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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

文件编号 CD-III-GYK-012

2003年03月20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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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台(桌)系列标准

1 范围

修订日期

版次

页次

本标准规定了康地电脑台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康地电脑台(桌)系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

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467.3 焊接质量要求 金属材料的熔化焊 第3 部分: 一般质量要求

GB/T 14484 塑料承载强度试验方法

GB/T 14483 塑料负载变形试验方法

GB/T 14234 塑料件表面粗糙度

GB/T 9963 钢化玻璃

GB/T 12626.5 硬质纤维板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0357-199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桌类稳定性

GB/T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1951.2-94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GB10357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GB2828-87 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除本标准规定的术语外,其它术语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1 办公家具

用于家庭办公及家庭信息事务处理的工作平台或家具。

3.2 电脑台(桌)

一种用于安放台式微型计算机硬件系统(包括具有多媒体功能的台式微型计算机)并提供良好使用环境的办

公家具。

核 准

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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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台(桌)系列标准

4 要求

4.1 整体设计要求

4.1.1 整体设计应满足作为电脑台(桌)的基本功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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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进行产品设计时,应进行可靠性、易用性、易安装性、易维修性设计。如果设计系列化产品,应遵循

系列化、标准化、模块化和向上兼容的原则。

4.1.3 对OEM产品在设计定型时应通过委托方验收通过。

4.1.4 对ODM产品在设计定型时应进行相应阶段的产品评审通过。

4.2 结构设计要求

4.2.1 整体结构设计应符合人体工学要求,各工作台面宽度应在计算机使用者无大幅度动作(即手臂半径

范围)时可触及,方便身体伸展和无碰撞等,主要工作台高度应符合正常人体在坐状态下工作高度

(或可调)。

4.2.1.1 台面高680~760(mm)

4.2.1.2 中间净空高≥580 (mm)

4.2.1.3 中间净空宽≥520 (mm)

4.2.1.4 桌椅(凳)配套产品的高差250~320 (mm)

4.2.2 产品整体结构在无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等结构不良现象。

4.2.3 产品整体结构在承载额定载荷状态下应无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4.2.4 产品各主要功能部件在使用状态下应功能完整,承载额定载荷无变形、无扭曲、无破损等结构不良

现象。

4.3 结构技术要求

本要求主要为产品所用材料及应用技术涉及行业的各通用技术要求。

4.3.1 钢制品应符合机械行业通用技术要求,采用焊接连接部位应满足《焊接标准焊接质量要求 金属材料

的熔化焊 第3部分:一般质量要求》。

4.3.2 塑料件应符合塑料行业通用技术要求,其承载强度应符合GB/T 14484—1993 试验方法要求,其负

载变形应符合GB/T 14483—1993 试验方法要求,其表面质量应符合GB/T 14234—1993 表面粗糙度

要求。

4.3.3 所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建材行业通用技术要求,玻璃强度、硬度、抗冲击等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9963

—1998 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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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硬质纤维板加工应符合GB/T 12626.5—1990要求。

4.4 外观结构要求

4.4.1 产品表面颜色应与提供的样品颜色相同,无色差。

4.4.2 金属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裂纹;

b. 管材无叠缝,焊接无错位和结疤;

c. 冲压件无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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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圆管和扁线管弯曲处的皱纹高低之间的差值应不大于0.4mm,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e. 焊疤表面波纹应均匀,高低的差值应不大于1.0mm;

f. 焊接处应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和飞溅;

g. 铆钉应端正圆滑,无明显锤印;

4.4.3 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4.4.4 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

4.4.5 铆接处应无漏铆、脱铆;

4.4.6 涂(镀)层应无剥落、返锈和粘漆。

4.4.7 电镀层外露部位不得有烧焦、起泡、露底、针孔、裂纹、花班、明显划痕和毛刺。

4.4.8 金属件漆膜涂层不得有露底、凹凸、疙瘩、皱纹、飞漆、色差、明显流挂的图案缺损;

4.4.9 木制件漆膜涂层应无积粉、杂渣、漏嵚腻子、刷毛、涨边、缩孔、色差、过楞、流挂、邹皮、白 点

和明显粒子;

4.4.10木制件表面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薄木或塑料贴面无明显透胶、凹陷或压痕;

b. 结合处无漏钉、崩茬;

c. 外表面倒棱,圆角圆线应一致;

d. 木制件表面的粗糙度为Ra≤3.2μm(精光)。

4,4,11 使用的各种人造板部件应作封边处理,封边条不允许有脱胶、鼓泡。

4,4,12 启闭配件应灵活,折叠产品应折叠灵活,不得有自行折叠现象。

4,4,13 产品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安装可抽换部件的接插件应能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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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 产品应贴商标和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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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 应具有良好的连线约束结构,保证计算机外部连线布线整齐。

4.5 产品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GB/T3325-1995中第4.5条规定要求;

