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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帆劳务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8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68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栗俊海郭勇王梦

【审理法官】栗俊海郭勇王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帆

【当事人】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帆

【当事人-个人】杨帆

【当事人-公司】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娅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梦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昱东北京

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娅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梦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昱东北京市

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娅州刘梦雅李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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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杨帆

【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

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围绕英华博译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英华博

译公司未提出上诉的,本院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

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

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围绕英华博译公司的上诉请求

进行,英华博译公司未提出上诉的,本院不予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杨帆与英华博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在杨帆已

初步举证尚欠付劳务费数额的情况下,英华博译公司并未提出反证证明其关于劳务费已结清

的主张,故应承担不利后果。英华博译公司关于受疫情影响而导致员工离职,进而导致举证

不能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英华博译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利息

的上诉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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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当事人审理上诉公司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