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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发(作者:)
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巩芮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3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78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楚静郑吉喆张阳
【审理法官】楚静郑吉喆张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巩芮彤
【当事人】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巩芮彤
【当事人-个人】巩芮彤
【当事人-公司】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杜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红豆北京市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红豆北京市中
恒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诚杨万勇王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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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逾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巩芮彤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
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
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
果。 涉案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
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一审期间均认可拍摄项目于2020年9月19日开
机,于2020年9月25日杀青,项目拍摄过半时间是2020年9月22日,故本院对此不持异
议。逾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拍摄过半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向巩芮彤支付费用共
计36000元,一审法院将已支付的道具费8000元在劳务费中予以扣除,认定逾白公司应向巩
芮彤支付劳务费23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逾白公司上诉称巩芮彤未能按
照合同要求提供劳务、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逾白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
张,巩芮彤对其主张亦不予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
信,逾白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支付劳务费并请求巩芮彤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持。另,关于道具押金、道具费及维修费用,2500元道具押金系逾白公司向案外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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