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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9日发(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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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玉,*,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线长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000元以及合理费用6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元以及公证费1000元),共计1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涉案作品的联合出品方之一,通过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的完整知识产权。因此,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运营的湖南长沙有线电视平台“回看”专区,以“回看”之名行“点播”之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

播服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涉案作品《再创世纪》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热播影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

被告湖南有线长沙公司辩称,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爱奇艺公司,应当提供案件性质所能允许的最佳证据,即完整的作品或制品。原告仅提供了一份片尾截图,并没有提交涉案作品的合法出版物,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无法证明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与取证作品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我方认为原告不具有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即使原告享有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提供案涉作品《再创世纪》的行为属于行使广播权,而非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广播权的实施主体具有特殊性,一般是广播电台、电视

台。本案中,被告负责湖南省长沙市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管理和运营,是具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性质的特殊广播主体。2.2018年我方母公司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影视公司)签订了《中央电视台第三、五、六、八套付费电视节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通过卫星提供加扰电视节目,我方母公司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湖南省内的地面接收、解扰,通过有线网络分配用户,做好收视服务和收取收视费。我方在被诉侵权行为中,仅提供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的地面接收、解扰等技术服务,并不提供具体的节目内容,亦对集成播控平台的具体内容没有控制权。所以我司并非涉案作品的提供者,不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我方在涉案作品传播过程中,不存在编辑、整理、推荐等帮助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电视回看符合国家的三网融合政策及相关规定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的融合作为国家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已持续推进多年,如何总结试点经验,加快全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是我国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关涉三网融合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行业规则的确立以及新技术的运用等重要问题。原告滥诉的行为与我国“三网融合”的国家政策精神相违背,这已不单是某个节目权利拥有者的权利问题,而是三网融合背景下各主体现有商业模式是否合规以及各主体重构竞争格局的问题。电视回看实质上是利用有线电视专网定向传播广播节目,开展有线电视业务。其本质上是广播电视业务结合回看技术后全新业务形态,

是广播电视在新媒体领域的重要延伸,符合国家的三网融合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法律应考虑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确定电视回看的法律属性时,应综合考量其传播内容、传播途径、传播特点、用户受众,结合视听服务行业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的现状及走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估计技术中立与利益平衡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作出恰当评价。基于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公共属性,将电视回看从广播电视的产业角度进行调整和规制,与当前的司法政策和司法价值导向相符。这既可惠及广播电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广播权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和大发展,有助于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公共属性和智能的优化和发挥。

五、即便我方被认定为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为144000元;被告系免费向用户提供回看节目,未利用案涉节目获利;原告取证时,案涉作品已上线半年多,作品热度已过,且我方的电视平台仅覆盖长沙市部分用户,用户数量少、传播范围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6.3条“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视频类作品进行广播或放映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万元”,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过高。其次,原告主张合理

费用6000元(公证费和律师费),《公证书》中一次性公证了多部作品,这一部作品的费用应除以公证的作品数,而且公证费和律师费都没有发票,不能证明其合理费用为6000元。因此,原告主张15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

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权属

涉案电视剧《再创世纪》,爱奇艺上线时间2018年8月29日。

片尾截图显示:中央电视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TVB、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联合出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2019年5月29日,中央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载明:中央电视台作为“联合出品”单位,仅拥有该剧署名权、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中央电视台所有的频道[不含海外频道]的非独家永久播放权【以上播出覆盖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有线、卫星等)】、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非独家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付费数字电视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手机电视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IPTV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VOD视频非独家播放权。除上述权益之外并不享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

2016年12月28日,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出具知识产权版权声明载明:电视广播有线公司(TVB)及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为

