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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

徐泽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3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62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宋喆任江

【审理法官】宋宁宋喆任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泽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

【当事人】徐泽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泽海

【当事人-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洪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李大威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张路辽宁瀛沈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洪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李大威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张路辽宁瀛沈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洪涛李大威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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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泽海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

百元。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

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

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首先,上诉人徐泽海所购买的手

机产品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上诉人徐泽海主张的相关功能,被上诉人已在上诉人购

买手机后的较短时间内通过系统升级均已实现,并不影响徐泽海使用相关功能,其合法权益

并未受到损害;其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在其

对案涉产品的宣传中已告知消费者相关功能需要在后续OTA升级中实现,上诉人并未举证证

明该提示语对于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案涉产品起到决定性作用,徐泽海以字体过小,消费者

难以注意为由主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第四分公司存在销售

欺诈行为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徐泽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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