4.6 力学性能

4.6.1桌类强度和耐性应按GB10357.2中第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条件

本标准中所有试验均应以国家标准中已规定的试验环境要求,除此均按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光线条件: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

温 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 产品功能试验

产品功能应符4.1.1~4.1.4的要求。

5.3 产品结构试验

用目测法进行产品结构性试验,产品应符合4.2.2~4.2.4的要求。

5.4 结构技术试验

用目测法或测试进行产品结构技术性试验,产品应符合4.3.1~4.3.5的要求。

5.5 外观结构试验

用目测法进行外观结构试验,产品应符合4.4.1~4.4.15的要求。

5.6 产品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

按GB/T3325-1995中第4.5条规定要求进行,并符合要求。

5.7 力学试验

按GB10357.2中第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并符合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一般规定

产品在定型时(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必须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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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 定型检验;

b) 交收检验;

c) 例行检验。

各类检验项目和顺序分别按表1的规定;

表1分类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产品功能

产品结构

结构技术

外观结构

表面涂、镀层

要求

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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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定型 首件定型 生产定型 交收检验

4.1

4.2

4.3

4.4

4.5

4.6

5.2

5.3

5.4

5.5

5.6

5.7

例行检验

说明:“◎”表示应有检验项目

注:设计定型的审查项目按4.1和4.2相关方面进行。

6.3 定型检验

6.3.1 设计定型:设计定型依总经理确认的效果图;OEM设计定型依客人确认的效果图。

6.3.1 样品定型:样品定型依样品评审通过;

6.3.2 首件定型:依试产前试做(首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试产;

6.3.2 生产定型:依量产前试做(首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量产;

6.4 交收检验

6.4.1 首件生产和小批量试制的产品,应进行全数交收检验。

6.4.2 批量生产(订单或生产任务批量)的产品,应进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合格,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连

续生产。

6.4.3 交收检验中的功能检查和外观结构检查以及包装检查,可以进行抽样检验。具体的抽样方法由质检部

门依据标准抽样进行。具体检验项目及评定要求依附录A(电脑台检验项目及评定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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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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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其它目项的检验必须对每台(件)进行检验,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生产部门的生产工艺和流程;

由开发部工艺人员编制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工艺卡和作业指导书)。

6.4.5 检验中不合格产品,质检应立即提交检验报告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根据不合格情况进行改善处理。

6.5 例行检验

6.5.1 从定型检验通过的日期开始计算,连续生产超过12个月的产品,从超过12个月的时间开始,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例行检验。

6.5.2 在有重要的设计变更时,还必须针对变更可能引起改变的性能指标,进行针对性的例行检验。

6.5.3 例行检验样品应在交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6.5.4 判定规则

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经修复后重新进

行该项检验。之后,再顺序做以下各项试验,如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在查明故障原因、

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再经修复后,则应重新进行各项例行检验。在重新进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

项通不过的情况时,则判该产品通不过例行检验。

6.5.5 检验后要提交例行检验报告。

7 判定依据

7.1

检验数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28-87》中的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样。

7.2

判定依据:

按照国家标准GB2828-87中的一般检查II类水平规定的方法进行判断。

其中: 1.对于A类故障,规定AQL=0.65~1.0

2.对于B类故障,规定AQL=1.0~1.5

3. 对于C类故障,规定AQL=1.5~2.0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1 标志

包装箱外应标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标准号、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型号,出厂年、月、日,

并标有不易褪色的“易碎物品”、“怕湿”、“向上”、 “堆码层数极限”等字样和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19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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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包装

8.2.1 包装箱设计应紧凑,尽量减少内部空置空间。

8.2.2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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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页次

8.2.3 包装箱内零部件之间应采用缓冲物或软包装物有效隔离,保证包内零部件不相互磨损或擦伤。

8.2.4 包装材料原则上不使用不可回收型材料。

8.2.5 包装箱内必须配备“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技术资料或图片,以及安装工具,保证用

户在参考以上资料后能正常安装使用。

8.2.6 运输包装件应经过60cm(>30kg)或80cm(≥15~30kg)或100CM(≤15kg)落摔试验(1点3棱6面),

保证测试通过后才可出货。

8.2.7 对于OEM,包装箱设计和印刷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和规定进行。

8.2.8 对于ODM,包装箱设计和印刷应按照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和规定进行。

8.3 运输

包装后的产品在按照明示的储运条件下储存、运输时,能够按要求到达任何地点。

8.4 贮存

8.4.1 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包装箱内,存放产品的仓库温度为10°至35°,相对湿度为45%至75%.

