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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8日发(作者:)

姻2019

年第

2

现代管理科学

管理创新

VIE结构)协议控制法律效力研究

———以小米集团上市为例

邢坤

又一次引起了人们对

VIE协议架构的讨论

。小米集团

VIE结构与传统的摘要

小米集团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股权控制模式不同,其不以股权为基础,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经营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来决定国内经营实体的重大经

但我国目前对其监管多有不足,法律效力也未明确,

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这种上市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VIE结构)

以期为协议

因此,文章以小米集团VIE结构上市为例,尝试从法理、合同法等多角度探讨协议控制的法律效力

VIE结构)控制的效力认定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协议控制

VIE结构;法律效力

引言

上市实体通过协议达到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目的

使该运

营实体成为上市主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2018

7

9

小米集团正式在香港挂牌上市

通过搭建

VIE

架构

曲线圆梦

冶袁

在符合国内相关监管要求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产生的原因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的同时实现海外上市

但是

袁VIE

协议架构不以股权为基一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传统方式被阻

二是企业可绕开

打破了原有公司控制模式的桎梏

虽然在社会经济发某些行业对外资准入的限制

解决限制外资进入行业无法

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却存在规避法律法规之采用原有传统模式境外上市的问题

小米集团亦是将属于

根据我国

公司法

规定

公司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

限制

类和

禁止

类业务的经营主体进行了

VIE

结构的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通过其持有的股权或股搭建

其协议架构版图涵盖了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服务板

份对公司享有所有权

同时股权或股份也是股东控制公司块

游戏业务板块

网络出版板块

投资板块等

基本框架

的基础

VIE

架构则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达到控制公搭建如图

1

所示

司之目的

我国一直没有颁布法规来明确协议控制

渊VIE

一般来讲

经营实体

内资企业

的创始人或者实际控

结构

的法律地位

监管部门对采用

VIE

结构企业的态度制人会在国外离岸法域设立一个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投

也模糊不清

同时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协议控制资公司

壳公司

冤袁

为离岸公司

A遥

离岸公司

A

与风投或私

募等投资机构

渊VC/PE冤尧

其他投资者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

渊VIE

结构

的法律风险

有效应对措施等问题也未达成一

致意见

导致其在实践中存在被司法机关

仲裁机关宣告公司

并将这家开曼公司作为未来上市的主体

小米集团

无效的风险

笔者认为

对小米集团

VIE

结构是否合法等在整个

VIE

架构中便是充当此角色

随后境外上市主体

问题的探讨

从根本上来说

是对其法律效力的探讨

在此

开曼公司

再设立一个全资壳公司

离岸公司

B冤袁

例如小

基础之上进行的风险梳理

应对措施制定才更具有针对性米香港

瓦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等

用于在国内设立外商

和有效性

独资企业

由于税收优惠等原因

主体一般都会选择香港

小米集团

VIE

协议架构的搭建

地区

在这一层级的设计上

主体会根据国内经营实体的

创始人和投资机构的不同情况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层级的

野VIE

结构

的英文全称为

野VariableInterestEnti鄄

特殊目的公司

以达到方便资本运作

规避法律强制性要

ties冶袁

可变利益实体

冶遥2003

1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委员会颁布了

野FIN46冶袁

即对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第

51

小米集团

会计研究公报

合并财务报表

的第

46

号解释函

此中提

出了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

只要某一实体

渊A冤

能够在事实

100%

上控制另一个实体

渊B冤

财务利益

那么就要合并财务报表

外商独资企业登记股东

这种控制可以不以多数表决权为基础

无论这种控制权来

管理及

源于股权控制还是协议控制或其他方式

可变利益实体就

服务费

100%

咨询服务

是指根据

FIN46

规定需要合并的实体

渊B冤遥

在我国协议控

境内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渊VIE

结构

搭建中

境外主体与实际运营业务的境内实

体公司之间的连接并非股权关系

而是合同关系

境外

图1小米集团协议控制(VIE结构)搭建

-115-

管理创新

现代管理科学

姻2019

年第

2

合理避税等目的

接下来

离岸公司

B

再按照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设立全

资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

WFOE冤袁

如小米通讯

全资子公司

的数量根据现实情况可设立一个或多个

全资子公司与境

内运营业务的实体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来实现对境内企

业决策

管理及利润等各方面的控制

小米集团协议

VIE

结构中的控制

家业

协议

务合

曳叶

作协

托授

曳叶

曳叶

确认

购买

法律

曳叶

文本

合同

主要

偶承

曳叶

包括

这些协议可分为三类

一是控制权转移类

即委托授权

独家购买权协议

二是资金及利润输送类

即业务服务

协议和借款协议

三是担保类

即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

