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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规定(2016年)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6.08.29

• 【文 号】法释〔2016〕19号

• 【施行日期】2016.10.01

•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

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

行)

法释〔2016〕19号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

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

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

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

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本文标签: 裁判文书公布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