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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发(作者:)

沈阳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

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

放射性物质污染土壤的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不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及更新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污染地块风险

等级,确定相应的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地

块所在各区县政府,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专家评审;对经调查认定属于污染地块

的,市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督促其按照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

复及修复后效果评估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主管行政区域内的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同级自然

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9〕21号)要

求,建立并更新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将名单录入

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

况初步调查报告,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县(市、区)

生态环境局应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

块风险管控方案,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抄送所在地县

(市、区)级人民政府;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有关

部门划定管控区域,报地块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壤

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措施,

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

本文标签: 地块污染风险管控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