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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移动浦发银行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移动浦发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由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符合
PBOC2.0应用标准、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标准银行卡。联名卡采用
手机卡样式,卡片介质为非接触式芯片卡,包含电子现金和信用卡账
户两个相互独立的账户。本联名卡无附属卡。
联名卡领用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就联名卡的申领和使用订立本合约。在使用联名
卡之前,甲方应详尽阅读本合约。当甲方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名或使
用联名卡时,即表明甲方已接受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
第一条 定义
当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1.信用额度:指不时经乙方许可并经乙方通知甲方的、任何有关信
用卡账户当期余额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
2. 当期余额:指在任何特定时间,与甲方的信用卡账户和/或本合约
有关的甲方尚欠乙方的未偿债务总和,包括所有信用卡账户交易、利
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3.到期还款日:指信用卡账户对账单所规定的还款日期,至该日之
前乙方应收到甲方对当期余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
4.最低还款额:指乙方同意甲方在每个信用卡账户账单周期内偿还
的最小金额。
第二条 申请
1. 甲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
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均包括此
后所作的相关修订,以下简称《章程》),严格履行本合约。
2.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第三方查询、核实甲方
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乙方在联名卡审批(包括销户
重开审批)和联名卡存续期间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甲方同
意的情形下,查询和使用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
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
的甲方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
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
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甲方在此特别同意并授
权与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合作的信息提供者可以向该征信机构
提供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个人基本信息、数额信息、不良
信息等甲方在使用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整个过程中产生的
各类数据)用于征信业务,授权上述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可向其合作
的信息提供者采集甲方的前述信息用于征信业务;同意乙方向中国移
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查询和使用甲方所拥有中国移动手机
号码的使用信息,包括号码状态、话费以及其它消费信息。
3. 乙方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甲方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
和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依据甲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
向甲方发卡、是否给予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批准申请及本联名卡
是否终止使用,甲方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由乙方妥善保存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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