由总分包单位自行约定。 2、 条文解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的专业工程分包,指的是B与D之间的分包关系,不包括A与C之间的承包关系,故所约定的计价费率适用于“情形二”,“情形一”只能参照使用。

(2)2003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根据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3%计取。

(3)与2010定额约定相比,2003定额约定不够全面。

(四)《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九九四年)》

1、条文引用

【条文】说明条款五、本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编制的。如部分工程业主指定专业施工企业分割发包者,应按分包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总包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影响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2、条文解读

(1)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如果按照“情形二”的情况,上述条文中的措词已不符现行规定。如果按照“情形一”的情况,上述条文仍然适用。 (2)1994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统一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计取。与2010定额及2003定额约定相比,取费缺少弹性。

(五)《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九九四年)编制与使用》

1、 条文引用 【条文】第九章有关问题解答第一节费率套用第17条、单位工程中如打桩、吊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企业时,是否可收总包管理费,答:不收总包管理费。 2、条文解读

根据问答情况,此处应是“情形三”的情况,如果产生了总承包的服务内容,应由总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解决,与发包人无涉。

三、案例解读

1、案例引用

2010年至2011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解析典型造价案例解读相关造价条款》案例三,已经适当修改与删减。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二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分清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总包配合费与总包管理费的异同之处,具体争议焦点主要是有以下几点:

1)B公司收取的 “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三)简要评析

1.B公司收取的 “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作为总承包单位的B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总包管理费”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认为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实属“天经地义”;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价款“何乐而不为”。但是,就是这个看似“你情我愿”的合意,却因为“名不符实”而“祸起萧墙”。因为,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就出现如同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所约定的情形,虽然,双方约定的是由总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2.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B公司从A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既然是总包配合费,B公司应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案例解读

(1)根据以上案例评析,“情形一”的性质为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以上案例评析,“情形二”的性质为总包管理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实例解读

(一)实例一:徐家漕拆迁安置房工程

1、实例引用

?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 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分包资质标准、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及选择确定原则须事先报招标人审核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分包金额(暂估价): /

对分包人要求: 总包单位选择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并经招标人确认 6)承包人应对通讯、煤气、自来水等工程的施工无条件配合,且不计总包配合费。 8)本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设备费除外)的2%计取。 2、实例解读

(1)此例约定了通讯、煤气、自来水等特殊行业不计总包配合费,其他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设备费除外)的2%计取。

(2)上述两种情况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容易产生争议。

(二)实例二:青林湾6/7期(?、?地块)工程

1、实例引用

?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消防、附属(市政、景观)等 。

分包金额(暂估价): / 。

对分包人要求:由总承包人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经业主同意。分包专业施工单位资格需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资质管理规定。总承包人除可向分包专业施工单位收取其结算价的2%的总包配合管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专业安装工程(含电梯、管道煤气、有线电视、智能系统、楼寓照明系统等)以及制作安装一并实施的施工内容(含机械停车位、太阳能热水系统、铝合金门窗、钢结构幕墙、阳台栏杆、空调栏杆、入户门、单元门、防火卷帘门、信报箱、采光顶等)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计取配合费(包括表面修补及抹灰勾缝、垂直运输、施工水电费、成品保护、堆放及制作场地、垃圾清理及外运、汇总工程技术资料等工作),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只计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2、实例解读

(1)此例约定了专业安装工程、制作安装一并实施的施工内容按建筑面积5元/平米计取总包配合费,其他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2%计取。

(2)与实例一相比,在专业安装工程、制作安装一并实施的施工内容上列举较为详细,不易产生争议。

五、结论

1、从司法案例来看,业内把A与C之间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定性为总包管理费,把B与D之间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定性为总包配合费,即二者性质不同,总承包单位在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2、从实践来看,不管是总包管理费还是总包配合费,多数情况下都即包含管理协调的服务内容,又包含配合服务的服务内容。因此,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在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上相近,计价取费比例亦接近。

3、从2010定额来看,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为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1%-4%,建议明确取费基数中不包括设备费用,费率的高低取决于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情形一”、“情形二”的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情形三”的总承包服务费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 4、根据2010年至2011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解读》的介绍,分包人是相对总承包人而言,分包人只产生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分包中;与总承包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中标人只能称为承包人,俗称“业主单独分包”的提法是错误的。

六、建议

1、根据08清单规范,总承包服务费宜进入招标控制价中,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操作方式可参考川建函[2004]96号,摘录部分内容如下,供参考:

费用 费率费用内容 计算基础 说明 (%) 名称

配合协调招招标人分包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

标人进行工工程的造价 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编制标底、预算控

程分包的费制价时费率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根据

用 1-3 招标文件确定的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自主确定。凡在招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的工程,在施工总承包过程中,招标人又将专业工程分包的,投标人按服务费 该费率的上限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配合协调招招标人材料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时费率按上限计列,投标人进行工购置费(甲人投标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甲供材料具体0.5-1 程材料采购供材料)价情况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自主确定。

2、从实例来看,在起草招标文件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招标人拟要求总承包范围内的某些专业工程进行分包,需在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中载明,同时明确需要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

(2)招标人拟将某些专业工程与总承包进行平行发包,且需要总承包单位提供服务时,亦需在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中载明,同时明确需要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 (3)以上两种发包方式,可能会出现提供的总承包服务内容相差较大,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亦相差较大,当分别约定不同费率时,两者区分应比较明确,避免争议。 (4)在上述司法案例中,当A希望B与C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向自己承担连带责任时,需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条款明确责任,如果仅仅通过提高总承包服务费或改变总承包服务费名称等方式,则会与案例结果一样,遭遇败诉。

3、当签订”情形二”的分包合同时,注意需签订三方合同,此时的发包人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在分包合同中;避免剔除总承包人,变成签订“情形一”的两方承包合同,从而触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七条的规定。

本文标签: 分包工程总包配合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