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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发(作者:)
关于深圳唯冠与苹果IPAD2商标权之争
前言
:
该商标的争议由来已久。从2000年开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
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
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
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
品。
相关公司简介: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
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
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
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最知名的产
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
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在高科技企
业中以创新而闻名。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
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提供显
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由
于资金问题,唯冠股份于2010年8月2日停牌。
争议由来: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
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
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但唯冠深圳方面
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
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
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为此,
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
上法庭。苹果公司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
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
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
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
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
了苹果公司。
法院受理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纠纷案:深圳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
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2011
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下称IP公司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
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
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苹果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做出判决,此案
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人观点: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台北唯冠公司和苹果
公司签订IPAD商标转让合同时是否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IPAD商标
权。深圳唯冠坚称自己不是台北唯冠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台北唯冠公
司无权代表深圳唯冠公司将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
司。但苹果公司声称台北唯冠在和苹果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时,深圳唯
冠公司完全知情并且同意转让中国大陆地区的IPAD商标权。而且深
圳唯冠公司老总在转让协议让签“准”字,表示同意转让合同。我认
为纠纷的关键在于深圳唯冠对于转让合同是否知情,是否同意转让大
陆地区的IPAD商标,是否在转让合同上签字。如果深圳唯冠对于转
让合同知情,并且已在转让合同上签字同意。那么IPAD商标已事实
上属于苹果公司,就不存在苹果公司对深圳唯冠的侵权,那么苹果公
司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2就完全合法,法院就应该支持苹果公司
的诉讼请求。反之,法院就应该支持深圳唯冠的诉讼请求。事实上,
深圳唯冠已处于破产边缘,并已被几大银行暂时代管。因此,对于深
圳唯冠来说IPAD商标并不是他们真正要争夺的,他们更希望在自
己胜诉后能够增加自己和苹果公司谈判的砝码。深圳唯冠目前最希望
的是从苹果公司获得一笔丰厚的赔偿款,已解决公司目前的困境。因
此,我认为深圳唯冠更希望能够和解,关键是苹果公司并不希望为
IPAD商标付出太大的代价。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纠纷的终审判
决将对事件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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