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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发(作者:)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 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

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冀财资〔2016〕127 号)、《保 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保财发

〔2020〕1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 关派出机构,县级事业单位(以下

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

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县级行 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

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 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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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 碎纸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

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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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办公设备家具事业单位标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