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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发(作者:)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进

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也可通过“苏州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

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

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5.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友情提示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

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

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金规〔2020〕

1号)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其

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

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本文标签: 住房公积金提取租赁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