电视剧《再创世纪》的联合出品方,我司就电视剧的知识产权声明如下:电视剧及其素材所有版权全球、永久的完整知识产权、维权权利由北京爱奇艺有线公司自行享有。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莉敏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8年9月29日,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曾雨婷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敏在公证处会议室,由胡莉敏操作本处小会议室已安装湖南有线电视网络(安装过程及内容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的电视机的机顶盒、遥控器等进行了拍照,并使用公证处的摄像机对其操作上述电视机的过程及播放影视作品的内容进行了摄像。打开电视机用遥控进行操作,首页左上角有“湖南有线电视96531”的字样,并设置有“直播”“推荐”“回看”“电视剧”“电影”“综艺”“少儿”“4K”“购物”“设置”等分区。点击“回看”,进入页面左侧自上而下依次显示有“频道回看”“电影”“电视剧”“综艺”“新闻”“少儿”等分区,点击“频道回看”,显示“央视频道”“省内频道”“省外频道”“高清频道”;点击“电视剧”,点击“再创世纪”,选择个别剧集,拖动快进条进行快进播放涉案作品,左上角有“CCTV8”标识。

诉讼中,被告认可存储了合作方传输的涉案作品后,向其用户提供了无限期的回看服务。原告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并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三、湖南有线长沙公司抗辩事实

湖南有线长沙公司提交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其是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线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湖南有线长沙公司提交《中央电视台第三、五、六、八套付费电视节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中广影视卫星有线责任公司,乙方为湖南有线公司,甲方受中央电视台委托,负责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覆盖和收费管理。乙方经甲方授权,负责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电视节目在乙方管辖的有线电视网络内的传送。双方就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传送和接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此协议为续签协议,原协议户数为*户,2018年度协议户数*.....收视费按每户每月*元,本收视协议授权有效期:湖南有限长沙网络有限公司等106家单位(详见附表)收视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甲方负责通过卫星提供加扰电视节目,并销售卫星接收解码器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3、乙方负责中央加扰卫星电视节目在本协议所限的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线公司下属103家单位及获得授权代签协议的3家单位所在的市县城区所辖有限电视网络内的地面接收、解扰,通过有线网络分配用户,并做好收视服务和收取收视费;6、乙方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2018年全年收视费的50%汇到甲方账户,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2018年全年收视费的另50%汇到甲方账户,逾期,甲方有权终止信号传送;9、加扰卫星频道节目的版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乙方在协议期内享有收视和转播权,乙方须完整的传送各套节目,不得对节目做任何形式的翻录、删改、插播广告及其他侵权行为。

湖南有线长沙公司另提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起诉的内蒙古广电公司类似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内蒙古广电公司仅提供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的地面接收、解扰等技术服务,对集成播控平台的具体内容没有控制权,不是该案作品的提供者,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事实

原告主张其因维权支出了律师费与公证费,但未提交律师委托合同和相关支付凭证。

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系花费大量巨额成本制作而成,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提交获奖网页截图、爱奇艺视频VIP会员付费观看等网页截图。

以上事实,有片尾署名截图、版权声明、***********公证书、网页截图新闻报道,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截图、授权书及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在全球范围内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

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本案中,根据甲方中广影视卫星有线责任公司与乙方湖南有线公司签订的《中央电视台第三、五、六、八套付费电视节目合作协议书》并结合被诉侵权画面及被告的陈述可知,“中广影视卫星有线责任公司”通过卫星提供涉案作品,湖南有线长沙公司接收、存储后,通过其有线网络向有线网络分配用户,提供了无限时的点播回看服务,湖南有线长沙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中,并非仅仅提供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的地面接收、解扰等技术服务,而是在此基础上自行存储后,在其设定的“电影”专区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故湖南有线长沙公司系涉案作品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另,被告主张“湖南有线”平台提供涉案作品属于广播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知,在“湖南有线”平台内“电视剧”中选择涉案作品并点击相应剧集进行播放,该种播放方式属于点播方式,也即用户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该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特征,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作品播放的地域性、被告的侵权情节酌情确定经济损失。

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考虑原告有公证批量取证的事实,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代理协议及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确认是否实际支出以及具体金额,故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公证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

本文标签: 作品原告有线传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