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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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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唯冠商标之争和解或是最佳方案

作者:齐力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12年第03期

苹果公司(Apple Inc)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二审2月29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当庭未判。

在近日上海浦东法院驳回深圳唯冠提出的“iPad”禁售申请,中止诉讼之后,海外媒体又爆

出深圳唯冠科技在美国向苹果提起诉讼的消息。指控该公司在购买iPad商标时存在欺诈,因

此不应继续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一方面,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多个地方和美国发起多场诉讼咬住苹果不放,一方面又不断

通过各种渠道传出希望与苹果达成和解的信息。深圳唯冠创始人,香港唯冠集团负责人杨荣山

表示,“iPad商标的价值并非唯冠创造,我们不会对苹果公司狮子大开口。”

虽然苹果公司已经提出上诉,案件的最终命运还有待来日见分晓,但是无论如何该案都将

会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审难定乾坤

在广东高院的二审上,苹果公司所持iPad商标合同约束力的界定成为双方律师举证和辩

论的焦点。因案件的许多事实和证据需要合议庭仔细判断,致使29日的二审无法作到马上宣

判。

本案始于2010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起诉唯冠的iPad商标纠纷

案。该案经三次开庭审理,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随

后,苹果不服深圳中院判决,并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即此次二审。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苹果公司想拥有两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iPad商标,

必须与其申请注册公司深圳唯冠签订转让合同。而本案最大的跷蹊处便在于:苹果公司与并不

拥有这两个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签署认为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转让合同。

在二审庭审中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提出三项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

审或者改判;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上诉方认为,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英国IP公

司已经与唯冠集团达成了商标全球转让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本次交易的一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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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羊城晚报》报道,在法庭上,苹果和IP公司举证和陈述的内容主要是:深圳唯冠主

导了整个交易,IP公司一开始是和英国唯冠接触的,后来就和深圳唯冠的一名法务部专员洽谈

价格,最后的签约方是台湾唯冠。IP公司事实上和“唯冠集团”的各个代理公司进行接触和、交

易,所签的协议效力也应及整个集团。

IP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强调,深圳唯冠的一名叫“袁辉(音)”的法务部专员,参与了交易

的大部分过程,袁辉和IP公司的邮件往来70多封,而袁辉使用的正是深圳唯冠的企业内部邮

箱。另外,和IP签定协议的麦世宏也具有台湾唯冠法务部长、深圳唯冠法务部总监、唯冠集

团法务总顾问等多重身份,所以麦才有权签约转让唯冠集团在全球的10个商标。

苹果公司代理人称,深圳唯冠是一家财务状况有问题的公司,债权银行监控了深圳日常经

营。如果深圳唯冠以自己名义签转让协议,那么转让费用最终得打到债权银行的账户中。为了

规避这一问题,深圳唯冠就匿名了,让台湾唯冠签下的协议,台湾唯冠其实是对深圳唯冠的隐

名代理。

但深圳唯冠的代理人称,商标转让协议不适用隐名代理。他说,袁辉只是因为精通英语,

所以被台湾唯冠请去帮助,使用公司内部邮箱只是为了便利等。而在那份商标转让协议中,麦

世宏签名的身份是“台湾唯冠的法务部处长”,只能代表台湾唯冠,苹果开具的汇票,收款人也

是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没有关系。

整个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唯冠提交了7份新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参与到

2009年底台湾唯冠与苹果公司之间的iPad商标交易。由于深圳的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只能

约束台湾唯冠,而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并认为参与合同谈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均是

错误的”。所以此次上诉人苹果公司和IP公司代理人罗列的9份证据,则旨在证明台湾唯冠和

深圳唯冠在人员上存在共用、商标管理等方面亦存在交叉等等。

苹果代理方提出的一份新证据——深圳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批示“准”字的iPad商标转让协议

签呈表。但深圳唯冠代理人称这一证据没有原件,亦无法律效力,另外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也

是不同的主体。

不仅这一项,深圳唯冠一方对苹果公司提出的所有“证据”都表示有异议。同样,苹果公司

的代理人亦对深圳唯冠提出的新证据,一一提出异议。

最终,广东高院并未当庭宣判。

和解的可能性有多大?

