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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王崇映,*,1961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4130291961********,汉族,住新县新集镇艾洼阳光佳园。
被执行人:尹生海,*,1970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30291970********,汉族,住新县金水小区后湾。
申请执行人王崇映与被执行人尹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
县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
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尹生海应偿还王崇映借款本息共
计76000元,定于2021年11月28日前偿还3万元,2022年3月
28日前偿还2.3万元,2022年7月28日前偿还2.3万元。因尹
生海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崇映于
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两期欠款。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尹生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
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
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
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尹生海名
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尹生海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尹生海名下不动产登记信
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尹生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尹生海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尹生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尹生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上公布。
四、通过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尹生海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
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办案系统查询关联案件
得知,2022年5月9日,新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书,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对杨某某申请执行尹生海民
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合我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变
动情况,可以确定被执行人尹生海至今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
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
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
产线索,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3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3000
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
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被执行人尹生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
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尹生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崇映履行债务的义
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
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
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
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徐 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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