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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发(作者:)

论版权平台化背景下

*

短视频创作者权益保护

□文│尤 浩

[摘 要] 目前短视频行业已经进入到一个稳定发展的成熟期,其标志特征是经过平台之间

的竞争、洗牌、整合,在行业中拥有绝对性影响力的优势平台已经出现。在此背

景下,优势平台开始逐步推动将用户的作品版权权益整体转移到平台名下,以此

提升平台的作品资源配置与创作优质IP时的动员力,进一步巩固其行业中的领

军地位。这一切都给短视频创作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无论是防范侵权

还是防范被侵权,规则体系均与过去大不相同;而版权权益维护与业务发展的关

系也从以往的协调发展转变成了共生关系。

[关键词] 短视频 版权保护 版权平台化 抖音

短视频行业的异军突起,使得相关的版权问题

成为传播学界与法律学界共同的关注重点,并主要

体现在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著作权法地位、短视频

的版权保护体系建设两大方面。两者的理论探讨与

司法实践均取得了一定成绩,却仍然追赶不上信息

技术高速衍生发展的脚步。与此同时行业内部也在

寻求自身模式的调整,这就是版权平台化,初衷是

绕开悬而未决的“作品”属性认定去解决短视频的

版权问题,试图降低创作者侵权与被侵权的风险,

同时进一步拓宽创作素材的来源与作品的传播范

围。

[1]

单从作品创作的角度来看,版权平台化发挥

的作用值得肯定:创作者从平台方获取到丰富的素

材资源与一手的热门选题;但是对于版权保护,其

风险却在相应增加。这种风险不仅体现为合法权益

遭到侵犯的受害者,不经意也会成为侵害他人版权

权益的实施者。2021年4月9日晚,53家影视公

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

声明,称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

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

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声明同时也呼吁短视频平台与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呼吁社会各界

对侵权内容予以举报、删除、屏蔽,形成“先授权

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这对于短视频创作者无

短视频作为近几年所涌现的新兴事物,其命名

形式中的有效元素却仅有一个“短”字,体现不出

任何创作属性。不仅短视频的主创人员构成层次不

齐,内容品类与表现形式也是千差万别。构成形式

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短视频的著作权法地位成为第

一个争议,对此学界与业界的观点不甚统一。部分

传统学者主张将短视频分为“类电作品”与“录像

制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并有最低的原创性,

是区分两者的最关键因素。2016年,最高人民法

院在第

本文标签: 视频平台版权作品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