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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发(作者:)
国家级企业加速器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
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
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
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
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
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
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
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
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
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
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
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
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
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
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
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
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
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
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
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
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
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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