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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发(作者:)

关于优化健全企业信用修复体系规范联合惩戒工作的建议

随着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联合惩戒工作的开展,对提升社会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为鼓励企业信用重塑,避免企业因“一时失信”造成“时时受限”、因“小失信”造成“大惩戒”,阻碍企业壮大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升级优化工作平台、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深入政策宣传,力促我市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两个集中公示涉企信息的官方网站,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和“信用中国”在某的子网站。企业信用修复就是将在上述两个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不良信息撤销公示或移出,企业不再因公示的不良信息受限,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制度设计人性化、修复渠道便捷化”的原则,分别建立了行政处罚、经营异常

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制度,共修复行政处罚信息961条,企业、农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累计65605户,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3265户。

一是合理制定修复政策。针对行政处罚,明确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当事人即可申请信用修复。非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公示期满三个月即可申请信用修复。针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行为后,即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满一年,即可申请信用修复,撤销公示,解除限制。

二是严格把握列异和列严标准。针对经营异常名录,坚持全面核查核实原则,避免错列,遏制乱列。针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格限制在“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不再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作为列入情形,按照新的列严标准,我们仅将7名当事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三是便捷信用修复渠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某)”,建成信用修复网上申请模块并投入使用,企业

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既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办理,又可以实现网上办理。与市发展改革委建立信用修复互认共享的工作机制: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仅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后共享给“信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在“信用中国”修复后即可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存在的问题

企业信用修复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因不良信息受到了惩戒,导致利益受损,倒逼企业寻找信用救济渠道。目前,我市企业信用修复体系日趋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也日益便捷,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民间征信网站不规范管理给企业带来较多困扰。除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两大官方网站,“天眼查”、“企查查”等民间网站也发展迅猛,已经成为银行等公用企业单位核实企业信用的重要渠道。但这些民间网站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民间网站与官方网站尚未建立可靠的数据共享,采集渠道、技术手段多样化,信息更新常常不及时,有企业已在两大官方网站信用修复多日,

民间网站仍然还在公示。另一方面,民间网站的公示信息异议处理、救济渠道并不完善,修复机制不健全,客观上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联合惩戒的滥用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机关事业单位在联合惩戒中存在倚轻倚重的现象,表现在:有的企业因为存在行政处罚,无论违法行为的性质、罚款数额的大小、行政处罚的轻重,在招标投标、优秀评比、财政资金补助等工作中,遭遇一刀切或较重的惩戒,某企业因为存在行政处罚,甚至无法正常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金融领域的联合惩戒滥用尤其突出:因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有企业无法正常使用POS机交易,有企业账户被冻结,有企业无法在银行开户,甚至有企业在网站显示已经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仍然会受到限制,变成了“终身受限”。我们认为这样的惩戒实际上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政策宣传不够深入。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9月1日方才实施,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平台才刚刚建成,虽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但很多企业对信用修复政策还一知半解。另一方面,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已施行7年有余,但社会知晓力、企业执行力仍十分有限,企

业常常在办理信贷等业务时才知道自己被列入,然后了解信用修复政策。

三、工作建议

一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联合惩戒工作。建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建立联合惩戒事项清单,明确联合惩戒采信信息的来源,明确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内容和标准,实现对于类型、程度相近的失信行为,在不同政府部门间的惩戒做到统一规范。

二是规范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联合惩戒工作。企业的信贷、交易等各项经营活动与银行息息相关,银行的一举一策关乎企业切身利益。因此,建议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主管部门规范银行联合惩戒,明确信用评价采信尽量采信官方网站的信息,合理确定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内容和标准,不能过度惩戒、滥用惩戒,同时要做到信息来源、惩戒政策公开透明,同时建立异议申辩、维权渠道,给予企业申辩维权的机会。

三是加强民间信用网站征信工作的监管。建议人民银行等企业征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民间网站征信和公开的监管,规范

其征信行为,完善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工作机制。

本文标签: 修复企业惩戒信用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