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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
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
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
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
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
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GPS的监控
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
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
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
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
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
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平台对监
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
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
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
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
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
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并将监控
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
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四条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
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
1.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
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
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第三章GPS的应用
第十五条公司及委托公司所属客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
靠、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车载终端;
第十六条监控平台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做
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
等工作;
第十七条新增车辆申请安装车载终端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登记
表报市局批准,并交纳安装费用后,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八条车辆报废、变更,应持车辆报废证明、变更证明到公
司进行登记备案;车辆报废不再更新车辆或车辆转移变更其他公司,
须将车载终端拆除,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车辆安装设备后,本车司机应在安装师的帮助下现场
进行自查,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GPS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
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
第二十一条GPS故障应及时对GPS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
正常运行;
第四章GPS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
营:
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的;
2.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
服务费欠缴的;
第二十三条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
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元罚款,并保证GPS终端设备调试
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
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
查并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
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
路线,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
监控记录的,初次发生的处5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停职检查,
并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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