通过这些协议的签订

小米集团实现了对国内经营主

体的有效控制

通过财务处理

国内经营实体的利润最终

通过外商独资企业并入小米集团

使境外上市的壳公司摇

身一变成为一个具有营业收入和客观利润的实际运营公

从而达到成功上市的目的

由此可见

小米集团

VIE

结构虽以协议为基础

但协

议的签订并不是商业实质的需要

而是借助合同约束力创

设控制国内实际经营实体的自由空间

并在此空间内实现

股权投资的效果

因此可以说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在本质

上就是经济主体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合意

取得区别于股

VIE

结构将国

资的

股权权益

使外商独

企业

冶遥

实体的

协议控制中的经济主体

取得国

通过搭建

东权

经营

实体的经

转移到外

策控制

资企

此类控制权更偏向于债权的性质

其实现取决于

VIE

结构下义务人对各种协议的履行情况

认清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的上述本质对其法律效力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对小米集团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法律效力的分

之重

1.

法律

理学角度

世界的

分析

价值

价值

学理论

序是当代社会最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

挥作用的过程就是保护和推动自由

正义和秩序的过程

但社会生活极具创造性和复杂性

社会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并不能用单一法律价值来衡量

甚至某一法律关系可能存

在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

这就需要把法的价值进行整

进行法益权衡

法的价值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VIE

法律效力的切入点

一方面

这些

结构

企业

通过

是市场

意思

主体

自治

价值

创设

效率

集团

股权

价值

等企业

控制的

的体现

搭建

自由

空间

体现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通过非股权控制规避了

审批程序

使时间成本大大降低

同时得到了资金支持

速了小米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体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

另一方面

对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法律效力的质疑源

于其搭建的初衷是规避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

上对秩序价值造成了损害

我们并不能否认

VIE

结构确实

-116-

通过本身结构的安排使国内经营实体绕开了国内重重

的审批程序到境外上市这一事实

但是

我们也不能仅

仅因为其规避国内审批流程就直接否认其合法性

且不

论国内审批流程设置是否合理

单从秩序价值的角度来

我们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其实质是为了自由价值地更

好实现

如果片面强调秩序价值而忽视自由

效率之理

这明显与法理相悖

违背了法的本质

因此

协议控

渊VIE

结构

在自由价值

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优先选择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和推动

2.

结构中的

VIE

结构

从合同

种协

法律

法角度

议是

分析

合同

个方

法的

且有

角度来看协议控制

体来

一是

VIE

否构成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冶遥

第一

在小米集团

VIE

结构中签订协议的缔约方是国

内经营实体与外商独资企业

缔约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

见一致

合同标的明确

所以单看每一协议均依法成立

同的有效要件有三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若小

米集团

VIE

结构中每一个协议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法人

或股东

渊WFOE尧VIE

公司和

VIE

公司股东

在其意思表示

真实的前提下签订的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

小米集团

VIE

结构中的协议有效

第二

袁叶

合同法

52

条规定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合同无效

冶袁

其理论基础是脱法行为理论

袁野

脱法行

为指利用迂回的手段

规避法律的强行规定

脱法行为当

事人利用契约自由采取的迂回手段

其目的是达到法律所

不允许的效果

冶遥

小米集团

VIE

结构搭建中的一系列协议

确实规避了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及境外上市的相关规

但是此规避是否构成了

非法目的

冶钥

在脱法行为理论

非法目的是指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

VIE

结构进行监管的规定只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曳叶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的规定

曳叶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

等文件

根据

合同法

52

条第

5

款有关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及

最高人

合同

法院

和国

制定的

合同

若干问题的解释

冤曳

4

大及

会制定的

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为依据

的规定

袁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等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因此关于小米集团

VIE

结构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

52

条第

5

也就不能当然被认为构成

非法目的

冶遥

也就是说

如果

仅仅是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等文件中规定外资不得

进入某一领域

但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该内容

则不能以

VIE

相关协议违反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3.

