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531721

2024年1月7日发(作者:)

**市供销社暨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供销社暨市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有资产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提高参股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降低投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股公司指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在该公司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委派董、监事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第三条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监事为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的代表,以维护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作为参股公司股东的各项权益,履行好董、监事职责。委派董、监事通过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

第四条 委派董、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详细审阅会议材料,需发言或有表决事项的,经请示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研究同意后,形成代表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委派董、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向市供销社报告批准后,书面委托其他董、监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委派董、监事在相关会议上应根据市供销社意见积极参

1

与审议和表决,会后将讨论、表决的结果及时向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汇报,并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材料转给经营管理部存档。

第七条 委派董、监事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参股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提案,经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参股公司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须在相关会议的权限之内,并载明以下事项:(一)提出提案的理由;(二)明确和具体的议题、议案;(三)具体决议事项。

第八条 委派董、监事发现参股公司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汇报,经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研究同意后,根据《公司法》向参股公司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理由;(二)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委派董、监事须遵守参股公司的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市社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

第十条 委派董、监事须根据参股公司运作状况、发展前景,及时提出股权运作建议。

第三章 相关业务科室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财会科和社有资产公司财务部按季度收集参股公司财务报表,并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报送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综合业务科和社有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部及时了解参股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2

形成调研报告,并在必要时通过委派的董、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综合业务科和社有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部及时收集各参股公司所属行业的有关信息,了解其行业发展方向与进程,对各参股公司的行业定位和竞争状况做出准确判断,为所委派董、监事的尽职工作及公司的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监管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公司章程》需要由参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表决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参股公司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委派董、监事和社有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部应定期与参股公司进行电话或书面沟通,及时掌握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六条 参股公司应及时向市供销社提交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做好各股东方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七条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公司)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做出反应,形成统一明确的意见。

第十八条 委派董、监事和责任部门应将市供销社形成的一致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股公司,必要时提请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综合业务科和社有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部跟踪掌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3

第五章 规范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 立卷范围

(一)参股公司的自然情况、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公司治理框架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二)参股公司的章程、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工作报告;(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监事会议案、会议纪要及决议;(四)参股公司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五)参股公司的各期财务报表;(六)参股公司重要往来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议纪要;(七)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整理、编目和分装

(一)委派各参股公司的董、监事在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后三日内,应将会议材料及时转给社有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部存档;(二) 社有资产公司经营管理部收到归档文书后,清点齐全、统一整理,按各个企业的文书内容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制相应目录, 以便日后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供销社系统的公司、基层社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

本文标签: 公司参股资产经营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