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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发(作者:)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9.23

• 【分 类】其他

正文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近年来,各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持续高发蔓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侵害人群

范围广泛,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揭示各类危害网络安

全行为的违法性质,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网络安全犯罪

的坚定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包括利用DDOS流量攻击手段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案件,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篡改政府网站数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

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以解锁手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

件,以及批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等。

一、朱某亮、朱某兵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人为骗取他人钱款,购买机票诈骗网站的源代码进行

修改,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同时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非法控制某网站部分

推广账号,后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推广用户网站,并将关

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置顶推广。当被害人在某网页上搜索“机票”相

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假“民航票务”网站,在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

站购买机票,从而被骗钱款。为提高诈骗成功率,作案团伙在某酒店长期包房,安

排人员冒充客服接听电话,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并有专人对诈骗网站进行管

理和维护,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

另外,涉案团伙还从网络上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冒充北京某融资公

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

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再由专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正式贷款需要20%的准备金

进行资金验证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事先已获知密码的银行卡,将钱款转走,

通过这种手法得款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

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定,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对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3210

元,发还各被害人。

警示意义


本文标签: 网站计算机信息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