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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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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惩防对策

作者:周小良 雍易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

摘要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益泛滥,其方法手段也不断更新,令普通群众防不胜防。尽管各司

法机关大力加强打击,但仍未能有效遏制。本文在此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特点及防治作简要的分

析和论述。

关键词电信诈骗 司法部门 惩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89-02

近年来,利用手机、电话等通信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虽然受到一定的遏制,但诈骗

手法不断升级,科技化程度不断加强,电信诈骗从最初的“中奖”、“提供六合彩特码”、“猜猜我是

谁”诈骗,逐步发展到直接汇款诈骗,甚至冒充银行、电信、公安司法人员“提醒”诈骗等,令群众防

不胜防,如何防范及惩治电信诈骗成为当前司法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科技化程度高

电信诈骗最显著的特点是科技化程度高,犯罪分子在充分研究各种通信手段的特点、网络

电子银行的便利的基础上,不断运用这些高技术手段的便利与缺陷进行犯罪活动。从手机短信

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一号通、“400”捆绑电话,逐步发展到任意显号、任意改号软件等,有的

还利用“黑客”手段或木马软件盗取用户信息,进而盗取银行账户内的财产;或者在互联网上盗取

他人登录账号及密码,从而骗取钱财,欺骗性极强。

(二)组织化程度高

电信诈骗不同于一般诈骗行为,其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在于其组织严密,分工精细,配合默契,

以快致胜,从而在极短的时间内转移占有赃款。一般诈骗犯罪是当场取得赃款赃物,这种方式会

留下一定的线索,追查起来相对容易。而电信诈骗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提现,但环节多,分工细,协作

紧密,速度飞快,赃款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转账到异地或境外,给取证带来困难。

(三)隐蔽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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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电信诈骗活动不同于普通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均不与受害者直接接触,而是远程诈骗。

其次,犯罪分子利用电信、银行对客户资料管理的漏洞进行诈骗,给发现线索、固定证据带来难

度。

(四)詐骗方法手段更新快

犯罪分子对重大社会事件、热点经济活动、高新科技等研究比较深入,往往利用这些事物

的新特性进行诈骗。如利用“非常六加一”等中奖活动、汽车退税、通信干扰软件、任意显示号

码软件等;当“猜出猜我是谁”的方法被识破后,又变换成“冒充警察、银行工作人员”、出事故诈

骗、投资诈骗、网络购物等方法实施诈骗。

(五)境内外结伙作案,挽回损失难

电信诈骗起源于东南亚地区,后发展到我国;幕后操作者、主犯一般都是境外人员,身在境外,

赃款也在极短时间内转移到境外,打击难度大。

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反侦查能力强,调查取证难

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知识。他们清楚电信管理中不需要登记机主身份资

料的管理漏洞,采取使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账户或者购买他人银行账号,使用改号软件、群发器

等方法工具,切断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使司法机关难以惩治幕后主犯。在手机短信诈骗中,通信

部门对短信内容的保存、提取存在难度,即使追查到号码,也难以提取内容,查清案件细节。其次,

犯罪活动覆盖面广。打电话、发短信在A地,收款账号在B地,转账、提现则在C地D地,甚至

境外,侦查机关极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取主要证据,而待查清时则为时已晚,达不到及时防范与打击

的目的。

(二)定罪处罚难

一是电信诈骗分工精细,各阶段行为相对独立,认定共同犯意难。对全面操作指挥的主犯,根

据事实认定其诈骗的主观故意虽然难度不一定大,但电信诈骗的主犯一般都难以抓获。而对境

内的具体实施者,虽然容易抓获,但因其相互之间联系少,相对独立,在认定其共同故意上有难度。

二是认定犯罪数额难。电信诈骗一般涉及多个电信号码或银行帐号,他们长期从事诈骗活动,一

般在被查获时,证据比较完善的是最后一次诈骗活动,而此前的诈骗行为,即使查到被害人,也难以

理清诈骗的对应关系,难分清主从犯各自犯罪数额。

(三)破案难导致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难

电信诈骗案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远程控制,其提款前没有与被害人或侦查机关“遭遇”的机会,

即使调查到了赃款去向并冻结款项,但因不能及时犯罪嫌疑人破案结束刑事诉讼程序,不能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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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及时取回被骗的款项。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时,法院一般会以“先刑后

民”的法律原则不予受理,造成被害人的财产冻结在银行,不能取回。

(四)国际、区域司法合作存在障碍

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源于东南亚地区,幕后主犯、侵占、提现赃款的犯罪分子一般身处境外,

