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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8日发(作者:)

公司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相关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流程:

在省工商网上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在工商网上预审通过之日起15日内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到工商局现场提交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需资料有: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果投资人是企业的,请带好企业公章);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准备好以下资料到所属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⑵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⑷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⑺法人代表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⑻住所使用证明;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包括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住所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⑼股东会议决议。

⑽在商事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所选取的经营范围(如长沙商事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⑿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⒀承诺书。(由工商局提供范本,由法人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等签署)

准备以上文件要注意:

⑴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⑵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⑶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⑷相关表格可到中华工商局网上下载。

递交资料到工商局后一般是5个工作日后或听工商局通知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后在5个工作日内带新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去所属的工商所备案。

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所属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准备好以下资料到工商局办理变更:

⑴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正副本的原件;

⑷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人代表签署);

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理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⑺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理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包括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住所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变更法人代表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法人代表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相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东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准备以上文件要注意:

⑴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⑵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⑶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⑷相关表格可到中华工商局网上下载。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理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分证件复印件。

如果是跨区变更经营场所的,在拿到营业执照后还需进行税务变更。

注销公司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资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资料。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资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资料。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税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相关表格可到中华工商局网上下载。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相关表格可到中华工商局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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