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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

经济视角

Economic Perspectives

智能手机预置软件的侵权形式及法律责任

■ 史勇勤

︱ 文

随着科技信息社会的蓬勃发展,智能手机的应用

这里讲的是消费者的选择权。

越来越广泛。应用软件是移动智能手机不可缺少的内

具体到预置软件问题,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消费者使用

容,可以说没有应用软件就没有智能手机。因而,为

方便,或者为了推广某类应用,在智能手机中预置了部分应用

了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生产厂商在智能手机内预置部

软件,本无可厚非。问题是消费者购买到预置了应用软件的终

分常用软件是十分必要的,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厂商

端后,能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预置软件的命运。根据《消

受利益驱使,在智能手机内预置一些恶意软件,肆意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消费者购买智能手机后,有权根据

吸费,窃取用户的隐私,不允许用户删除预置软件,

自身的意愿,决定继续使用预置软件或者卸载预置软件,也有

则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权安装新的应用软件。如果智能手机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

智能手机中预置了部分应用软件,并且是将软件装在“只读内

存”中,使普通消费者无法根据自身的意愿,卸载其认为不需

要的软件,只能被迫使用,这种行为本身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选

智能手机预置软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择权。作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智能手机中预置应用软件后,

除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外,还应当确保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意

预置软件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愿自行卸载或者继续使用预置软件,要坚决避免通过技术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设置门槛,妨碍普通消费者行使是否继续使用预置软件的选择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

权。

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

预置软件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

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

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也就是消费者享

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智能手机,就

有权全面了解该终端的全面情况,包括智能手机预置了何种软

件,如何更新这些软件,如何卸载这些软件,每种软件的用途,

每种软件占用多大的内存等。智能手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

务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并通过产品说明书等合理途径告知消

费者。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预置了软件,却没有通过有效途径

告知消费者这些信息,消费者根本无法了解预置软件的信息,

则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经

营者对预置软件的各方面情况予以说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有

义务予以说明,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预置软件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

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

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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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即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权。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智能手机中预置的应用软件,有的本

身就带有“吸费”功能,消费者在使用智能手机的过程中,在

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端自动上网,自动发送短信,从而产

生费用,让消费者买单;还有的软件具有自动更新功能,不管

消费者用与不用,其自身均在后台定期自动更新,更新过程产

生流量,消费者却毫不知情,但却要为产生的流量买单。这两

种情况,都是在消费者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被迫付出费用,

是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犯。

如前所述,在智能手机中预置部分应用软件无可厚非,但

应当保证应用软件的合法性。如果预置的应用软件,让消费者

在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被迫付出费用,本身就是对消费者

财产权的侵害。作为智能手机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避免

预置“吸费”软件,否则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

预置软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

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

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

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

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

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

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

丢失。在发生或者是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

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可见,

法律已经对如何进行消费者信息收集、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不仅禁止经营者非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而且要求经营者采

取必要的措施,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智能手机的经营者,在手机中预置的

预置软件的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问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1款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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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软件,能够在系统后台隐蔽运行,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

下,调用消费者的位置信息、使用习惯、搜集并上传消费者的

联系人资料。这些生产者和销售者,不仅完全没有尽到《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设定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的义务,而且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肆无忌惮的侵犯,是违法行

为。有些应用软件甚至记录消费者的通话内容和短信内容,这

就不单单是违法行为了,而且是对消费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的侵害,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智能手机预置软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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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置软件的刑事责任

智能手机预置软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甚至财产

权时,往往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无须承担刑事

责任。但如果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达到一定程度,

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

1款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

人信息罪”。第2款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本条第

1款规定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罪”。通过智能手机预置软件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

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的行政处罚仅针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无法卸

载软件、软件“吸费”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尚无

具体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工信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来规范智

能手机预置软件行为。

预置软件的民事责任

智能手机预置软件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财产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多种民事权利。消费者发现其权利

被侵犯,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要求生产者

或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中的一种或

几种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

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是侵害消

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当然,运营商的承诺,

也可以成为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依据。比如,消费者可以依据运

营商“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的承诺,要求运营商双倍返还多收

取的费用。如果运营商预置软件“吸费”行为,被认定为欺诈,

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增

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

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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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息、财务信息,甚至个人通话信息和短信内容,再出

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完全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的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电信上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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