角度

协议

分析

无效

前文中对小米集团

VIE

结构

姻2019

年第

2

现代管理科学

管理创新

搭建过程做了详细描述

我们不难发现协议控制

渊VIE

产生的初衷是规避限制或禁止外国资本进入相关产业

领域的规定

为了使境内企业能够快速融资并得以通过壳

公司实现境外上市

不得不寻找并运用境内法律制度和境

外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异

在制度

夹缝

中实现其商业目

这种协议控制方式下的国内经营实体是否属于含有外

资成分企业以及

VIE

结构的搭建是否违反我国关于不得

外资进入的规定或其他行政法规等问题

在理论界仍存有

争议

实质上

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对公司的控制方式与

股权控制存在很大的差异

股权是一种物权

具有对世性

排他性

绝对性

如果国外资本通过股权控制国内企业

无疑问是外资企业

但是

协议控制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

物权

而是具有债权性质

是相对权

不具备排他性

不能

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只是转移国内

经营实体的利润到外商独资企业

进而转移到境外上市主

那么国内经营实体仍然是独立的内资法人

不属于外

资企业

但国内经营实体与外商独资企业签订的一系列控

制协议

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仅是国内经营实体的创

始人

还有国外投资者

这的确存在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的

嫌疑

不过从行业保护角度来说

协议控制对相关行业的

危害风险要比国外资本直接通过股权投资相关行业的行

为小的

的协

4.

议中

比较具

公司法

角度

代表

分析

性的

团搭

受托

VIE

结构

独家

权协议

曳遥

委权受托协议是指国内经营实体的股东把其在

国内经营实体的表决权委托给外商独资企业行使

该协议

实质上创设了不以股权为基础的表决权

这种表决权与表

决责任相分离的情形虽然符合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

但是

有可能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独家购买权协议或称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随时从

VIE

公司股

VIE

司股

买其

未经

时所

或以

方式

VIE

企业

处置

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事先

拥有

VIE

同意

我国

公司法

35

条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做出了规

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

也可以向其他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股权

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中股权购买协议非

但无视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程序

反而同时赋予了非股

东购买人优先购买权

这打破了

公司法

关于股权转让的

规定

但是

小米集团

VIE

结构中存在众多协议

资金及利

输送类协议为整个

VIE

结构的核心

袁叶

委权受

仅仅是

VIE

结构的

米集团

VIE

行效果

结构中的

和法律

保障

效力

因此从整体来看

虽然

委权受托书

独家购买权协议

的适用存在一些瑕疵

但并不能得出小米集团

VIE

结构当

然无效

是保护

5.

的结

从经济

国产业

角度

全与外

分析

资本

对外

化的

内产

矛盾

业的

而无论是

经济法

还是

宏观调控法

都旨在协调和解决

经济个体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冲突

实现社会和经济的

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

小米集团

VIE

结构开拓了国外资本

进入国内企业的渠道

不仅解决了国内企业融资的困境

弥补了国内企业发展的资金短板

还为国内企业引入了先

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

完全符合我国

经济法

以及

宏观

调控法

的宗旨

除此以外

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较多地运

用于互联网行业

帮助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创业初期解决了

资金

技术

管理等问题

符合宏观调控效率之目标

也符

合我国关于外资准入政策的初衷

因此从经济法角度来看

其法律效力不存在瑕疵

结论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以小米集团搭建

VIE

结构为例

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不仅有助于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促进

业务发展

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不容小觑

如果不

加以分辨而直接采取

一刀切

的严格监管措施

不仅会扰

乱市场经济秩序

影响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也会影响企业

的合法利益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

我们从法理学

合同法

公司法等方面对小米集团

VIE

结构进行剖析

对关于协议

控制

渊VIE

结构

的各方面质疑一一进行了阐释

并不能得

出协议控制

渊VIE

结构

当然无效的结论

因此

我们不能

因为其存在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就盲目扼杀

企业可针对风

险制定应对措施并切实执行

同时监管部门可将国外监管

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

完善监管措施

对采用

VIE

结构

的企业进行正确的规范

引导

加之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

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和立法

层面的完善

袁VIE

结构未来将会在于法有据

监管得当的

市场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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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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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规则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6,(5).

作者简介:邢坤

1991-),女,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

,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为公司

法、证券法。

收稿日期:2018-11-12。

-117-


本文标签: 协议控制企业实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