一些犯罪行为也发生在境外,对证据的调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都涉及到国际区际司法协作

问题,因诉讼程序、政治制度的差异,协作机制也存在运转问题,造成打击乏力。

三、防范与打击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一是司法机关在受理电信诈骗案时,及时与电信、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诈骗行为

的新特点、新动向,提出针对性强的预防对策,通过广泛宣传,及时预警。如江苏省公安厅与电

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共同协商,就运用科技手段防范电信诈骗进行研讨,研发启用了“防诈骗

语音提示平台”,该软件在电话网络内实时搜索批量群拨的VOIP嫌疑电话,一旦发现该类电话被

事主接听,则会在事主挂机后第一时间内预警提示,避免其上当受骗,收到了良好的防范效果。二

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识骗防骗能力。群众受骗上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司法机关的工作

特点不了解,接到犯罪分子“司法提醒”时精神紧张,盲目听从骗子的指引,或者贪利心理导致。因

此,必须提醒群众在面对电信诈骗行为时,不要听从电话或短信的指引去操作银行账号或转账,不

要贪图便宜,不要通过电信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一定要了解银行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办事程序

后再作决定。

(二)提高银行、电信部门发现和预防电信诈骗行为的能力

一是完善银行、电信部门管理制度,加强有关职能部门对个人信息的管理,防止客户信息泄

露。在冒充机主骗取其家人或朋友话费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首先是利用电信部门对机主更换

手机卡的管理不严格而盗取机主卡号的,有的卡号是以身份证开户的,但电信部门在不符合规定

的情况也轻易地为犯罪分子更换新卡,明显给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二是电信部门加强对群发

群拨信号监管,运用技术手段提前发现电信诈骗并制止电信诈骗行为,进一步追查信号来源,及时

抓捕犯罪嫌疑人。三是加强银行对客户账号的监管,及时发现转移赃款账户的异常现象,一方面

运用技术手段防止赃款的转移流失,为侦查机关侦查破案赢得时间、获取证据。另一方面及时

对客户进行“温馨提示”,创造发现骗局的机会。

(三)加强协作,共同防范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一是加强电信、银行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可疑账户的查询冻结手

续时,手续繁琐,而银行业务在引入电子电话后,办理业务的速度非常快捷,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

了机会,司法机关按正常程序办理冻结手续时容易错过时机。因此,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中,各职能

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接到司法机关要求时,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为打击电信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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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二是加强国际、地区之间司法协作,建立完善司法协作机制,疏通沟通协作的渠道,消

除国际、地区间关于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认识上的分歧,简化两地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提高

合作的效率。

(四)通过进一步指定刑事司法法律政策,加强打击力度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泛滥,建议出台针对性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司法机关的证据审查判

断,将犯罪方法手段纳入定罪处罚范围,以弥补诈骗犯罪调查取证的不足。电信诈骗行为一般都

会通过非法获取受害者电信或银行账户的信息资料来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其方法手段行为可

能构成其它犯罪,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招摇撞骗罪等。

比如,我们在办理龙某等人电信诈骗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是专门负责办卡的,是否参与了发送诈

骗短信的行为难以认定,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其办卡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盗用他人个人

信息,先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从多角度查证犯罪行为。其次,对于犯罪数额难以

查证的问题,建议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的数量作为衡量犯罪情节标准来定罪量刑。

(五)倡导“民刑并重”司法理念,合理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中受害人合法财产保护问题

“先刑后民”的司法观念源于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及此后几个类似司法解释。这一司

法处理方式并不是立法规定,不是法律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司法人员当作一种法律原则

错误运用,经常发生“以刑止民”的矛盾。民刑交叉案件的类型复杂,并非所有交叉案件中刑事责

任的确定是民事责任划分的前提。从两种诉讼制度的设置来看,刑事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

序和利益,民事诉讼保护的是公民私人权利,公共利益的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私

人利益,殊途同归。而且,我国改革发展到今天,法律越来越重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利。因此,当

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寻求解决冲突的基础和可能性,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保护被害人

的民事权益的程序不能相互成为障碍,而应当相对独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在执法过

程中,应当树立“民刑并重”的司法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权利,具

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查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进行顺序,而不应当

机械理解“先刑后民”的解释,因刑事诉讼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追缴赃

款,直接返还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保护被害人合法民事权利,还应当允许被

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未能及时结束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

比如通过受理被害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民事诉讼行为,达到及时保护受

害者合法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关于“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2]廖永安,王春.我国民事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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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信诈骗成公害侦查取证难度大.法制网.2009-06-26 09:20:02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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