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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发(作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保障信息网

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信息网络,包括

互联网、私有网络、虚拟专用网络等。

第三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

治、责任到人、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信息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运营者安全管理

第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

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

理制度,明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信息网络安

全管理措施,保障信息网络安全。

第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设备、网络数据、

应用程序等的管理,确保网络设备安全、网络数据安全、

应用程序安全。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

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网络违法犯罪事件。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用户身份验证和信息

审核,防止用户发布虚假信息、违法信息。

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不得泄露、篡改、删除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

供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

应急响应制度,制定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

演练。

第三章 网络用户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

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应当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尊重

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诽谤他人、传播淫

秽色情信息等。

第十四条 网络用户应当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不得

破坏网络设备、干扰网络服务、传播病毒等。

第四章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取得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

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

第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

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并向用户明示。

第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修复安

全漏洞,更新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五章 网络安全技术防范

第十九条 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网络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

络攻击、网络侵入、网络病毒等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

产品和服务,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签: 网络应当信息管理运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