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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发(作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

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2.12

• 【字 号】豫高法〔2020〕15号

• 【施行日期】2020.02.12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

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

豫高法〔2020〕15号

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郑州铁路运

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着力

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促进提升依法科学防控疫情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

省实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重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至关重要。当前刑事案件的办理,一是要重点打击破坏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

为,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以及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

毒病原体、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要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

结,依法严惩、震慑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维护党委、政府、政法机关的公

信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羁押在看守所的轻罪案

件,如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办理与疫情防控要求不符,暂缓办理又可能面临超期羁

押、期限延误、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等情形,影响有效打击犯罪,保

障人权的效果。因此,要更好地兼顾疫情防控和刑事案件办理,坚持依法公正与高

效便捷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公正审判、符合保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在侦

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办案人员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优

势,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箱、视频、光盘等方式完成卷宗流转、

文书送达、指定辩护、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工作。其中卷宗流转、证据交换采用

光盘流转和交换。

办案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及其亲

属情绪疏解工作,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依法体现政策,不断提高办案的政治效

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运用信息化办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的轻罪案件,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箱、视

频、光盘等移动通讯、信息化平台加快案件办理,完成卷宗流转、指定辩护、开庭

审理、宣判送达等刑事诉讼活动。

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通过视频开庭等方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以及

不符合保密要求或者可能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的案件,不进行视频开庭。需要延长、

扣除办案期限的,依法办理延长、扣除期限手续。其中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

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运用信息化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范

1.卷宗移送。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电子卷宗移送制度(统一采用PDF格式扫

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向人民法院移送电子卷宗。电子卷宗内容应当与纸质

案卷材料保持一致,纸质材料按照谁制作谁保管的原则,侦查阶段纸质案卷材料暂

由公安机关保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产生的纸质案卷材料暂由

各自保管。

2.辩护。除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确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或法律帮

助,并将律师信息通过上述“不见面”方式反馈人民法院。

依法保障辩护律师阅卷的权利,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要将电子卷宗通过符合

疫情防控要求的方式交由律师阅卷,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安排律师通过互联网远程

阅卷。辩护律师应当做好电子卷宗光盘的保管工作,网上远程阅卷的,不得将案件

材料复制、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手续、辩护意见等,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信息化方式

提交,同时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

3.开庭。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案件原则上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即法官在法

庭、被告人在看守所、出庭公诉人在办公室、律师在自己办公室或者居所)。各地

已有视频开庭专门系统的,可利用现有系统进行开庭;尚未建设该系统的,要充分

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进行远程视频开庭,被告人被羁押的轻罪案件应当迅速办

理。公开开庭的案件,在视频开庭时可以开通庭审直播,允许网民“旁听”。依法

不公开开庭的案件,不得通过不具备保密条件的互联网公共平台系统开庭。所有案

件办理过程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办理单位应及时完整保存、备份,并在合理期限

内转化为纸质档案保存。

在远程视频开庭过程中,公安看守所负责被告人端口的视频调试、被告人看押

及需要协助配合的事宜。人民检察院负责公诉人端口的调试及公诉工作。人民法院

负责主持庭审及牵头联系相关端口的调试、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确保视频庭审

正常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律师通过合适的方式接入视频庭审并提供有效辩

护。

非羁押状态的被告人,由辩护律师协助被告人以法院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参加视

频开庭。

4.讯问和会见。除视频开庭外,办案机关需要讯问被告人、律师需要会见被告

人的,可参考视频开庭方式进行,公安看守所应当予以协助。

5.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对于拟判处缓刑、管制的被告人或拟决定暂予监外执

行的罪犯,人民法院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的,应当扫描制作调查评估委

托函及相关材料,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发送至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

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简便方式开展调查评估,并通过上述方式或邮政专递及时

反馈调查评估报告。

6.宣判、送达、执行。对于作出裁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

送达。其中对在押被告人的送达、执行,可以通过信息化方式将相关手续送达公安

看守所,由公安看守所协助送达并负责执行,送达手续反馈人民法院。给当事人宣

判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7.非羁押措施和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防止

人员交叉感染。对于符合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提出缓刑、管制、免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的,应当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判处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宣告缓刑、判

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后可将执行手续以信息化方式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执

行。

四、协作配合

当前,严格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政治责任,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要加强视频技术对接工作,确保不同部门、不同场所、不同人员之间视频信号通

畅,保障视频开庭有序开展。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广,提升办案人员应用信

息化平台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络,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

困难和问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正常办理。

以上内容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适宜通过信息化办理的轻罪刑事案件

的一审和二审程序。对于该类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其他办案事项,在确保公正、符合

保密的前提下,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虽属公开开庭案件但通过视频审理可

能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案件,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庭审理。

本通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

法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印发

本文标签: 防控疫情被告人视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