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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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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

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

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

即可上班。2008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

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

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

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

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

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

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由谁确认?

答: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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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款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010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

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

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

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

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

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10年 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

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10年3月20

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10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

织分厂。2010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

效期为1年,自2010年8 月5日至2011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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