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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发(作者:)

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1-22项裁判要旨(法律人必看)

智豪律所 2016-08-19 盗窃罪 侵占罪 刑事审判

编者按:研究盗窃罪、侵占罪的案例很有意思。从1999年至今,刑法几经变化,刑

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笔者在整理案例时发现,1999年的盗窃罪居然可以判处死刑,并且

上了《刑事审判参考》用于指导全国法院审判。今天法律界人士与普通民众都认识到对于

盗窃、侵占这类财产类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而这份进步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

法治进步的成果。让我们带着对这份成果的尊重,向最高法学习以下22个裁判要旨吧!

1.伪造证明材料,将借来的车辆冒名质押给他人,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的行为,应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

深度解读:尽管行为人伪造证明材料冒名质押他人物权,但质押权人以合理的价格通

过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的,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质押权人有权取得该质押物

的质押权。此时质押权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相反所有权人可以向行为人请求赔偿。随后

行为人通过盗窃的方式将质押物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导致质押权人因质押物灭失,无

法主张对行为人的债券,形成损失。因此行为人盗窃质押物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2.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参考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方法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66号。

深度解读:关于盗窃财产数额认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于虚拟财

产的数额却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游戏点数等互联网上的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

有:(1)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互联网财产的价值;(2)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

互联网财产价值;(3)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4)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

产的定价;(5)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同时还应考虑: (1)

如果行为人将窃取、骗取的互联网财产转卖给第三人的,其销赃数额高于按照前述方法计算

的犯罪数额的,则按销赃数额计算;(2)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依前述方法计算的

犯罪数额的,则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

深度解读:首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

任,因次,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其次,从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相对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

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可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转化型抢劫的行为,形式上符

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只对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罪定罪处罚。最后,对于行为人未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判决主文应表述为“被告人

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质押财产互联网盗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