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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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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2004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原标准的章节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

别;

——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

于操作;

——对近年来的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

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

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

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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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8—200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

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1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

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

场所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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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标准防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