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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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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红

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

号)、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

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

264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

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

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

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含建设单位,下同)以及所辖与电力业

务相关的多经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科工)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自然年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

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基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在本期工程竣工当年度

进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

(一) 先进基层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业绩突出

(1)连续两年(从考评年度向前追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注,指未发生一般以上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火灾以及道

路交通等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全厂机组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3)新建项目(竣工后)实现建设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

各类事故,含内部统计事故等),且投产当年内新机非计划停运

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2. 工作先进

(1)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或者获得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各类表彰、奖励。

(2)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专职安监人员(厂级和车间级专职

安全员)中任职比例超过20%。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检查、评价和标准化等

基础工作推进效果处于公司系统先进水平。

3. 典型示范

(1)安全生产机制创新、工作提效、破解难题等方面工作

突出,取得良好效果。

(2)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良好,杜绝“跑冒滴漏”,全面推行“7S”

管理,安全生产可视化、设施标识规范完整,在本区域具有典型

性和领先性。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

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 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

全业绩突出。

2. 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

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 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 建设单位评选年度内施工期超过6个月,方具备推荐先

进个人资格(基建期内每年开展评选)。

5. 所在单位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

的评选资格。

(三)“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

从事(厂级或车间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

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

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和二级单位复核,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

士”称号。

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

第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基层企业、

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企业申报,二级单位推荐上报(当年12

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八条 二级单位推荐名额

(一)推荐先进企业名额

按照二级单位管理的基层企业数量的20%左右确定,基层企

业数量少于5家的可推荐1个名额。

最终确定名额时,兼顾二级单位之间横向比较。

(二)推荐先进个人名额

1. 每家基层企业原则上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

a.对安全生产业绩特别突出且装机20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

企业,或兼有生产和基建任务单位,可增加1名。

b.对安全生产业绩特别突出且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

企业或50万千万以上的风电企业,或兼有生产和基建任务单位,

可增加1名。

c.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

1人、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2. 二级单位先进个人名额按照每家单位不多于1人的原

则,由集团公司统筹确定。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

选的定性、定量打分表,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并在安全生

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个人和

“安全卫士”,集团公司下发表彰文件,颁发奖牌(对单位)、证书

(对个人)。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予以奖励。

获得“安全卫士”的个人当年度等同先进个人获得一次性奖

励。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各基层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表彰

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

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兑现。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对

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

告结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

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

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

见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处以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

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

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

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

给予警告处分。

(六)当年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

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

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同一发电企业当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人身死

亡事故,对企业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

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

处分。

(三)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二

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

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

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

处分。

(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

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

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

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

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或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一般事故,对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

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

(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

予警告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的处分,按照不低于第二十三条款的内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

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

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

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

处分。

(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

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

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

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

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

酌情处罚。

第二十八条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

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

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

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监机构

(或未配齐安监人员)、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导致发生责任

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罚的上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

发生事故,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企业班子其他成员作如下

处罚:

(一)发生事故,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

低一个等级处罚。

(二)发生事故,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

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

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

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

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

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

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

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实行“说

清楚”、“事故检讨”和约谈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

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30天内到集

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

议上作检讨。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按照集

团公司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在年终业绩考核时进行兑现。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

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

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事故处罚由相应二级单位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

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

报集团公司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

有关单位并通报公司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

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

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

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

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各二级单位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应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产业

部门备案。安全先进和事故处罚的管理流程分别见附表4和5。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

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

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4

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安制〔2012〕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3. “安全卫士”申报表

4. 安全先进(安全卫士)评选流程

5. 事故处罚管理流程

附件1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条件符合性描述(可附页,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级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工种职务

所在单位

先进事迹(可附页,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级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卫士”申报表

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所在单位

事迹(可附页,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级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全先进(安全卫士)评选流程

主办部门火电部

闵聿华

李庆林

监控部门

流程编号

发布日期

企法部、监察部

安全先进(安全卫士)评选

流程

起草人

审核人

发电企业

(A)

二级单位

(B)

集团公司

(C)

表单

1

1

1

申报审核评选

先进申报表

2

发文表彰

3

兑现表彰

兑现表彰

附件5

事故处罚管理流程

主办部门火电部

闵聿华

李庆林

监控部门

流程编号

发布日期

企法部、监察部

事故处罚管理流程

起草人

审核人

发电企业

(A)

二级公司

(B)

集团公司

(C)

表单

1

1

发生事故报告事故印发快报

事故调查报告

2

构成较大以上事故

3

内部事故调查分

内部事故调查分

4

事故处理通报

5

落实处罚

持续改进

落实处罚

持续改进

6

1

资料归档

本文标签: 事故生产单位企业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