8.4.2 仓库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包装箱应离地面至少10cm,

距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cm。

8.4.3 若无其他规定,贮存期一般不应超过十个月;若存放超过十个月时,应重新进行交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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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电脑台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表A1 检验项目 m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圆度

焊接要求

铆接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中间净高≥580

中间净宽≥520

台、椅配套产品的高差280~320

距台面高≥440

中间净宽≥500 (两立柱之间)

板宽度≥220

中间净宽≥230

机 中间净长≥460

中间净高≥460

a. 键盘板拉出台面的净距离≥180

b. 键盘板进出要求活动自如,不得有卡死不顺的感觉;

c. 键盘板推入后边缘不得超出面板边缘;

圆管弯曲处,Φ<25,允许偏差2;≥Φ25,允许偏差2.5;

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

铆接处应无漏铆、脱铆

涂(镀)层应无剥落、无返锈,无粘漆;

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突出的毛刺或刃口棱

角;

各种产品底脚着地平稳性偏差应不大于2;

应不超过各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

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裂缝和毛边过大H<0.2;;

系数≥0.7为合格

① 管材要求

1)叠缝;2)焊接无错位;3)无结疤

② 冲压件要求

4)无脱层;5)圆管和异型管弯曲处的波纹高低不大于0.4;

6)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③ 焊接件要求

7)焊疤表面波纹高低不大于1;8)无夹渣;9)无气孔;

10)无焊瘤;11)无咬边;12)无飞溅;

④ 铆接要求

13)铆钉头圆滑;14)端正无铆印

台面高700,720,740,76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17 涂(镀)层要求

安全性要求

产品底脚着地平

稳性

管材和冲压件要

19

20 木材含水率要求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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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9/1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电脑台(桌)系列标准

附录A

23

24

检验项目名称

金属件漆膜涂层

外观要求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修订日期

版次

页次

系数≥0.7为合格

1) 无露底;2)无凹凸;3)无明显流挂;4)无疙瘩;

5)无皱皮;6)无飞漆;7)无色差;8)图案完整和无漏喷

系数≥0.7为合格

外露部位:1)不得有烧焦;2)不得有起泡;3)不得有针

孔;4)不得有裂纹;5)不得有明显毛刺;6)不得有花斑;

7)不得有划痕;

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零部件不允许有贯通裂缝

外表面不得使用腐朽材,内部用材的轻微腐朽面积不得超过

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的节子,经修补

后不影响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使用

涂饰或存放物品的部位不得有树脂襄

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电镀外观要求

25

零部件木材材质

要求

26

工艺外观要求

系数≥0.7为合格

覆面材料:1)无明显透胶;2)无凹陷;3)无压痕;4)无

脱胶;5)无明显鼓泡

结合处:6)无漏钉;7)无崩茬;8)外表面应倒棱;9)圆

角应一致;10)圆线应一致;11)木刨件表面应

细光;12)封边条不允许有脱胶、鼓泡

使用的各种人造板部件应作封边处理

系数≥0.7为合格

1) 着色不得露底;2)无积粉;3)无杂渣;4)无漏嵚腻子

5)无刷毛;6)无明显粒子;7)无涨边;8)无缩孔;9)

无色差;10)无过楞;11)无流挂;12)无皱皮;13)无白

启闭配件应灵活,折叠产品应折叠灵活,不得有自行折叠现

产品应使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

生产厂名及厂址。产品应具有中文标明的使用说明书、检验

合格证、产品等级标志及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

进行跌落试验,60CM(>30KG)或80CM(≥15KG~30KG)100CM

(<15KG)跌落试验(6面3棱1角),试验后产品包装箱不

变形,箱内物品不晃动,没有零件的碰撞的声音,部件没有

损伤。

1.包装整齐,各种标示齐全

2.箱内部件摆放后不可移动,打包后没有零件碰撞的声音

3.箱内除零部外,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

27 封边要求 ⊙

28

木制件涂饰工艺

外观要求

29

配件安装要求

30 产品标志

31 跌落试验

32 包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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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文件编号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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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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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10

不合格类别评定

A B

C

玻璃尺寸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边角平直光滑,表面平整洁净,

没有气泡,没有锐器划伤,孔洞不得有崩边,交结面充分。

33 玻璃检验

按照GB/T 9963 钢化玻璃的要求对玻璃进行钢化和强度

试验。

边角平直光滑,表面平整洁净、没有明显缩水、没有明显的

冷凝缝、没有锐器划伤;颜色与色样不可有明显的色差。

按照GB/T 14484对结构件要进行常温下强度试验和低温下

(-20℃)强度试验;

包装无破损、数量准确、零件品质合格

1.组装过程中配合尺寸符合图纸要求,拆装自如,没有螺丝

或牙孔滑丝现象;

2.组装后产品整体结构在无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

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3.产品整体结构在承载额定载荷状态下应无偏斜、无侧位、

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4. 产品主要功能部件在使用状态下应功能完整,承载额定

载荷时应无偏斜、无侧位、无破损、等结构不良现象;

5.产品的紧固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安装可抽换部件的接插

件应可靠连接;

6.滑动部件应滑动自如;

34 塑料件检验

35 配件包

36 组装检验

A类不合格影响使用

B类不合格明显的外观影响

C类不合格仅对外观有轻微影响

核 准

制 定

生效日期


本文标签: 要求产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