针对目前状况,本案存在三种可能:一是苹果胜诉;二是唯冠胜诉;三是双方和解。如果

苹果胜诉,是否向债台高筑的唯冠索赔?如果苹果败诉,面临的索赔金额还需法庭判断,但更

重要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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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苹果财报显示,2011年自然年度全球总营收为1278.41亿美元,而同期苹果在整个大

中国地区的营收为130亿美元,大约占苹果全球营收的10%,再按产品分类营收看,iPad所占

比重约为20%。按此计算,在中国大陆地区,2011年度iPad给苹果带来的收入占苹果全球总

收入的1%-2%之间,约合1.3亿美元,3倍即3.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4.5亿元,仍远低于深

圳唯冠最早抛出的100亿元赔偿要求。

在二审庭审结束时,法官就双方是否愿意达成调解咨询意见,苹果与唯冠方面均表示尚需

回去商议。

就在广东高院开审iPad商标案之前,苹果公司正式在美国总部发出消息—将于美国太平

洋时间3月7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3月8日凌晨2∶00)在旧金山召开的发布会。从苹果历

年来发布产品的节奏惯例来看,iPad3将是此次发布会的主角。

从苹果方面看,中国市场已经成为苹果第二大市场,2011财年苹果在华销售额达130亿

美元,显然,这一巨大的市场苹果根本就不可能放弃。这是一场苹果不能输的官司。在本案

中,苹果公司的诉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其拥有iPad中国商标权,这对于苹果来说异常重要,因

为商标的归属问题直接决定着iPad公开销售的合法性问题。

2月23日,上海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起诉苹果商标侵权案作出裁定,驳回深圳唯冠提出

的“iPad”禁售申请,中止诉讼。上海浦东法院称,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

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该院(广东高院)作

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目前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

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因此,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

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上海浦东法院的裁定对苹果公司来说只是暂时有

利。

2月23日,杨荣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明确表示,iPad商标权之争,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和

解。“iPad商标的价值并非唯冠创造,我们不会对苹果公司狮子大开口。”深圳唯冠和杨荣山本

人又在多个公开场合释放信号称,希望能与苹果达成和解协议。

对于双方来说最可能的结果便是和解。不过,双方在和解费用上恐怕难以达成一致。据深

圳唯冠代理律师马东晓透露,案件在深圳一审第三次开庭时,苹果曾给出了当时的和解底线—

—1000万元人民币,但唯冠方面当庭拒绝。据相关消息报道,深圳唯冠曾与苹果公司就和解

问题进行商谈。

有消息称实际掌握商标谈判权的是深圳唯冠背后的8家债权银行,目前深圳唯冠债务高

企,背负数十亿元的债务,处境十分窘迫,手握iPad在华商标这一“优质资产”,深圳唯冠(包

括其背后的诸多债权人)和杨荣山在国内外发起多项诉讼,希望通过诉讼手段向苹果施压,换

得一笔高昂的和解费。深圳唯冠的诸多债权人也都希望深圳唯冠的“iPad在华商标”能够尽快变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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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心高气傲的苹果来说,和解的可能性并不大,主因就是价格问题谈

不拢,“而且现在深圳唯冠已经把苹果告到了美国,这场两个公司之间的商战上升成为中美知

识产权的大事,双方无论谁先妥协,都会成为今后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中较为被动的一方。”

如果苹果不肯妥协,唯冠还有可能进一步施压,比如继续向其在国内的代工厂提起诉讼。

对此,有律师称:“依据此前的一些案例,OEM工厂应该不会被认为是构成侵权的。而且如果

禁止这些工厂生产,也不符合国内工人的利益。”

记者采访的一位知识产权律师分析,即使败诉也不是苹果的末日,如果能够提出其他更能

为法院接受的诉讼主张,苹果还可以继续提出诉讼。如果苹果败诉,还可以继续向最高院申

诉,但这并不影响的判决生效和执行,而且申诉往往时间漫长,到最终结果出来至少也要两年

左右的时间,换句话说,如果苹果二审败诉,即使要翻盘起码也要两年之后。

新闻链接

苹果的失误

苹果公司在获取iPad商标的过程中采用了西方跨国公司惯用的商业谋略,为了降低交易

成本,通过其代理公司即英国IP公司购买知识产权。苹果公司之所以采取这个商业谋略,主

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知识产权的价格通常在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才能表现

出来,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称为交易中的权利。在转让过程中,受让者的市场地位往往是转让

者在确定价格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当受让者的市场地位很高,经济

实力很强时,出让者所开出的价码也就会越高。即使不考虑苹果公司所使用的商业计谋是否符

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仅就苹果公司的行为而言,其失误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在购买商标权之前,未对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属进行最基本的调查。其次,对中

国商标法缺乏最基本的常识。我国商标法采用核准公告生效主义,商标转让只有经商标局核准

公告生效之后,受让人才能获得商标权。因此,即使英国IP公司找到了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真

正权利人深圳唯冠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只要该转让尚未经商标局核准,深圳唯冠

公司如果得知英国IP公司的幕后者是苹果公司,那么,深圳唯冠公司仍然可以与第三人签订

商标转让协议,将该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率先在商标局获得了核准,那么第三人就

会获得该商标权,而苹果公司仍不能获得该商标权,当然深圳唯冠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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