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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

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3.12.23

• 【字 号】深财规[2013]20号

• 【施行日期】2013.12.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

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深财规〔2013〕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

用办公设备配置,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

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根据《行政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

〔2010〕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常用

办公设备配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常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办公设

备,不包括专业类设备。

未列入本标准附件的其他常用办公设备,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

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

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按以下因素确定:

(一)工作人员岗位和内设机构数;

(二)单位实有在编人数。编制数是指经深圳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行政、事

业、雇员和其他编制数。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最高数

量限制标准,而非必需达到的标准。

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常用办公设备的数量。

第七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常用办公设

备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经费开支。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涉密岗位实际需要配置涉密设备。

第九条 单位根据履职需要设立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实际需要配

置办公设备,不受本标准限制,但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本文标签: 标准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