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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8日发(作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的通知

档办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

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

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现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档案科学管理,规范电子档案管理

系统建设,明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确保电子档案

真实、完整、可用与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

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明确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

统)必备的功能。系统建设应依据先进、实用、安全、发展

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系统总体要求

第五条 系统结构应具备开放性,可实现与其他系统的

功能集成、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六条 系统功能应具备可扩展性,应满足当前及可预

见的时间内的业务需求,可方便地进行功能扩展。

第七条 系统实现应具备灵活性,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的

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和数据结构等的灵活定义与部署。

第八条 系统运行应安全可靠,保存电子档案管理关键

业务过程记录,根据需要采取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和安全认

证等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档案安全,防止非授权访问。

本文标签: 档案电子规定管理系统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