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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发(作者:)

商标使用许可案例

篇一:20十大商标经典案例

编者按:

刚刚过去的20年里,发生和审结了很多广受业界关注的热点商标案件,案件本身不

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命运,而且还可能关系到相关企业的兴衰甚至直接影响着相关行业

的未来。这些案例曾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癸已蛇年新春,本刊特对20年纷

繁的个案进行盘点梳理,以飨读者。

① “iPad”权属之争终收官

3.5万英镑,美国苹果公司认为买了10件商标,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却认

为只卖了8件商标。两件未达共识的“iPad”商标自2021年6月至20年已在中国接连

引发4起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上海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遭遇中止审理裁定后,此前连

败两阵的美国苹果公司获得了短暂的喘息时间。20年2月29日,这场商标权纠纷事件

核心一案即“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

了第1590557号及第1682310号“iPad”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合同法意义上的交易事实

问题上。当日,这场关键的“iPad”权属争议案持续审理了近6个小时,双方在还原是否

存在一份事实合同、以及双方是否受IP公司曾与唯冠深圳关联公司唯冠台湾间签订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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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转让书面合同约束这一事实过程中,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给

出了不同版本的说法。20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

书,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美国苹果公司按调解书的要求向法院指定

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20年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美国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美国苹果公

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也随之落下帷幕。

点评:该案涉及到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权属争议及其解决模式问题,因为“iPad”商标

前期交易中的失误,美国苹果公司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

须谨慎确定商标战略,尊重中国法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好准备。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成为企业资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商标的规范注册

与法律保护提升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来看待。

② 屈臣氏争议“smart”被驳

提到“smart”商标,大多数人可能首先会联想到德国戴姆勒公司旗下著名的微型都

市代步车品牌。鲜为人知的是,可口可乐公司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

等商品上,也拥有一件“smart”商标(注册号:第1494687号),该商标对应的饮料

中文品牌则是为年

轻消费者所熟悉的“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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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可口可乐公司该“smart”商标,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多年之前便提出了撤销争

议,原因在于后者在桶装饮用水商品上亦存在一件将“smart”文字作为商标主要部分的

“Smart Qool”品牌。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smart”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

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关于该商标缺乏显著性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根

据,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早在2021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

“smart”含义为“整洁的,聪明的,时髦的,快速的”(上述翻译见商务印书馆牛

津大学出版社《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啤酒、无酒精饮料

等商品上并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征的标志,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关于

争议商标“smart”不具备商标识别特征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撤销理由不

成立,争议商标“smart”予以维持。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

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裁定。随后,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其实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就“smart”商标曾多次交手,争议

商标“smart”的含义是否仅仅直接表示了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性成为了争议

的焦点问题。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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