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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发(作者:)
刘韦枝、无极县国大通讯经销部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冀01民终10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广道陈爱民张洁
【审理法官】宋广道陈爱民张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韦枝;无极县国大通讯经销部
【当事人】刘韦枝无极县国大通讯经销部
【当事人-个人】刘韦枝
【当事人-公司】无极县国大通讯经销部
【代理律师/律所】魏龙根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龙根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龙根
【代理律所】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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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韦枝
【被告】无极县国大通讯经销部
【本院观点】案涉手机于2020年10月9日被激活,早于上诉人刘韦枝购买手机的日期,且
证人贾某证实激活手机的原因是快递外包装破损,为了测试手机功能,测试完毕后即将手机
封存,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产品责任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
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手机于2020年10月9日被激活,早于上诉人刘韦枝购买手机
的日期,且证人贾某证实激活手机的原因是快递外包装破损,为了测试手机功能,测试完毕
后即将手机封存,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仅凭激活日期早于购买日期不足以认定案涉手
机为二手手机或翻新机以及被上诉人出卖该手机时存在欺诈行为。上诉人刘韦枝提供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出卖手机是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上诉人要求被上
诉人赔偿购买手机三倍价款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韦
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元,由上诉人刘韦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3:14:03
刘韦枝、无极县国大通讯经销部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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