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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查询

Inquiry on anti counterfeiting identification of audit repor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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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查询

前言: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

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

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

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关于对鉴证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1】

桂会协〔20xx〕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维护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

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鉴

证业务报告的行为,方便报告使用人及相关部门查询,促进会

计服务市场的规范。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区注册会计

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

〔20xx〕6号)的要求,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20xx年12 月

30日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定于20xx年3月1日

起正式对全区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

企业年检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同)、验资业务报告实行粘

贴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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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均属于防伪

标识管理的对象。

防伪标识粘贴的范围为各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年度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二、防伪标识的使用规定

(一)事务所对外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

报告,除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1502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规定应包括的

要素外,应在报告正文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

识。

事务所出具的单个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仅

配发防伪标识一个,

作为正本交由委托方办理工商年检、公司注册登记等使

用,如报告一式多份(含事务所存档的),则其余副本无须粘

贴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由我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

仅对应粘贴在一个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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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事务所、分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

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

应责任。

(四)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立即在省级以上报刊

刊登公告并同时向我会备案。

三、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由申领人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

表》,经我会经办人员核对申领人身份后,免费发放给各事务

所、分所使用。

(二)防伪标识发放时间从20xx年2月5日起开始。

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区内事务所设立的

分支机构直接在我会领取。

未经登记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发放防伪标识。

(三)在南宁市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00

个,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50个。

南宁市以外的事务所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数量为150个,

之后领取防伪标识一个批量发放限额为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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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南宁市内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时,

在南宁市外的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20个时,可到我会

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由各事务所对应防伪标识编号填写《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备案表》(附件

一)、《验资报告备案表》(附件

二),同时将纸质和电子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

案表》、

《验资报告备案表》(这两个备案表从区注协网站“相

关下载”栏下载)及对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发票存根送我会。

我会核对发票存根及备案表后,依据各事务所报送的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备案表》《验资报告备案表》对应的

防伪标识序号,随机抽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并明

确送达我会(或实地抽查)时间后,发放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事务所领取防伪标识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尚未达到领取下

一批次防伪标识条件的,应按上述要求报送已使用防伪标识的

相关资料。

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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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执行行业决议,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拒不粘贴防伪标识的事务所将根据情况给予训戒、通

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惩戒,并建议工商部门在一定的期限

内对其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不予采信。

(二)我会将加大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业务质量

检查力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降低

标准收费,执业质量状况等内容。

五、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相关法律关系

事务所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上粘贴防伪

标识,仅证明各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主体上的合法性和形

式上的真实性。

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容的真

实、合法,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请从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报告备案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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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xx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

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2】

辽财注[20xx]99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国

资委(局、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央驻辽宁(沈阳、大连)

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驻辽宁(沈阳、大连)分行、

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促进全省注

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

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从20xx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验

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验资报告,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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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

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整治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以及

事务所对监管机构隐瞒业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事务所

业务收费和会计市场秩序,现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证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鉴

证对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书面文件。

鉴证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

告、司法鉴证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

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四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执行的鉴证业务,出具的鉴

证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并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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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标识分为?审计报告防伪标识?和?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两种。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

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用

于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 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登

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查询、验证事务所出具的鉴

证报告真伪。

第六条 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

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

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

立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鉴证报告

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防伪标识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

备案管理。

防伪标识由省注协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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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省注协将实行不定期的换

换版时,省注协应当通知各事务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并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依据鉴证业务类型在致送委托人的鉴

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右上角粘贴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

资报告防伪标识?,在报告正文的所有页脚标注?本报告防伪标

识号码为‘ххххSххххх’或

‘ххххYххххх’,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

查询?字样。

一枚防伪标识只能对应一份鉴证报告。

当同一文号的鉴证报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时,事务

所可将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复印使用,最

后一页应为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原件。

事务所留存的鉴证报告副本,也应同样办理。

第九条 省内事务所到外省执业,在遵照本办法粘贴防伪

标识的同时,遵守当地规定增贴当地的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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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可直接到省

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

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审核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 事务所在首次备案领取防伪标识时,须向省注协

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

案申请表》;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手迹、个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

已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且经省注协审核确认无误的

事务所,可填列并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

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到省注协申领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

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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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约定书及收款发票复印件,省注协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

标识。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

事务所公章。

事务所有关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

时,及时向省注协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条 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当提前向省注

协预约,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

缴情况登记簿》和下列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防伪标识:

(一)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事务

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鉴证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或记账凭证联原件

及复印件;

(五)省注协指定抽查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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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

长情况酌情确定分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但每批发放最多不

超过80枚。

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少于上批领取数量的20%时,可

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发放

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

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的;

(二)业务收费低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

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

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五)备案资料及手续不完整的;

(六)网上报备信息、报备资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间互

相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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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前款规定的'第

(二)项至第

(六)项所列情形的事务所,认真整改后,省注协恢复

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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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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